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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
摘 要:
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越早介入对犯罪嫌疑人越有利。律师最早在侦查阶段有权介入刑事诉讼,这一阶段的辩护工作对于安抚犯罪嫌疑人情绪、维护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案件研究、提供法律咨询、会见、调查取证、代理申诉和控告、提出辩护意见等。
01.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重要性
?刑事诉讼从先后顺序上主要分为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其中,侦查阶段的任务是通过各种侦查措施,收集和发现有关案件的各种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等,后续起诉和审判阶段工作的开展都是以侦查阶段得出的证据为基础,因此侦查阶段的辩护工作十分重要。
?经过笔者的调研统计,由于我国刑事诉讼的特点等方面原因,在审判阶段的无罪判决率非常低,而在侦查阶段撤销案件、不予逮捕和在审查起诉阶段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比例相对高出很多,撤销案件和不起诉决定实质上属于无罪处理,并且可以使犯罪嫌疑人减少羁押,甚至不受羁押。所以律师越早介入辩护效果越好,在刑事诉讼中,有刑事辩护“黄金37天”的说法,这是由刑事拘留最长30天加7天的审查逮捕期间得来,实际拘留期限可能是3天或7天,比37天更短,因此应当及时委托辩护律师,诉讼阶段越往后,即使属于无罪,办案机关也可能为避免国家赔偿做出有罪处理。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将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律师的时间提前,允许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介入刑事诉讼侦查阶段。
?此时,犯罪嫌疑人一般较为焦虑不安,律师通过会见等工作,一方面可以安抚其情绪,另一方面可以向其了解案情,并据此提出撤销案件、不予逮捕、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的意见。同时,律师介入可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诉讼权利,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很多人认为侦查阶段律师会无所作为,实际上大有可为,接下来笔者将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工作内容进行介绍。
?02.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工作内容
?1. 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
?辩护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首先应当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出示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等材料,告知已介入案件。并且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已查明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
?2. 案件研究
?律师是靠专业法律知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服务的,在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以后,应当对案件有关情况进行研究,包括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的有关法律规定,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类案检索等,部分案件还需要对涉及的专业知识有所了解,为后续会见犯罪嫌疑人和制定辩护方案奠定基础。
?3. 提供法律咨询
?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主要包括其基本诉讼权利、强制措施、侦查机关讯问、犯罪构成与证据等方面,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诉讼权利
① 犯罪嫌疑人有不被强迫证实自己有罪的权利;
② 犯罪嫌疑人有对办案机关侵权行为、程序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③ 犯罪嫌疑人有申请侦查人员回避的权利;
④ 犯罪嫌疑人有知悉鉴定意见和提出异议的权利;
⑤ 犯罪嫌疑人有对刑事案件管辖提出异议的权利;
⑥ 有关刑事和解的权利。
?2)强制措施
① 强制措施的种类;
② 强制措施的条件、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③ 强制措施期限的法律规定;
④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及条件。
?3)侦查机关讯问
①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②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更正的权利以及在确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的义务;
③ 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和辩解的权利;
④ 犯罪嫌疑人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获得从宽处罚的权利。
?4)犯罪构成
①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相关规定;
②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
?5)证据
① 关于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
② 关于证据的含义、种类及收集、使用的相关规定;
③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
?4. 会见
犯罪嫌疑人在押、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辩护律师可以进行会见,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并告知有关事项。
??1)了解情况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事先准备会见提纲,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
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
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
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
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
⑦ 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⑧ 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⑨ 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
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 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
? 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2)告知
辩护律师会见时,在了解完案件有关情况后,应当向犯罪嫌疑人介绍刑事诉讼程序,告知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行使方式及放弃权利和违反法定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等。
?3)注意事项
?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但未经允许,不得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药品、财物、食物等物品,也不得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不得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友会见。
?5. 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权是辩护律师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在侦查阶段,辩护人收集证据的范围应当局限在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三种,并将收集的证据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6. 代理申诉和控告
?辩护律师对于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可以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① 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的;
② 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予退还的;
③ 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④ 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予解除的;
⑤ 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或其他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
辩护律师可以要求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侦查机关及时处理,对不及时处理或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7. 提出辩护意见
?在案件侦查期间和侦查终结前,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就实体、程序和证据问题提交辩护意见。
?在实体问题方面,侦查阶段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在现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等不构成犯罪情形的,应当提出撤销案件的辩护意见。
?在程序问题方面,如果犯罪嫌疑人未被逮捕或在审查批捕期间的,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逮捕情形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逮捕的意见;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羁押的,如果办案机关在羁押期限届满未能办结的,辩护律师可以提交要求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辩护意见。对于可以不予羁押的,可以提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见。
?在证据问题方面,如果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辩护律师可以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
自从这几年接触债权债务法律领域后,这方面的问题经常被问到,比如律师函是真的吗?他们给我单位或村里发了律师函怎么办?
今天魏律师想详细说说律师函的事情,毕竟我就是律师,我很了解律师函是怎么回事。
首先,建议收到律师函的朋友先不要慌。
因为你慌也没用啊,遇到事情,了解事情,解决事情就好了嘛。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律师函到底是什么。
实践中的催收律师函,是债权人先委托律师,律师写律师函内容,包括写明事实、提出要求,再由律师事务所盖章(有的是律师自己盖名章)或律师签名,最后由律师事务所或律师通过EMS、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形式发送给债务人的一个书面函件。
债权人自己书面催收很常见吧?律师函只是换种方式,即债权人借律师之手书面催收,也就是说,律师函是催收的一种手段,只不过比短信、微信、电话催收更加正式一些,更加高级一些。
当你明白了律师函的性质以后,恐慌程度最起码就减掉一半,毕竟律师函和法院的传票没关系,律师函归根结底是一种私下行为。
再次,我们可以核实律师函的形式。
不少朋友收到律师函以后,都会不由自主地想问一个问题:律师函是真的吗?
其实面对这个问题,魏律师多年的经验都很难一句话回答,因为它不是真的或假的这么简单。
我们可以先核实一下律师函的形式,主要就是看看下方署名的律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律师是否存在。
有一次,有个朋友咨询我,发过来一张署名“湖南湘鑫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函,我一搜索,发现根本就没有这个律师事务所,那你说这个律师函是真的还是假的?
另外,大家可以去中国法律服务网搜索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信息,一目了然。
最后,我们再看看内容。
这部分就是重中之重了,绝大部分人就是被里面的内容吓住了。
因为往往催收的律师函,里面内容都比较吓人,主要有报案、诈骗、判刑、刑事责任等等这些严厉且激烈的措辞,使得大部分人看完后一阵一阵发慌。
这里魏律师想说:你借钱的那个时候,只要没有抱着“我就想薅羊毛,压根就不想还了”的想法,也没有只还一期两期就不还了,态度还十分强硬的情况,基本都是民事纠纷,民事纠纷是不涉及报案、诈骗、判刑、刑事责任这些内容的,民事纠纷的法律途径就是起诉、判决、执行,中心思想还是欠钱还钱。
另外,这里说一下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事情,2018年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信用卡透支本金超过5万不还的,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虽然司法解释是这么规定的,但是实践中前几年银行去报案的事情还偶有耳闻,这几年这种事情很少听到了,许多人拖欠5万以上也没有涉及刑事问题。但魏律师想说,信用卡透支还是要警惕一些,尽量早协商解决,不要去冒这个刑事风险。
总之催收人员发送的律师函,还是一种催收方式,但有可能下一步是起诉,所以你可以根据债务的情况、目前的现状,结合专业的法律知识,综合判断一下应该如何应对。
好了,这回魏律师结合多年债权债务的实践经验,应该算是把催收人员发送律师函的事情说透了,当然,估计不少朋友看过文章还是比较慌张,总想详细咨询一下律师,哪怕和律师聊聊天,才能多少放心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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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的,公安司法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以后,应当审查、确认案件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依法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要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告知被害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将有关告知材料附卷留存。如果上述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准许,并详细记录在案。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司法人员图省事、怕麻烦,有时会限制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这样对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非常不利的。如果被害人法律意识淡薄,往往会因此而丧失争取合法权利的机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个比较复杂又相对普遍的程序,涉及到的许多问题都是我们日常案件中能遇到但又不知该如何解决的,比如夫妻之间发生的侵害人身权利刑事案件中,被害方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如何处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求超出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如何处理?等等问题都有可能在你身边发生,如果遇到了,不要慌,第一时间找陈律师来帮忙。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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