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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律师是国家行政部门设立的政府律师,属于本机关、本单位在编在岗的公职人员, 主要办理本机关法律事务,以提高政府机构依法行政水平,在法律上维护国家利益,公职律师不得为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那么如何办理公职律师工作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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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公职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担任公职律师: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3.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二年,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满一年;
4.在所在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且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5.品行良好。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5.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6.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申报材料
1、《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资格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4、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非审批材料)
注:所需材料可从小程序速办宝里下载
办理流程
一、受理
办理人:窗口工作人员
办理时限:2工作日
审查标准:
申报事项是否属于我局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批准的事项,按我局公布的审批事项和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受理;
办理结果:
承办人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注明原因。受理的,进入审核环节。
二、审查
办理人:后台工作人员
办理时限:2工作日
审查标准:
后台审核人员负责跟踪、督促各环节办理人是否有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受理工作,并再次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
办理结果:
不符合要求的退给受理人员处理,符合要求的报审批处处长决定。
三、决定
办理人:审批处处长
办理时限:3工作日
审查标准:
1、是否按规定流程办理;
2、是否按规定时限完成;
3、批文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规范;
4、对不予许可,是否按规定告知申请人行政救济权利。
办理结果:
符合相关规定的,依申请作出准予执业、变更、注销等决定。
窗口办理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3楼A区23号市司法局窗口;
办理时限与费用
时限:受理后7个工作日
费用: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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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风险很大,轻则能将办案律师推向违反职业道德或执业纪律的风口浪尖,遭到当事人的投诉,受到律师协会惩戒,遭遇执业过错赔偿等;重则能使一个优秀的刑事律师被吊销执业证,结束律师生涯,甚至能让一个成名的大律师沦为阶下囚,饱受牢狱之灾。所以,刑事律师若想避免使自己陷入不堪的境地,必须知道代理刑事案件存在哪些风险并注意防范。现将本人二十多年办理刑事案件所总结出得经验及教训作了一次总结分享给大家:
一
律师在递交手续时的风险
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律师凭三证可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是否意味着律师可以不用向办案机关递交手续,直接凭三证到看守所会见?实践中,根据新刑诉法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因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当先将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及律师证复印件,递交办案机关,之后再安排会见事宜。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了解嫌疑人关押的地点,如果不到办案机关递交手续,就无法了解这些情况。律师只要履行了递交手续义务,办案机关及看守所就应当安排律师到看守所会见。这其中存在的风险是,看守所可能会以律师没有将委托情况告知办案机关为由,拒绝律师会见。
二
律师会见过程中的风险
1.不能诱导犯罪嫌疑人作虚假供述
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是什么话都可以说,什么问题都可以回答,什么要求都可以答应的。实务中,在侦查阶段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询过程中,律师只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讲清所涉罪名的实体、程序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让其根据法律的规定,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而不可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陈述。律师回答犯罪嫌疑人问题,要用法律条文及法律条文的解释、法律原则及法律原则的解释、基本法理、实践规则等。而不引导、不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虚假辩解。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律师明确的回答去做而又造成不利影响,其会投诉律师;律师教唆、引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怎么辩解,也会遭到处罚。
2.审慎帮助家属传递信息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的话,哪些可以传递给,哪些不能传递?律师是否可以带“家书”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是不是与案情无关的都可以传递?是不是什么材料都可以让其签?实务中,律师不得秘密夹带家属的信件、物品进入看守所,不得传递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要带给对方的“暗语”,不得让犯罪嫌疑人签署与其定罪量刑有关的委托书、授权书等法律文件。刑诉法扩大了律师会见权,同时对律师的约束也加强了,对律师进出看守所的各种监控和检查会更加严格。有些看守所规定律师不得向犯罪嫌疑人传递信件和物品,如果违反了,可能导致其向司法行政部门发出处罚建议书。有些话有可能是有特殊含义的暗语,律师也要注意,不得传递,否则有串供之嫌。有些法律文件,涉及犯罪嫌疑人可能转移财产,转移赃款赃物,隐匿、毁灭证据,则不能签,否则可能涉嫌帮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三
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存在的
在侦查阶段,律师作为辩护人,是否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是否有权将犯罪嫌疑人所提供的作案工具提取而拒不提供?实务中,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除“犯罪嫌疑人不在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系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三类情形”外,不要轻易调查其他证据。
四
律师在接待家属时存在的风险
作为委托人的家属,有权向受委托的律师了解工作情况。律师是将所有了解到的案情都告诉家属呢,还是一点都不向家属透露?不可以将案件细节透露给委托人,更不可以透露给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国家侦查犯罪的活动属国家秘密。律师如果将国家侦查犯罪的活动泄露,可能被认定为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而遭受处罚。同时,律师如果将案件细节告知委托人,可能会造成委托人因救人心切而去实施串供,伪造、毁灭、隐匿证据等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对诉讼造成妨害。一旦发生结果,律师难逃其责。
五
律师在案卷使用方面存在的风险
当案件在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全部案卷材料,对这些材料,是否有使用规则?可否复制一套给委托人?可否全部给犯罪嫌疑人审阅?可否上网披露或以其他方式公开?律师可以通过复印、拍照方式复制案卷。原则上应当全卷复制。案卷材料在庭审公开前,不能通过上网等方式公开披露,不能复制给委托人;在庭审公开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部分,仍需保密,不得给当事人,不能上网披露。在公开审判前,案卷应属国家秘密,复印给委托人,属泄密行为。在庭审公开后,方可公开。如系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庭审后仍不允许公开。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和情节,在解密前,不得公开。否则,轻则受到处罚,重则被追究刑事责任。
六
律师在核实证据方面存在的风险
如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是否可以全部展示供其审阅?在实务中律师在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可以直接展示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其核对。对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应就其中有异议的情节,通过口头方式进行核实。对于同案犯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言词类证据,如果直接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阅,可能使其产生不实辩解,一旦翻供,律师将有面临诱导之嫌疑。
七
律师出庭辩护存在的风险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与法官意见很多时候会出现相互左的情况,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应当规范辩护行为,听从法官指挥,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在与法官意见不一的情况下,应当在表明意见后服从审判长指挥,不当场与审判长对抗。遇到审判程序违法情况,在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不听从法官指挥,可能会被视为扰乱法庭秩序,导致被驱逐出法庭、罚款、司法拘留、建议进行行政处罚等结果。
总之,刑辩律师,最讲究专业水准、论辩技巧以及个人胆略,是难度以及风险最大,付出劳动最多的律师业务,是律师综合素质得以全面展示的一种重要方式。希望这次分享,能给各位新手律师带来一些启迪和帮助。
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律师开展辩护工作的必经程序,也是辩护工作的起点。
前些年,会见难与阅卷难、辩护难一样,是律师辩护工作过程中的三大障碍,各种刁难不一而足。后来在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时候,法律明确规定了律师会见不需要审批、也不需要警察陪同,会见所需的文件也给予明确:律师证、委托书和会见介绍信。法制也随着法律的修改进步,近几年会见难的问题似乎得到了解决。虽然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也出现过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但都是个别现象。
这两天,我的一位微信好友,也是一位律师同仁,在广州会见时被刁难了,看守所提出需要提供委托人和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言下之意是对他提供的委托书的真伪存疑。其实这种情况在近几年非常普遍,特别是在律师首次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时候,看守所都要求提供委托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很多律师都默不作声地提供了。但是这位律师朋友比较较真,说法律没有规定需要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这是看守所的刁难,为此向当地的检察机关提出了反映,当地检察机关的回复是符合法律规定。到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我们来看看法律到底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法律条文规定的非常明确,律师会见只要持有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了。对于指定辩护的需要提供的是法律援助公函、对于委托辩护的需要提供的是委托书,并没有要求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啊。
检察机关所说的“法律规定”是刑事诉讼法第第三十条第三款,那么我们来看看这个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到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这一条规定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因为羁押不能委托辩护人的时候,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委托,这就说律师会见时应当提供被会见对象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出具的委托书,但是并没有要求在提供委托书的时候还要附上亲属关系证明。
由此可见,看守所要求律师在会见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检察机关对于律师反映的问题的答复更是适用法律错误。
也许有人会说,法律既然规定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聘请律师的时候,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委托辩护人,那么你不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我如何确定你的委托书是不是真的,或者是不是有权委托辩护人的亲属委托的呢?!
在刑事诉讼法中,近亲属的概念范围一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法律为什么要将委托人的范围规定的如此狭窄呢?大概是因为这些近亲属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生命自由健康等权利更加关注,由他们委托辩护人更利于保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委托辩护人,特别是委托律师,需要委托人承担一定的费用,近亲属或者掌管着在押人员的财产,或者更愿意为此付出代价,所以有近亲属作为委托人更为妥当一些。
法律的这一规定,更多的是一种倡导性的,而不是限定性的。而某些办案机关错误地将倡导性的规定强化为限定性的规定,要求辩护律师必须提供委托人和会见对象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这就是有些强人之难了,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如何证明委托人和会见对象之间的亲属关系呢?
如果是夫妻关系,相对还好证明一些,提供结婚证就行了。但是如果是父母子女关系如何证明呢,提供户口本,有的父母子女在一个户口本上,那还好说一些,提供户口本的复印件就行了。如果户口不在一处怎么办呢,那个机关部门出具这个证明呢。同胞兄弟姐妹,特别是成年的兄弟姐妹一般都不会登记在一个户口本上,如何证明呢?这就是一个非常难的问题了。
讲一个比较极端点的例子。一个终生未婚的六十多岁的老人犯罪了。父母亲早就去世了,他又没有妻子儿女,没有人给他委托律师。这个时候他的一个表弟,实际上是他的孪生弟弟出现了,委托了律师去会见。看守所说不行啊,必须拿出一个证据证明委托人就是他的弟弟。这下难住了委托人了,因为这对孪生兄弟出生不久,弟弟就被送给了舅舅舅妈抚养,舅舅是个当兵的,带着弟弟去了新疆生活,天南地北地几十年没有联系了。现在弟弟退休了回老家寻找哥哥时,刚好遇上哥哥出事了,他想给哥哥委托个律师却没想到这么难。时过境迁,想在村子里找一个知晓他们身份关系的老人作证都找不到了。最后只好请村委会出面委托律师,弟弟承担律师费才解开了这个结。
按理说,看守所对于律师提供的委托书应只做形式性审查就是了,如果硬要做实质审查,就会陷入如何证明“你妈就是你妈”的怪圈。
法治社会,法律是解决问题而不是制造问题的,更不应该成为某些部门用来当作刁难人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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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证,厦门市律师协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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