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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刑事律师,驻派出所律师调解室调解纠纷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刑事律师收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1-23 09:22:47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厦刑事律师,驻派出所律师调解室调解纠纷】,以下3个关于【厦刑事律师,驻派出所律师调解室调解纠纷】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 看守所律师会见可网约!厦门警方推出线上预约系统
  • 充满迷思的挂靠人
  • 助力纠纷化解 48名律师受聘为驻厦门中院调解员
  • 看守所律师会见可网约!厦门警方推出线上预约系统

    开通线上预约系统、实行“周末无休”、开通绿色通道、扩建会见场所。昨日,厦门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推出保障律师会见四项新举措。新举措在第一、第二看守所施行后,将惠及我市4000多名律师和来厦会见的外地律师。

    据了解,我市看守所的律师会见需求量近年来持续增加,且受疫情和看守所功能用房不足等因素影响,出现“律师会见预约难、会见难”等问题。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开展座谈研讨会了解律师需求,研发推出厦门监所服务网上预约系统,该系统于昨日上线运行。

    “相比以往电话预约,如今线上系统方便多了,预约时段一目了然。”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兴文律师是首位使用该系统的律师,他通过手机进行线上预约,系统接入了市律师协会提供的执业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会见前,只需线上进行律师认证,提交相关法律手续,便可完成线上验证和审核。预约成功后,如遇特殊情况律师可以线上取消,如在24小时内取消,可通过电话取消预约。

    值得一提的是,市公安局监管支队还增设可紧急预约的“绿色通道”,针对被监管人员被刑事拘留后的首次律师会见、开庭前的一次会见等七类情况,律师在线上预约满额后,可线上申请紧急会见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给值班人员审核。申请理由经核实属实后,律师即可通过“绿色通道”进行紧急会见。

    “我们还通过扩建场所、延长工作时间这两项新举措,使新收押专区保障讯问和律师视频会见的能力翻倍,已覆盖目前厦门律师会见的需求量。”市公安局监管支队管理处处长黄新波告诉记者,第一、第二看守所各扩建了5间新收押专区视频会见室。同时,在原有周六保障律师会见的基础上,增加周日会见,实行“双休日无休”,给律师会见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时间,争取当天的律师会见需求当天消化。

    厦门市公安局监管支队还与市律师协会建立协作沟通机制,每周开展“所长接待日”现场办公,定期召开律师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确保新问题及时发现、妥善解决。下一步,市公安局将对线上预约系统进行优化,依托数据分析技术,合理设置预约机制,优化资源分配,进一步提升律师会见率。

    (厦门日报记者 柯恺筠 通讯员 厦公宣)

    厦刑事律师,驻派出所律师调解室调解纠纷

    充满迷思的挂靠人

    一、何为挂靠人?

    挂靠人是指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实施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承揽工程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査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查处办法》)第10条规定,可以通过如下表征识别挂靠人: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4)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7)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8)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9)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挂靠属于《建筑法》第26条明令禁止的行为,如果存在挂靠行为,按照《建筑法》第66条、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2021年1月1日施行)第1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及《认定査处办法》第15条之规定,会导致施工合同无效、中标无效;会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挂靠人应承担何种责任?

    (一)从程序方面来说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4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 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二)从实体角度来说

    挂靠人对于上游发包人与下游材料供应商、分包商等承担责任的形式有所不同。

    1.发包人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工程质量不合格等),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明确了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应对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将该连带责任的范围扩大至“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只是情形之一。

    2.挂靠人对下游材料供应商、分包商等民事责任的承担

    (1)区分合同相对人对挂靠事实是否明知,挂靠人承担责任有所不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京高法发2007168号)第47条第1款规定:“合同相对人同时起诉挂靠者和被挂靠者的,如果合同相对人对于挂靠事实不明知,由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如果合同相对人对于挂靠事实明知,首先由挂靠者承担责任,被挂靠者承担补充的民事责任。”河北高院《指南》第49条也有类似规定,不同的是其认为合同相对人明知挂靠事实的,应由挂靠人承担责任。福建高院《解答》第3条规定:“……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的,一般应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但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明知挂靠的事实,并起诉要求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的,由挂靠人承担责任。”

    (2)区分挂靠人对外以谁的名义签订合同,挂靠人承担责任亦不相同

    广东高院《解答》第22条规定:“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承接工程后,又将工程进行分包或转包,实际施工人主张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欠付工程款连带责任的,应区分情形处理: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分包或转包合同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挂靠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分包或转包合同的,挂靠人承担付款责任。”挂靠人是否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43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规定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旨在保护农民工利益,对两类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予以明确,即转包合同的承包人和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但挂靠人是否属于实际施工人,前述条款是否适用于挂靠人,实务中仍应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供学习、研究之参考。

    本文作者:福建厦信律师事务所非著名律师

    福建省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福建省行政法专业律师

    自2010年执业以来,深耕合同法、公司法、婚姻法、行政法等诉讼与非诉领域

    在国内期刊发表过《夫妻财产关系不平等之我见》、《商业银行制度受判例影响的内在机理及理论基础》、《浅析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容忍代理》、《浅析遗嘱解释规则的建构》等多篇论文。

    助力纠纷化解 48名律师受聘为驻厦门中院调解员

    厦门中院为律师调解员代表颁发聘书。

    海西晨报讯(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厦法宣)昨日上午,厦门中院律师调解工作启动仪式暨律师调解工作室授牌仪式举行。来自各律所的48名律师受聘为驻厦门中院律师调解员。今后,他们将接受中院委托或委派,发挥他们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案件调解。厦门中院、市司法局将协同发力,把律师调解打造成厦门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一大品牌。

    近日,厦门中院与市司法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律师调额及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通知。实施方案明确提出,2018年全面启动律师调解工作,逐步理顺律师调解机制,建立健全律师调解工作制度,形成具有厦门特色的律师调解工作品牌。

    此前,厦门法院与市司法局已在推进律师调解方面进行了大量改革探索。2015年5月,厦门出台《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提出“鼓励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建立律师调解员队伍,提供调解服务”,厦门两级法院马上行动。2016年6月,湖里法院率先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此后,思明法院设立了律师调解工作室,尝试“院外调解”;翔安法院设立了律师服务中心。经过一段时间运行,律师调解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共成功调解案件600余件。《实施方案》是长期实践的成果,也是对未来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指导,标示着律师调解工作将在厦门全市全面推开,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厦门模式将展开新的一页。

    记者从中院了解到,此次参与律师调解工作的48名律师都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具有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而此次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将成为这48名受聘律师参与案件调解的平台。每个法定工作日将有2名律师调解员出勤值班,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的调解。

    厦门中院立案一庭庭长刘辉煌介绍,律师调解员并非简单的轮值。“调解可能需要多轮协商沟通。值班期间受理的调解案件,这一律师将自始至终参与调解,直至调解成功或终止。”

    “今后,我们将用专业的知识,尽自己的力量,帮助当事人化解纠纷,息讼撤诉。”受聘为厦门中院律师调解员,来自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陈安绮表示。

    声音

    厦门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姚新民:律师调解是百姓强烈需求的一个产品。在调解过程中,不论是法官、律师还是司法工作者,都要用心、用情、用专业精神做好律师调解工作。像做玉雕作品一样,用工匠精神,做好每次调解。

    厦门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志远:各区法院将抓紧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创新便民利民举措,使群众在敬畏法律硬度的同时也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也要大力宣传律师调解的作用与优势,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优先选择律师调解快速有效解决争议。

    厦门市司法局局长叶勇义:律师调解为群众解决纠纷多打开了“一扇窗”。参与调解的律师要自觉把执业为民的理念融入调解工作中;要恪守律师的职业道德,努力把律师调解打造成群众用得起、信得过的纠纷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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