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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遭骚扰该找什么律师,民法典再次完善了防止性骚扰有关规定,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1 22:24:13

01只想安静做个美少女,怎么就这么难?

不信?且看——

场景1——地铁飞驰,小美安静地站在一角,裙角飞扬,一只咸猪手默默将手机摄像头伸向小美的底裤……(律师说:这是典型的公共场所性骚扰)

场景2——公司主管对小美说,你是否能晋升,全靠我一句话,你懂我说的吗?哎哟,你身上好香啊,让我抱抱……(律师说:这是典型的职场性骚扰)

场景3——教授对小美说,今年的保研名额只有一个,你要把握好机会呀!然后摸摸小美的屁股……(律师说:这是典型的校园性骚扰)

02 比性骚扰更可怕的,是人心!

女性在生活、工作、学习中,随时都有可能危机四伏,遭遇性骚扰,这是来自现实的危险,其实,还有比这更危险的,就是社会公众的偏见。举几个例子——

1. 哼,装什么,穿短裤,露大腿,不就是让人看、让人摸、让人拍的吗?不骚扰你,骚扰谁?(部分男性或女性的言论)

2.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这句话,是对女性极大的偏见)

3. 哼,狐狸精,心机婊,为了上位,勾引有妇之夫,真不要脸,还敢大肆宣扬,真替她害臊,她这么还不走,待在这里干嘛?(女同事声称被男领导性骚扰,其他同事窃窃私语)

03 世上本没有路,受害的人多了,才走出一条维权之路。

2018年修正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有学者指出,这条规定建立在性别歧视的基础上,并且是“无牙的老虎”,只规定不能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投诉。然后呢?实施性骚扰一方,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都没有规定。

性骚扰,大多具有突发性、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性、发生场所的特定性、行为手段的多样性、隐蔽性等诸多特点,受害者往往取证难、证明难,性骚扰事实存在与否难以认定。2018年之前,法律上甚至没有专门的性骚扰案由,一般以一般人格权纠纷、身体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案由进行立案。

2019年,这种情况终于有了改观。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法〔2018〕344号」规定: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的“348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之后增加一个第三级案由“348 之一、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该通知自2019 年1 月1 日起施行。

也就是说, 从2019年1月1日起,性骚扰终于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案由进行立案。

即将于2020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首次将性骚扰列入人格权编中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一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从《民法典》第1010条我们可以看出,构成性骚扰需符合以下要件:

1. 违背他人意愿。这里的他人,不仅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

2. 实施性骚扰的方式,包括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

这里补充一下。中国政法大学靳文静教授认为性骚扰的要素包括:(1)性本质的内容(如讲荤段子、发淫秽文字和图片、拍摄隐私部分、摸屁股和搂抱等);(2)不合理性; (3) 严重性、普遍性;(4)行为不受欢迎(所以及时表达“我不喜欢”很重要!)

3. 产生损害后果以及性骚扰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符合以上要件,受害人就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对于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而言,应该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如果单位未尽到相应的义务,则受害人有权要求单位承担雇主责任。

04 请拿开你的咸猪手,谢谢!

既然民法典赋予我们武器,我们就要善于用它维护自己的人格权!面对性骚扰,请毫不客气地说“请拿开你的咸猪手,谢谢!否则咱们法庭见!”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遭遇性骚扰,第一件事不是贸然起诉,而是搜集和固定证据。如果证据不足,起诉后,不仅可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还有可能被对方倒打一耙,以侵犯名誉权为由索要精神损失费,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决定性骚扰案件胜诉的关键在于——证据!

单一证据不可取,上战场之前,要做好万全的准备,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才能牢不可破,在强大的证据面前,被告无从狡辩,才会老老实实承认事实。否则,面对被告信口雌黄,原告纵比窦娥还冤也只能有苦难言。

作为受害方,要善用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品格证据、反应证据等各种证据形式。直接证据包括施害方发送的淫秽信息(如文字、图片和视频),打电话讲荤段子的录音,以肢体行为实施性骚扰的监控录像等。间接证据包括受害方向单位和主管部门投诉记录、同事家人的证人证言。品格证据包括施害方对其他受害人实施性骚扰的有关证据。反应证据是指施害人在事后道歉的有关证据。

在职场、高校遭遇上级领导“权力型”性骚扰,千万不要惧怕,否则就会被控制,任人宰割,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职场PUA。遭遇职场性骚扰,首先要勇敢地表达“我不喜欢你这样”,拒绝对方的性骚扰,并且及时固定对方的“反应证据”。

举个例子,单位聚餐后,男领导在车上强行搂抱小美,由于事发突然,且处于密闭空间,小美来不及保留证据,只能慌乱逃跑。回家后,小美在律师的指导下,发微信质问领导:“你我都是有家庭的人,未经过我的允许,你为什么抱我?”领导一时心虚,连连道歉:“对不起,我酒后失态,以后保证不会发生了!”这个时候,这种反应证据就构成自认。

性骚扰成为独立案由后,四川成都武侯区法院审理了国内第一起“性骚扰”案件——刘某诉社工明星性骚扰维权案,该案入选第九届十大公益诉讼案件。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礼道歉,但是驳回了精神损害赔偿以及雇主连带责任的请求。二审判决结果尚未可知。该案胜诉,与原告提供的“反应证据”密不可分。

不少“性骚扰”发生在私密性较强的空间,当事人往往是一对一,取证并不容易。刘猛骚扰女社工一案,原告能够胜诉,与被告的道歉直接相关。原告匿名公开举报被告后,被告与女方的通话和微信聊天记录中均作出道歉表示,成为性骚扰的关键证据。倘若被告矢口否认或者失联、不语,原告就很难胜诉。 这也提醒,遭遇“性骚扰”后,及时取证很重要。大多数“性骚扰”案件,刚发生后骚扰者都会感到心虚,及时质问,大多会得到道歉或者解释,而这往往成为认定“性骚扰”成立的关键证据。

法律实务参考,公众号:晓民之声“性骚扰”第一案一审获胜,这是个进步,大大的进步!

民法典实行后,受害方能否得到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单位未尽到防范、处置义务时是否需要承担雇主责任,仍需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民事诉讼并不是受害人唯一的选择,法律是最后一道防线。除了诉讼,还可以考虑其他救济方式。

举个例子,在地铁、公交等公共场所遭遇偷拍、袭胸等性骚扰,第一时间请求司机、围观群众的帮助,锁定施害人,用手机录音录像保留证据,第一时间报案,请求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录像等证据,然后,公安机关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一方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措施。

之后,受害人再提起性骚扰诉讼,要求赔礼道歉和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在举证方面几乎不会存在什么障碍。

有了民法典护航,终于可以勇敢地对性骚扰say no!

面对性骚扰,请拿起《民法典》这把锋利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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