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股东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二)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三)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四)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以1元价格转让股权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请问如何缴纳股权转让合同的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为应纳税凭证。同时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因此,股权转让合同印花税按照“产权转移数据”按所载金额0.5‰贴花。
若纳税人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三、自然人股权转给自然人的,涉及哪些税费?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需要交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可能还涉及到缴纳增值税:
1、印花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否则,按照“产权转移书据”以所载金额的0.5‰征收;
2、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比照“金融商品转让”免征增值税。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范围。
注:自然人股权转让涉及的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50%税额减征。
四、公司股权转给另外一家公司,涉及哪些税费呢?
企业转让股权需要交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同时可能会涉及增值税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1、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以所载金额的0.5‰缴纳;
2、企业所得税: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3、增值税:转让上市公司股权需要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征收率3%;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涉及增值税 ;
4、城建税、附加税:根据实际缴纳的流转税计算相应的城建税(7%、5%、1%)及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五、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款分期支付,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因此,股权转让款分期支付的,应在第一笔款项支付时按照全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企业所得税法对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七、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需要先办理纳税申报才能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工作的通告》(2021年第7号)规定,自2021年6月18日起,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个人转让股权行为已完成纳税申报后,依照相关规定为被投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八、自然人股东是否可以以一元价格转让公司股权?个人所得税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九、个人转让非上市(挂牌)公司股权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如何计算税款?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为应纳税凭证。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第四,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第三条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个人转让非上市(挂牌)公司股权,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可以享受减征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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