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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19 15:48:14


2022年3月31日23时许,安徽省灵璧县渔沟中学八年级学生徐某邦(男,14岁)与同年级学生王某磊(男,14岁)在学校宿舍内因琐事引发肢体冲突,致王某磊倒地。后120医务人员到场抢救,王某磊经抢救无效死亡。犯罪嫌疑人徐某邦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来源:新闻)


该事件已经在网上炒得沸沸扬扬,愈演愈烈,对公安机关的质疑声也一直不断。我们应相信公安机关作出公正的处理,今天,我根据灵璧县公安机关的通报,分析一下学校可能需要承担的责任。那么学校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呢?


首先,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公安机关的通报我们可知受害人王某磊(男,14岁)系住校生,作为住校生,学校应该有工作人员在宿舍负责管理,学校负有管理职责,在管理期间不能及时发现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没有及时发现学生面临着危险,导致王某磊死亡,其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另外,还应查明学校是否进行安全教育,如果没有尽到相关的教育职责,也需要承担责任。关于责任的比例,因为有实际侵权人,学校应该承担次要责任。关于赔偿的项目应该包括丧葬费等项目(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不予赔偿,个人认为在本案中很不公平,但是也无奈!)。


关于犯罪嫌疑人和其父母的责任问题,下一篇分析!


其次,关于学校承担的行政责任的问题。

《安徽省中小学校安全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中规定,学校的主要职责为直接负责本校师生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责任是:(一)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二)建立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将安全保卫工作责任落实到人;(三)检查学校安全情况,及时排除学校有能力排除的安全隐患;学校不能排除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报告;(四)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特别要加强集会、春游等大型活动安全和学校食堂卫生、校舍、上下楼梯安全的管理,确保师生安全;(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如果学校在本次事故的发生前未进行安全教育、未建立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等等情况,那么根据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小学校发生师生死亡1—2人或者重伤,学校或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本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时,学校管理不到位,校长肯定会受处分,相关分管领导可能也会收到处分。希望各位网友不信谣、不传谣,静待纪委监委等机关的处理结果。

我是正义的守护者,有任何问题可以私信与我联系,我会尽力为大家解答!

律师谈:“灵璧县校园霸凌致死事件”中学校应该承担的责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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