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2年5月到2019年5月,从区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执行裁定、执行异议、执行复议,7年时间,四级法院相继投入司法资源,只是为了解决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衍生诉讼。
2018年12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相关执行案件的复议程序中查明,涉案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依据虚构的事实,假借他人名义,引发多个司法程序,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江苏高院认为,其行为依法应予规制,决定对该律所罚款100万元,对律师罚款10万元。
该律所及律师不服罚款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复议决定,认为本案属于虚假诉讼,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对律所及律师的罚款数额作了一定调整。
究竟是怎样的案件如此扑朔迷离?为何确认虚假诉讼?处罚有何依据?本刊记者近日采访了相关人士,还原案件背后的那些是是非非、光怪陆离……
质物失踪反诉银行
事情的起因非常简单,没人会想到一笔贷款最终会演变成缠绕多年、跌宕起伏的多幕剧。
2012年1月12日,无锡市佳佳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佳燃料”)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无锡交行”)签订借款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同日,佳佳燃料以其所有的3950吨钢材质押给无锡交行作为借款担保。
无锡交行风险保全部总经理胡永根介绍,佳佳燃料的钢材存放于其自己指定的仓库。无锡交行和佳佳燃料共同委托上海中远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物流”)到仓库进行现场监管,三方还就此签订协议。贷款到期后,佳佳燃料未按约还本付息。2012年5月,无锡交行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佳佳燃料归还借款本金9907577.78元及支付利息、逾期利息;无锡交行有权以佳佳燃料质押的钢材变卖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胡永根说:“起诉后,我们才发现钢材已经没了。”中远物流回复说,钢材已被佳佳燃料以锈蚀严重急需换新为由提走。但佳佳燃料辩称,钢材在无锡交行委托的监管人中远物流的监督之下,未经无锡交行的同意,其不可能直接提取。钢材去向就此成谜。无锡中院告知佳佳燃料可以提起反诉或另案诉讼。但佳佳燃料明确表示不提起反诉,以此作为抗辩无锡交行债权的理由。
无锡中院判决无锡交行胜诉后,在执行过程中查到佳佳燃料法定代表人杨晓华(也是本笔贷款的保证人)名下在常熟有一套房,后来拍卖了100多万元归还给无锡交行。“总共就执行到这点钱。因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就执行终结了。”胡永根说,“本来以为这个案件到此为止,没想到过了一年多,佳佳燃料反而来起诉我们,说当时交给无锡交行和中远物流监管的钢材值2000多万元,而无锡交行只贷了1000万元;现在钢材丢失,无锡交行和中远物流要共同赔偿差价。”佳佳燃料的这一诉求,显然与其2012年5月在法庭的表态有明显出入。彼时,佳佳燃料向无锡中院表示,愿意在无锡交行归还质物后还本付息,或者无锡交行将质物变卖后不足部分由其清偿。
“像这种质物丢失或减少,在我们工作中偶尔会遇到。按照以往经验,多是货主自己和仓储公司内外勾结,不可能是银行把货调走。”胡永根说,“得知佳佳燃料起诉后,我们就去公安部门报案。当时经办的同事以货物灭失为由,要求侦查是不是有犯罪情况。”
无锡市公安局于2014年4月3日作出立案决定书。是年5月,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以有经济犯罪嫌疑为由,依法驳回佳佳燃料的起诉,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本案受理费143130元,退还佳佳燃料。
“佳佳燃料是案件的被执行人,所以我们当时要求无锡中院给南长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上交这笔诉讼费来作为我们的执行款。”胡永根说。这是佳佳燃料第一次起诉,反被无锡交行截留了诉讼费。后来,律师转变诉讼策略与此不无关系。
胡永根说,当时公安机关做了大量的工作,就钢材的去向找了存放仓库的工作人员,又沿着线索找到拿货的单位负责人作了笔录。摸排一遍后,公安机关认为,佳佳燃料实际控制人杨正军(杨晓华之父)已经把货处理了,抵偿他的其他债务。
侦查期间,杨正军死亡。在“人死为大”的中国,嫌疑人都没了,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也随之消失。因此,公安机关给出的最终结论是“不构成刑事案件”。
假借名义另辟蹊径
公安局结论作出了,法院也有了裁定,似乎一切都该尘埃落定。谁知,这场纠纷远没到落幕的时刻。
2015年5月,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人宋水珍向梁溪区人民法院(原南长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已受让佳佳燃料钢材质物的索赔权,请求法院判令无锡交行履行赔偿责任,即质物损失价值1900万元,以及自2012年5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质物价值为基数,按年利率10.98%计算损失。该起诉讼与前述佳佳燃料起诉一样,由江苏欣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严林代理。
梁溪法院经审理认为,佳佳燃料已将原质物搬出,且未补入新的货物进行质押,遂判决驳回了宋水珍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800元由宋水珍负担。宋水珍不服向无锡中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宋水珍一审诉讼请求。该案二审阶段仍由严林代理。
在该案二审期间,无锡交行向无锡市司法局投诉江苏欣林律所及该所律师严林。胡永根说:“早在佳佳燃料第一次起诉时,我们就怀疑严林搞恶意风险代理,既不用佳佳燃料还钱,又能诈银行一笔。”等到宋水珍起诉,无锡交行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其中,有宋水珍作为原告的身份信息,这下胡永根确认了严林是“幕后推手”。“无锡司法圈子很小,我知道严林不是无锡本地人,他老婆是华庄的。一看到宋水珍也是华庄的,根据年龄,我当即判断这位老太太很有可能是严林的丈母娘。圈内一打听,果然不出所料。我们就到无锡市律师协会举报了。因为《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明确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能为自己或自己近亲属收购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标的物。严林以自己丈母娘的名义受让自己所代理的佳佳燃料诉无锡交行案件项下的权益,显然违反了该规定。”胡永根说。
无锡律协把严林和宋水珍都叫过去调查,几句话问下来,宋水珍确实是严林的丈母娘。胡永根说:“这个身份关系,他是跑不了的。”宋水珍在该投诉调查处理期间,出具书面说明称,在整个过程中,本人纯粹系帮忙所为。案件的审判结果亦与本人无关,均由佳佳燃料自行处置。严林也承认宋水珍的所谓转让是虚假的,之所以以宋水珍的名义再次起诉,可以回避诉讼费被强行扣划的风险。“严林不敢承认索赔权是真实转让,否则按照《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他是要被处理的。律协就此告诉我们,严林不违规。”胡永根说。
本刊记者先后致电无锡市司法局和律协,他们表示目前还在研究处理中。在无锡中院向律协调取的材料中,记者看到了这份调查结论。正是依据律协的调查结论,2017年9月,无锡中院以宋水珍并未实际受让佳佳燃料对无锡交行因质押物灭失的索赔权,案件的实体权利义务仍由佳佳燃料处置为由,认为宋水珍与本案并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遂裁定驳回宋水珍的起诉,并退回其预交的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71600元。
在两级法院审理期间,无锡交行都曾要求法院调取公安部门对质物去向的侦查结论,但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和二审裁定书中并没有引用公安机关的结论。法官解释,民事审判的证据规则与刑事案件并不完全一样,对公安机关的这个结论,民事审判不能直接引用,无锡交行对此表示理解。
硝烟未散纷争再起
官司二审落槌,诉讼费的归属又成了新的导火线。这一次,战火越燃越广,已不限于无锡地界,甚至“烧”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针对271600元诉讼费用应否退还问题,无锡交行主张该笔诉讼费由佳佳燃料实际支付,请求冻结退费以用于清偿其债权。2017年10月15日,无锡中院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并扣划上述案件受理费。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场
宋水珍对此提出执行异议称,因其女婿严林系江苏欣林律所主任,故委托严林代其诉讼并由江苏欣林律所先行垫付上述诉讼费用。该费用与佳佳燃料无关,应予退还,无锡交行无权要求执行。
2017年11月16日,江苏欣林律所向无锡中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我所接受宋水珍的委托,于2015年5月28日代其支付了一审案件受理费67900元,于2017年2月16日代其支付了二审案件受理费135800元。”无锡中院据此认为,该案两笔诉讼费的交纳主体系宋水珍,对该费用采取冻结扣划措施不当,并以此支持了宋水珍的异议请求。
无锡交行申请复议。江苏高院当时参与复议该案的法官苏峰告诉本刊记者,复议争议焦点就是诉讼费能不能执行。这就涉及诉讼费由谁交纳?实际归谁所有?无锡中院认为,诉讼费属于宋水珍,不能执行。对此,江苏高院组成的合议庭讨论后并不认同。
2018年12月,江苏高院认定,宋水珍与被执行人佳佳燃料相互串通,依据虚构的事实提起诉讼,启动并引发后续的多个司法程序,业已构成虚假诉讼。因其恶意诉讼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其行为依法应予规制。宋水珍以其名义交纳的诉讼费用,无论该资金来源于何处,都无权主张退还。江苏欣林律所及该所律师严林知法犯法,明知宋水珍与佳佳燃料之间以虚构法律事实启动诉讼程序,不仅不加以规劝,还积极参与其中,并代为支付诉讼费用,依法同样应当予以规制。据此,江苏高院裁定驳回了宋水珍的异议请求,并决定对江苏欣林律所罚款100万元,对该所律师严林罚款10万元,属于在法定幅度内的顶格处罚。
江苏欣林律所与严林均不服罚款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1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复议决定书认为,江苏欣林律所及严林与被执行人佳佳燃料有恶意串通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且该行为具有帮助被执行人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目的,江苏高院对其予以罚款并无不当。江苏高院在相关执行案件的复议程序中查明上述事实并予以处罚,也不违反管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法律规定,对处罚的数额作了相应调整。
江苏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李玉明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强制执行领域中涉嫌虚假诉讼或者虚假权利主张的案件越来越多。具体表现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或利害关系人相互串通,伪造或捏造虚假法律关系及证据,提出执行异议。本案假借宋水珍的名义,就是为了阻却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
李玉明说,少数法律从业人员利用其熟悉诉讼或了解执行业务知识,积极参与到虚假诉讼之中,不但为当事人出谋划策,而且积极帮助虚假诉讼当事人弥补各种手续,这给虚假诉讼的识别增加了难度。除本案外,江苏高院在审理执行异议、复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还发现多起案件可能存在律师参与虚假诉讼问题。但是,由于难以认定,最终只能以案外人或利害关系人权利主张的真实性无法认定为由加以处理。近期,江苏高院还将对安徽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参与虚假诉讼行为采取司法制裁措施。
严惩故意但不扩大
2019年7月2日,江苏高院微信公众号以《因参与虚假诉讼对抗执行,一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被我院处罚》为题,对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进行了简要报道。千余字的文章,迅速收获几万的阅读量。网友们纷纷留言,为法院的处罚点赞:“虚假诉讼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扰乱司法秩序,当严惩不贷!”“虚假诉讼就应该严厉处罚,以儆效尤!”……
胡永根认为,严林与佳佳燃料恶意串通,编造所谓索赔权转让的事实,构成虚假诉讼,应当依法予以惩处。“1997年从华东政法大学毕业后,我一直在无锡交行处理各种纠纷。这是第一次遇到欠款反诉银行的。也多亏严林锲而不舍,意外给我们送来了两笔执行款。”胡永根说。
最高人民法院复议决定认为,本案属于虚假诉讼。最高人民法院财产刑及行政执行室主任向国慧表示,在执行过程中鲜少有认定虚假诉讼的,主要是证据认定很难。而本案证据扎实,当事人规避执行的主观意图明显,客观上也实施了虚假诉讼行为。
虚假诉讼的重要特征就是“无中生有”。向国慧解释,明知没有法律关系,却凭空捏造法律关系,这就构成虚假。有的案件比较复杂,涉及环环相扣的若干法律关系,当事人要实现虚假诉讼目的,有时只需要捏造其中部分环节的法律关系即可。向国慧强调,并不是所有法律关系都是捏造的,才构成虚假诉讼。另外,虽然律师事务所和代理律师不是被执行人,但只要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等方式规避执行,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中的“他人”,就要承担相应责任。通过这个案子,法院释放了一个信号:律师也好,当事人也好,都不能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规避执行、逃避执行。
部分网友对最高人民法院调整处罚数额表示困惑。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黄金龙解释,处罚就像量刑一样,应根据具体情节、标的额等各方面的情况综合考虑。针对过去对妨害执行行为进行处罚时不注意区分情节的做法,2015年1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三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对个人或者单位采取罚款措施时,应当根据其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在法定的限额内确定相应的罚款金额。当然,这对法官处理这类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需要上级法院在复议审查中注意发挥应有的作用。
从网友的留言可以看出,公众对虚假诉讼浪费司法资源深恶痛绝。但正如向国慧所言,实践中因证据认定难,被真正惩戒的并不多。认定虚假诉讼,主观故意的认定是难点之一,因故意与过失有时并非泾渭分明。“我以为我有权利,但事实上我没有。—这是一个认识上的错误。不能把认识上的错误,当成主观上有虚假的故意。”向国慧说。
本案承办人、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熊劲松认为,虚假诉讼在成立条件上也有一个准确把握的问题,而且围绕这个问题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一般认为,虚假诉讼是基于规避执行或者侵害他人权益等目的,故意实施虚构相关争议并提交法院审理的行为。认定虚假诉讼,应该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去把握,特别注意要与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相区分。有些当事人与他人形成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只是在诉讼中具有提供虚假证据、主张虚假事实的行为。这种情形与虚假诉讼还是有区别的,不宜作为虚假诉讼处理,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是主张得不到支持的后果。当然,其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主张虚假事实的行为,构成其他违法甚至犯罪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黄金龙也表示,在打击虚假诉讼的问题上,要注意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相协调。人民法院要保持审慎的态度,既要坚决打击虚假诉讼、维护良好的司法秩序,也要注意保障群众合法的诉讼权利。近几年,人民法院持续推动立案登记制改革,目的就是充分保障诉权。但是,对于滥用诉权、实施虚假诉讼以谋求不正当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甄别,严格依照虚假诉讼的成立要件予以认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审判》杂志2019年第16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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