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举报律师找司法局哪个部门,律师执业不必遵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18 14:53:16

在律协惩戒委工作的这些年,总会遇到一些义愤填膺的投诉案件,更坚定了我们根据证据、事实和规则进行投诉案件查证与处理建议的职业使命。

比较感慨的是有些人忘了律师的职业定位与执业使命,貌似把法律和技能完全当作了谋取案源与经济利益的资源和手段,在接谈案件、委托代理期间更多的是考虑自身利益。从而在案件办理期间即开始受到当事人的指责以及事后的强烈不满与投诉,不但对自己的职业形象造成不利影响,更影响了委托人、当事人对于律师行业、律师形象的贬低性认知。

由此而来,律师行业需要净化,需要规范不良行为,需要清理害群之马。

律师执业:知可为,敬不为,做遵规守矩的事

违规行为

本文分享一件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投诉案例,这类案例在一定规模的律所具有比较常见的从业者雷同现象:2022年1月,投诉人以涉嫌未尽职责等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投诉北京XL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XL律所)及许某、于某、许律师,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随即将案件移交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立案审查,基于双方的证据及意见依规作出处理建议。本文从为何投诉、现象问题、查证角度等三个方面,简要介绍该投诉案件的处理情况,希望对具有雷同从业者现象的律师服务从业人员及律师事务所以警示。

一、委托人为何对律师事务所与不同多人发起投诉

投诉人基于被投诉人违规代理、工作失职,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损失为基础事由向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发起有效投诉,并描述所经历事实如下:

2020年9月投诉人妻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通过朋友介绍于2020年11月与许某主任律师和于某刑辩律师接洽。许某向其表示她有绝对的把握可以成功辩护,并承诺先将人取保候审,再做无罪辩护,刑事转民事,最坏的结果也可以判处缓刑,免受牢狱之苦。就此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许某代表律所开价代理诉讼费50万元。自此开始,投诉人便一笔一笔地给她凑钱转钱,投诉人称XL律所没有与其签合同,也没有开具任何发票凭证。

投诉人自述,在代理案件期间许某以办理取保需要打点关系,向投诉人陆续收取10万元,后又收取律师费3万元。从2020年12月份到2021年3月份期间,许某一直实施欺瞒,一直说人马上就取保出来了,并以刑事案件需保密,拒绝透露案情进展,直到2021年3月初投诉人到法院询问情况,获知3月30号一审要开庭,当即与XL律所于某和许某联系,她们全员都不知情,许某甚至还在跟投诉人说嫌疑人就快取保出来了,而主办律师于某和许律师(此时在实习期)在此期间对案件完全没有跟踪,他们甚至都不知道案情进展到哪里。开庭前一周他们才到法院调取卷宗,匆忙准备了答辩。由于他们的违规操作,各种拖延时间,不负责任,导致当事人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地方法院最高刑期)。后,投诉人多次与XL律所和许某沟通,要求他们承担责任、挽回局面。她们依然各种推脱,不与解决。许某还给投诉人打电话恐吓威胁,说她家族势力强大,黑白两道都有人,让投诉人息事宁人。

投诉人基于上述情况愤而投诉,希望严肃处理北京XL律师事务所,这种不负责任的黑心律所;严肃处理许某主任律师、于某律师和许律师这些骗子律师;还当事人一个公道。

投诉人因此提交了先后以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给许某13万元的凭证,以及家属的刑事判决书、与许某等人在2020年11月26日至2022年1月5日期间微信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以期证明投诉人所言事实。

立案后,作为被投诉人的XL律所及许某等人分别提交了长篇申辩意见、情况说明以及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结案后部分微信聊天记录、《委托协议》、与警察通话录音等申辩证据。

二、惩戒委案件调查组在本案中发现了什么现象

基于投诉人提交的大量证据,以及被投诉人的申辩及证据,在本案中查明如下现象(举例):

(一)被投诉人的主体身份比较复杂,存在非律师从业事实

被投诉人北京XL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2年1月,登记为个人律所,现有执业律师10名;被投诉人许某主任律师,作为委托案件对接人、办案费用收取人,代理涉嫌诈骗一案的办案负责人,许某不在北京律师之列,且不在全国律师之列,确认许某为非执业律师、XL律所的重要从业人员;被投诉人于某,原该XL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21年12月申请律师执业证注销,现为非执业律师;被投诉人许某律师,自XL律所接案起至该案一审结案止期间属于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后于2021年11月取得律师执业证。

(二)被投诉人许某在接案之初以许律师名义开展工作

2020年11月被投诉人许某(微信名:H律)以XL律所许律师之名义与投诉人建立微信联系,电话后即安排与本案主办律师于某出差与投诉人沟通案件相关事宜,办理委托代理手续,收费50万元,代理期限至一审结束之日止;证据显示由许某主导沟通、办案过程。

(三)案涉合同及发票相关,涉嫌违规行为

投诉人称XL律所没有与其签合同,也没有开具任何发票凭证,此期间许某以办理取保需打点关系催促付款,以微信和个人账户陆续收取13万元;XL律所向本会提交其单方落款时间为2020年12月1日约定律师费50万元人民币的《委托协议》,被投诉人XL律所及许某分别确认:到目前为止共收取律师费13万元整,该律师费分六次支付,尚欠37万元;另提交开票日期为2022年1月24日(五张)、2022年2月8日(八张)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3张,合计金额13万元;另投诉人于2022年1月25日向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投诉。

(四)案件洽商、办理期间,许某的言行涉嫌违规

被投诉人许某不是执业律师,在洽商、办理案件过程中,以执业律师名义自居,以办案律师管理者身份行事,并多次以与公安、检察院、高院等关系为由沟通案情进度,涉嫌误导投诉人,且该等违规事实在委托辩护期间、投诉人提出异议与发起投诉期间,被投诉人XL律所及该所负责人均未对此予以关注与监督,且在XL律所及许某的申辩意见中坚持认为没有任何违规行为,显然没有反省,进一步证明被投诉人各方并未认识其行为性质。

三、针对本案举例说明,惩戒委主要从几个方面进行查证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及北京市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惩戒委员会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举例)进行案情调查及所涉嫌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一)关于投诉违规代理、工作失职

被投诉人XL律所许某作为非执业律师,以律师名义洽商案件、收取费用、指挥辩护工作、对接委托人及事后对代理辩护、争议相关问题处理不当之事实,存在非律师主导办案、辩护律师不与委托人沟通案情而由非执业律师主导沟通与办案的客观事实,且会见不及时等,该等不当行为及情节涉嫌违反《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 “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

(二)关于涉嫌违规收案、收费行为

被投诉人XL律所许某以律师名义洽商案件、收取费用,并未向投诉人交付律师费发票等一系列行为,涉嫌违反《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规定的 “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和第(五)项规定的“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同时,被投诉人许某在洽商案件、办案期间多次表达“昨天公安朋友说,为啥不提交取保的申请”、“我这边昨晚沟通了高院的关系,律师费需要你这边尽快给我,我需要去安排一下”、“公安和检察院都沟通过了”、“昨天高院的朋友过去给沟通了一下”、“我已经让高院的朋友过去了”、“这五十万本来是安排几个方面呢”等等言辞,涉嫌构成违反《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滥用专业优势地位,作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约定,或以欺诈、胁迫、误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不合理收费”的情形。

(三)关于涉嫌违反司法行政管理或者行业管理的行为

被投诉人许某在被投诉人XL律所接受委托代理案件中发挥主导工作,其微信名及与投诉人沟通期间均以律师之名自居并使投诉人确认其为主任律师以及后续与委托人的沟通中提及办案单位、高院关系、五十万元用途等情节,以及其以个人微信、个人账户收取本应由律师事务所收取的投诉人支付的全部费用13万元等事实,均涉嫌构成《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十条第(四)项“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发展为合伙人或者推选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和第(七)项“为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印制律师名片、标志或者出具其他有关律师身份证明,或者已知本所人员有上述行为而不制止”及第四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放任、怂恿或者指使律师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与违法违规律师一并予以相应的处分。”

(四)关于个人律所与律所负责人的同等责任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十条第(七)项“为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印制律师名片、标志或者出具其他有关律师身份证明,或者已知本所人员有上述行为而不制止”及第四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放任、怂恿或者指使律师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与违法违规律师一并予以相应的处分。”规定了律师事务所与律师的违规行为一并处分原则;被投诉人XL律所的组织形式为个人律所,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一条规定“个人律师事务所因违规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应给予该个人事务所的负责人同等处分,该个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能够证明其对律师事务所的违规行为没有过错的除外。”,在本案中,被投诉人XL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在调查期间作为被调查人未独立申辩、未提交申辩材料,被投诉人XL律所的申辩意见及申辩证据并不能排除该个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对律师事务所的违规行为没有过错,依规负责人与个人律所应负同等责任。

(五)关于被投诉人的处分及被调查人的处分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八条规定“依照律师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本会个人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本会团体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第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及分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通过本会团体会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为本会的预备会员,接受本会的管理。”

根据上述《章程》规定,结合本案查实的被投诉人之主体情况,本案被投诉人XL律所属于律师协会团体会员;被投诉人许某为非执业律师,不属于律师协会会员;被投诉人于某已注销律师执业证,现为非执业律师,已不属于律师协会会员;被投诉人许律师已取得律师执业证,属于律师协会个人会员;被调查人是XL律所负责人,是执业律师,属于本会个人会员;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和《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实施细则(试行)》之相关规定,本会依规分别做出相应的纪律处分建议。

律师执业:知可为,敬不为,做遵规守矩的事

纪律处分

本文介绍的上述投诉案件,案涉证据及情节均比较复杂,因篇幅所限仅做了简要的案情介绍以及惩戒委调查介绍,核心目的是向律师同行及读者传递三点重要认知:

(1)不要自认为投诉人的投诉是无理的,或者是为了不交律师费。很多类似案件的投诉,均是以“违规代理、工作失职”等缘起,只要符合纪处立案条件,律协惩戒委就会受理,并通知被投诉人进行申辩和举证。在这个过程中,律师代理工作是否完善、案件资料是否齐备、工作过程是否经得起检验等等问题,均是需要被投诉人及相关人员要予以重视的。

(2)不要以为答辩、申辩、举证是应付公事。我们在审查案件中总能发现一些律师的申辩意见与律师事务所的申辩意见几乎完全雷同,或者就是提供一份详版一份简版,相应证据也是乱糟糟的没有目录、没有目的,表现出来的就是不尊重自己权益,不尊重惩戒工作。

(3)尤其提别提示,根据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实施细则(试行)》之规定,惩戒案件的立案,既包括当事人投诉,也包括部门移送,还包括惩戒委依职权立案调查;与此同时在立案后的查处还有三个不限制:

一是调查范围不受投诉内容的限制,即调查组的调查范围不受投诉人在投诉书中表述的投诉内容及请求的限制;二是调查不受投诉范围的限制,即调查组发现投诉内容以外的被投诉人、被调查人的其他涉嫌违规行为应当一并调查;三是调查不受被投诉人范围的限制,即调查组发现其他会员或人员与本案投诉有关联的,可以追加该会员或人员为被调查人。

鉴于对违规行为提请纪律处分的上述三种立案方式,以及调查内容的三方面不限制,该新规给职业律师的执业行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行为以及律协会员和与投诉事项相关律所从业人员等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和从业原则。以本文所述投诉案件为例,投诉人投诉的内容是违规代理、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被投诉对象不包括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但在案件的查办过程中发现的非律师执业行为、发票违规问题、律所违规问题、个人所同等责任问题等均列入本案调查处理的工作范围,协会必将会依据案情和规则作出相应的处理和处分。

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负责投诉处理以及会员违规行为的调查、处分工作。这份律师协会的专项工作,是为保护律协会员的执业权利,更是为保护律师行业的发展利益。律师协会针对与本文案例相同或相似案例的查处与纪处,根本目的是以案明规,治病救人,为会员执业健康、为行业文明发展、为律师职业形象,坚定地依法依规举旗、亮剑,让每一位会员在律师职业道路上能够做到“知可为,敬不为”,规范执业、不踩红线,在执业过程中做遵规守矩的事,成为符合新发展时代要求的有理想、守信念、敢担当、有作为、谋发展、促和谐的重要法治力量,努力做好一名人民律师。

律师执业:知可为,敬不为,做遵规守矩的事

惩戒委员会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 委员 张华东(隆安律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