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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16 15:02:13

案情简介:

本案男方黄某与女方王某1此前系夫妻关系,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后,黄某于2015年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一套已装修的房屋为黄某与王某1共同共有。该房屋由女方父母出资支付首付款,产权人明确为女方王某的母亲金某以及王某的女儿王某2名下,之后由黄某、王某1、王某1的父母以及王某1的妹妹等人出资偿还贷款。


本案历经审理阶段:

一审判决四人共有、二审维持、高院再审发回二审、发回后二审发回一审、一审改判驳回、二审维持,诉讼持续近四年时间。


代理当事人以及阶段:

王某1、王某2以及金某(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二审、再审以及发回后二审。


一审法院观点及判决:

不动产权的归属,除了要审查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房屋产权证之外,还应当结合实际出资情况、按揭贷款还款情况、实际居住人等具体情况予以综合分析。查明原告黄某、被告金某、第三人王某1均为房屋实际出资人,判决涉案房屋归黄某、金某、王某1、王某2共同共有。


民事监督案件实战发回篇案例1——黄某诉金某等人所有权确认纠纷

一审判决(部分)

双方对一审判决均不服,均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观点及判决:

一审结合各当事人对诉争房屋的实际出资、居住和使用以及对房屋价值贡献大小情况,确认本案诉争房屋由黄某、金某、王某1、王某2共同共有并无不妥。因本案系确认之诉,非给付之诉,当事人若要分割本案诉争房屋,可另行诉讼解决。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1、王某2以及金某不服二审判决,依法向省高院提起再审。


再审观点及判决:

王某1、王某2以及金某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六)项规定(即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依法指令二审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发回二审法院观点及判决:

该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法裁决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民事监督案件实战发回篇案例1——黄某诉金某等人所有权确认纠纷

发回二审判决(部分)

发回后一审法院观点及判决:

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记在金某名下,王某2为共有人,原告主张该登记归属与真实权利状态不一致,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原告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负担了部分首付款或部分按揭贷款,房屋是以其名义进行装修,但上述负担行为均不足以证实其和王某1为房屋的真实权利人。故原告要求确认涉案房屋系原告和王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民事监督案件实战发回篇案例1——黄某诉金某等人所有权确认纠纷

发回后一审判决(部分)

发回后二审认为, 黄某、王某1作为赠与人,以其行为做出了赠与的意思表示,且实际履行了赠与行为。同时两人作为王某2的法定监护人,又做出了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且本案所涉房产已登记在王某2名下,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另,黄某作为赠与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上述赠与,故上述赠与行为合法有效,王某2作为受赠人,依法享有本案所涉房产的所有权。

另,金某系在购买本案所涉房产时承担了部分费用,并公证委托黄某办理购买房屋相关事宜,上述事实足以证明金某有购买本案所涉房产的意思表示和行为,金某是合法的买受人,应当享有作为买受人的合法权利,且上述房产亦登记在金某名下,故金某是本案所涉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黄某主张只是借用金某的名义购房上述房产,目的是方便办理房屋贷款等事宜,但黄某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与金某就“借名买房”一事达成了一致意见,故就黄某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申请再审要点(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本院认为提出,“应当结合实际出资情况、按揭贷款还款情况,以及实际居住情况予以综合分析(房屋份额归属)。我方在本案二审和再审时提出,本案在卷证据可以证实,王某1的父亲与金某共同出资支付首付,以及王某1的妹妹王某3及其丈夫有参与出资还贷的情况,根据一审判决的逻辑,出资即享有份额,那么,本案存在审理程序违法的情形——未依法追加王某1的父亲以及王某3夫妇为本案的当事人。

该案再审,被申请人的代理人答辩时提出要求发回重审。


个人观点:

本案再审申请时,针对一审判决观点,我们代理女方及其家人提出,无法排除女方的父亲、妹妹以及妹夫几个人对本案房产应当享有的份额,即遗漏必要诉讼当事人,程序违法,但因民诉法第200条并无该项,我们实际以民诉法第200条第(二)项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作为提起再审的法律依据。

此外,个人认为,本案发回后的一审、二审判决观点更为妥当,即不动产的权属应当以登记为准。至于黄某和王某1在婚内以共同财产支付的房贷部分,应当视为他们对房屋登记权人的赠与行为,黄某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赠与,应当视为赠与行为已实际完成。


李小虎,湖南长沙执业律师,专注民事案件再审及抗诉,已办理民事再审、抗诉案件二十余宗,其中部分成功案例:

1.代理李某、易某1诉易某2继承纠纷抗诉,湖南省检察院提起抗诉,后法院改判;(2020年)

2.代理王某诉某公证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再审,湖南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2021年)

3.代理黄某诉金某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再审,湖南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2016年左右)

4.代理李某诉祝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再审应诉,衡阳市某区法院驳回再审申请;(2018年左右)

5.代理李某诉全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再审控告(程序违法),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撤销再审裁定;(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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