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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16 05:26:13

“因为一时冲动犯了错,我愿意认罪认罚并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我从宽处理”。在看守所里,面对检察官,在押人员黄某某自责并忏悔着,这是我院办理认罪认罚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过程中的一幕。

案情经过

2019年5月,黄某某因与邻居被害人和某某在楼梯口相遇发生争执后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和某某系轻伤二级,黄某某系轻微伤,其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5月15日黄某某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芒市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一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认罪认罚

2019年 7月22日,芒市人民检察院派驻芒市看守所检察室检察官到看守所监区内宣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张贴在看守所监室内。

芒市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一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次日,在押人员黄某某要求约见派驻检察官,主动提出认罪认罚。为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驻所检察室迅速依职权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经审查认为黄某某具有《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与被害人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情形,随即向本院第一检察部发出了《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

简案快办

芒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承办案件检察官根据《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及时到芒市看守所提审了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依法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进一步确认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讯问中,黄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看守所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芒市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一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芒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中,黄某某明知被害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案发事实,应认定为自首,黄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与被害人和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属于因邻里纠纷引发的矛盾,符合轻微刑事案件相对不起诉条件,依法对黄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给予释放。

该案从嫌疑人主动提出认罪认罚到宣布不起诉释放仅用了五天时间,实现了简案快办,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

文字:李乾

编辑:李欣

2019年第66期147条

芒市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一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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