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涉及的内容和细节较多,税法和会计准则对其的解释也不完全一致,企业在做账的时候会面临诸多问题,本文将结合会计准则、财政部相关通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来对职工福利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一、职工福利费的概念
1.1职工福利费的概念只有在财政部和会计准则中提及,税法只有对职工福利费具体内容的相关规定。
1.11财政部
财企[2009]242号: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1.12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2014年)
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向职工提供的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防暑降温费等职工福利支出。属于职工薪酬下的短期薪酬,可以分为货币性福利和非货币性福利。
属于职工薪酬下的短期薪酬,其中货币性福利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提示:职工福利费的概念虽然在文字表述上略有不同,但都是与职工福利相关的支出。
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以及福利费等各种形式的报酬,在进行账务处理的时候,可以在应付职工薪酬下设二级科目,比如职工福利费和非货币性福利,分别核算货币性福利和非货币性福利。
二、职工福利费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规定
2.11财政部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2.12会计准则
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防暑降温费等。
2.13 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9〕3号: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提示:职工福利费的内容在财政部通知、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中详细程度不同,主要的差异在货币化改革的交通、住房、通讯补贴、节日补助(应该是现金形式)、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
在财政部通知中明确了这几类的补贴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而是计入工资。
如果这几类补贴也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相关规定,即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也可以按工资扣除。
超过规定比例的职工福利费产生的纳税差异为永久性差异,在以后的年度不能结转扣除。
2.14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3.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员工集体体检或者旅游、公司统一供应午餐以及节日发放的礼品等等属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8〕155号: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提示:前文提到的货币化改革的交通、住房、通讯补贴、节日补助(应该是现金形式)、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如果符合人人有份,则应当作为员工的工资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国税发〔1999〕58号: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各省税务局测算并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提示:如果各省的税务局没有制定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需要咨询当地税务局,是按0进行扣除还是以什么标准进行扣除。
国税发〔1994〕89号: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财税字〔1995〕82号: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示:误餐补助只有员工实际发生误餐的时候才能领取,因此不属于人人有份,也不是固定按月发放,应该作为职工福利费,并且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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