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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刑事辩护律师怎么找,刑事案怎么找对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15 06:25:13

根据2021年11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指导性案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生效的类案裁判支持其主张的,承办法官应当进行类案检索。同时在第9条规定,待决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检索到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合议庭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因此,在刑事辩护过程中,查找类案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检索类案可以使用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无讼、把手案例网等数据库,利用除中国裁判文书网之外其他数据库检索的案例,应当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例全文进行对比,若中国裁判文书网未公布该案例,则应当准确注明案例来源。下文将结合重庆律协发布的《类案检索报告制作指引》撰写此文,为各位在刑事辩护过程中有效检索案例提供参考。

一、类案的含义

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也不会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例,所以查找类案之前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与本案类似的案例。这里的类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基本案情类似,这里主要是指核心事实、争议事实类似;二是法律适用类似,这里主要指法律关系、争议法律问题类似。同时结合双方的举证情况、法院审理案件所处的诉讼程序等因素,综合判断生效判决与待决案件是否属于同类案件以及在裁判规则适用上是否具有可参考性。

二、检索类案的方法

选择检索案例的数据库是检索案例过程中第一步,常见的数据库有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无讼、把手案例网等,笔者常用的数据库为北大法宝,其特征是具有较强的类案检索功能;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特征则是数据全面且案例更新速度快等;其他数据库也是各有其优缺点,所以检索类案可以根据自身习惯综合使用多个数据库以满足检索需求。特别说明,利用北大法宝等数据库检索的案例,检索结束后需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例全文进行对比,若中国裁判文书网未公布该案例,则需准确注明案例来源。

在检索类案的法院级别和地域范围上,类案检索范围及顺位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一般可以不再进行检索。但是,针对一些复杂、新颖的案件,无法找到上述顺位的类案,则需退而求其次,将检索范围扩大至全国范围。在检索类案的时间范围上,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需特别注意检索案例的时效性,如案例引用的法律条文是否存在变化,若该法律条文已被废止或实质性修改,则不应再将其作为检索案例。同时需要注意,检索的类案在裁判规则适用上需要具有可参考性,最好具备较强的法律说理。

常用的检索类案的方法包括关键词检索法和主体关联检索法,这两种方法常常需要搭配使用。关键词检索法是指通过提取待决案件中核心事实、争议法律问题及法律关系中的关键词检索类案。关键词检索法的需以检索目标为基础,首先,可以从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等法律文书中发现关键词及其同义词、近义词等,二审案件需注意一审庭审笔录及一审判决书。其次,可以控方的指控方向和辩护的辩护思路出发,从相应法条或法理的表述中发现关键词;最后,可以将对应的行业习惯用语作为关键词。

选择的关键词应当符合所使用数据库的要求及算法逻辑,可以通过阅读检索到的案例对关键词进行核实矫正。关键词检索法应当先精确检索,再模糊检索,适当调整检索口径,检索结果过多时,可通过增多检索项的方法缩小检索口径;如检索结果过少,则可先确定必要关键词,配合不同的辅助关键词多次检索。

主体关联检索法是指以涉案主体作为检索对象,通过发现其产生的与待决案件相似案情的已生效裁判文书检索类案。若通过关键词检索法检索到与待决案件案情相似的已生效裁判文书,但检索到的生效判决中被告人地位与待决案件己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同,与待决案件己方当事人地位相似的同案犯已分开审理或另案审理,这时可以检索关联主体的名称或姓名获得与己方当事人的地位类似案情类似的案例,特别注意,若关联主体的名称或姓名已经去标识化,则可选取该裁判文书中较为特殊的产品名等其他词语进行检索。

刑事辩护律师怎么查找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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