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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费,总承包服务费和施工配合费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11 08:56:05
建设工程领域的“工程配合费”与“总承包服务费”

工程配合费在实践中又称施工配合费、总包配合费等,一般是指总承包单位提供现场施工便利条件(如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及配合义务而收取的费用。总承包单位收取配合费的费率,一般可自主约定。也有部分地方文件对配合费规定为专业工程造价的2% 。如(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09 年度吉林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建造(2009)14 号)规定:"施工配合费:由发包方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与总承包工程交叉作业时,发包方应向总承包方支付专业工程造价(不包括定额中未列人的材料费和设备费等) 2 %的施工配合费(施工配合的具体内容由发包方和总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2013 版清单计价规范》2.0.21 对总承包服务费的定义如下:“总承包人为配合协凋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但实践中存在虽然约定为总承包服务费或总包服务费,实际上总承包人仅提供配合义务并收取对应费用的悄形,如最高院(2017) 最高法民终26 号判决中使用了“总包服务费”,但其实际的权利义务指向是总承包人提供的配合义务及按约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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