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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户标准,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09 14:56:06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困难群体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进一步提高姜堰区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泰政办发〔2022〕37号)要求,经区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调整姜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740元/人·月提高到770元/人·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人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低保标准的60%。全面落实低保缓退制度和重病重残“单人保”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纳入“单人保”范围。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国民党宽大释放人员生活补助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资金来源按照原渠道列支。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乡一体化,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姜堰区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11580元/人·年提高到12012元/人·年;城市“三无”供养标准仍为19637元/人·年,特困人员供养与最低生活保障不得重复享受。

落实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制度,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500元/人·月,半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250元/人·月,70岁以上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100元/人·月。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行上门照料护理,资金由区财政100%负担;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照6:4比例负担,资金可由供养机构统筹使用。

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740元/人·月提高到770元/人·月;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259元/人·月提高到270元/人·月;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185元/人·月提高至193元/人·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两倍以内的 “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444元/人·月提高至462元/人·月;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148元/人·月提高至154元/人·月。

四、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城镇重残护理补贴标准仍为130元/人·月,农村重残护理补贴标准仍为100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五、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标准

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由1776元/人·月提高至1848元/人·月,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儿童保障标准由1066元/人·月提高至1109元/人·月,其他家庭重病重残儿童和低保家庭中非重病重残儿童保障标准由888元/人·月提高至924元/人·月,低收入家庭中非重病重残儿童保障标准由370元/人·月提高至385元/人·月。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部门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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