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贵州省计生条例产假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06 08:45:07

贵州卫健委回应“增加产假”建议

贵州卫健委回应“增加产假”建议:影响育龄职工就业

10月21日,在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官网公布的一批人大代表建议答复函中,贵州省卫健委就“增加产假”建议回应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2012年国家出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产假由原来的90天调整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15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要求,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双方每年享受育儿假各10天。2021年9月,省医保局制定印发了《关于做好支持三孩生育政策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办法〔2021〕26号),将《条例》规定的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享受范围。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养育观念发生变化,家长对儿童的陪伴和关心的诉求有所增加,但新设、延长生育、养育类假期直接涉及增加企业用工成本问题,也会导致部分企业岗位人员空缺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增加女职工假后返岗适应工作的难度等,进而影响育龄职工就业。

(中国小康网综合贵州人大网)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