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怕每一个家庭都避免不了遗产继承的问题。
只要有家人过世、留有个人生前合法财产,不管多少,都必然会产生这些财产归谁的问题。家人商量一致,问题就解决了;但是如果有个别继承人有心思、想法,就会让继承人之间产生不快、争议,甚至可能走上闹官司的道路。而最终结果,都将按照法律规定的来。
那么,根据我国继承相关法律规定,家庭发生继承时,谁有资格分得遗产?有先后顺序之分么?
可能很多人都已经有了这样的认知: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来;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的来。所以,能分得遗产的人,要么是遗嘱继承人,要么是法定继承人。
事实上,总体来讲,有权利分得遗产的人,有遗嘱继承人,有法定继承人,还有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
按照优先级顺序,包括五类:
第一优先级:“双无”法定继承人。
之所以将其列为第一优先级,是因为这类人不受有无遗嘱的影响。只要发生继承,同时满足如下三个条件的人,均有权继承部分遗产:
简单解释一下:
正常情况下,能够继承遗产的人,为与被继承人存在扶养关系(例如,夫妻、父母与子女,即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人、有血缘关系的直系或旁系亲属(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涉及到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被继承人生前自愿指定的人(遗嘱继承人)。
我国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是建立在亲属关系基础之上。本着亲属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帮扶的倡导性原则,当被继承人过世之后,如果其法定继承人之中存在生活困难的人——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经济来源——那么被继承人的遗产就要继续发挥“扶养”作用,要为“双无”继承人留有必要的遗产份额。有关“双无”人员分得遗产,可详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之前的文章《子女:父亲立遗嘱把财产全留给我们。继母:我没有财产,一定能分》对此条做了适当理解说明。
但是,有权利分得遗产的人,不管与被继承人是什么关系、也不管是不是遗嘱指定的,都不能触发一条红线:有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且未得到被继承人生前宽恕。丧失继承权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严重违法了,自己生活再困难,也没有权利要求分割遗产。
第二优先级:与被继承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非法定继承人。
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中规定了三类继承顺序: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是被继承人生前与非法定继承人签订的一份“合同”,是双方之间达成的一种共识,对双方有约束力。
能够通过《遗赠扶养协议》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人,需要同时满足如下三个条件:
《遗赠扶养协议》,多适用于被继承人生前无人扶养,例如老人晚年无子女、或子女不孝,自愿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好扶养人尽到什么义务、受扶养人过世后将其财产留给扶养人。
协议是双方或多方行为,一旦签订,对于签订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违约。
第三优先级:遗嘱继承人。
遗嘱继承,遵循的是“自治原则”——即尊重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意思表示。
遗嘱继承的优先级低于遗赠扶养协议,是因为遗嘱属于遗嘱人的单方意愿,不属于双方共识。遗嘱中指定的人能不能分得遗产,取决于如下条件:
这两个条件应该比较容易理解,不作说明。
但是,这里需要多提及的一点是:因被继承人与遗嘱指定人的关系不同,遗嘱分为继承性质的遗嘱和遗赠性质的遗嘱。这两种性质遗嘱的生效条件不同:
第四优先级: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非法定继承人。
现实中会存在这类情形:老人晚年,儿子不孝,主要靠侄子伺候直到养老送终。老人生前也没有指定将其财产留给侄子。
侄子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在没有遗赠的情况下,侄子是不能继承老人遗产的。但是,因为侄子对老人尽到主要扶养,从“道德鼓励”的角度,可以要求分得老人的遗产。能分得多少,没有明确标准。法律只是带过一句:可以多于继承人,也可以少于继承人。
这类人分得遗产,需同时满足如下三个条件:
此外,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中还提到一类角色: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这类人特指的是本与被继承人可能存在法定扶养关系的人。
例如,孙子的父母不具有抚养能力,孙子靠爷爷奶奶养育成人(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辈子女有抚养义务),假如孙子先于过世,因为其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爷爷奶奶没有法定继承权。但是依据此条,爷爷奶奶可以分得孙子的部分遗产。
第五优先级:法定继承人。
最常见的继承人范围,也是最低优先级:法定继承人。
《民法典》(包括原《继承法》)中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第一顺序——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包括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目前现状是,发生法定继承的家庭居多。毕竟,很多人对遗嘱、遗赠扶养协议了解得很少甚至心存忌讳;毕竟,相信多数家庭还是很和谐的。
我国继承相关法规中,还有两类人可以合法地分得遗产。但是,这两类人完全可以归结到以上五类之内。但是因为这两类人比较“特殊”,这里单独拿出来提及一下:
1.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发生在法定继承情况,不适用遗嘱继承或遗赠。简单地讲,属于以上第五优先级。
代位继承的触发条件是: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例如,父亲先于爷爷奶奶过世。随后爷爷奶奶过世,子女将作为已故父亲的代位继承人,继承爷爷奶奶的部分遗产。
我国《民法典》中,对原《继承法》修改较大的一处是,追加了第二顺序继承人的代位继承。例如,老人一辈子未婚、没子女,有兄弟姐妹,其中长兄先于老人过世。老人过世之后,其遗产由第二顺序继承人法定继承。因为长兄已经早逝,长兄应继承的那份,将由长兄的子女,即老人的侄子侄女代位继承。
2.“转继承”人。
这类情况比较复杂,不能单纯归于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或遗赠)。发生的条件是:
继承人已经有了继承权(或受遗赠权,下同),但是遗产没有处理完毕之前过世了,那么,这部分继承权,将继续转给继承人的继承人。
诸如现实中发生的“七大姑八大姨来分父母遗产”的情况,就属于转继承:若父母先于祖辈过世,父母又有多兄弟姐妹,就很可能会产生——叔姑舅姨,来分自己父母的遗产。
这种情况,出乎绝大多数的认知常理范围,但是,完全合法。
家庭一旦发生继承,谁来继承是一个必须要确认的事项。文中介绍的五类能分得遗产的人,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作出的归纳。
对于和谐融洽、关系稳定的家庭,可能大家商量一下就定了,不用搞得那么复杂。但是若家庭关系比较复杂、成员之间亲疏有别,甚至被继承人生前有偏颇思想,那么就很可能会在有权利分得遗产的人之间产生争执。最终结论是什么?依据就是根据优先级顺序,确定由谁来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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