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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如何承担债权债务责任,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务债权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5 07:26:08

生活中有一大部分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发生在男女亲密关系破裂后,根据其性质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离婚协议书,一类是分手协议书。除子女抚养外,但就其中债权债务内容的约定,归纳以下两点内容。

一、关于离婚协议

当遇到婚姻问题谈及离婚问题时,大多都是和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交织在一起,很多人为了顾及面子,都会选择尽可能二人自行协商解决,并拟写离婚协议书,看似二人均签字同意的书面协议,但往往此类协议问题最多。首先,由于男女双方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起草协议时,多从对子女抚养权角度出发,会带有较强主观情感因素,常见的问题有以下几类:

对具有身份属性债权债务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上)

1.将子女抚养权与婚姻自由权混同

现代人离婚大多是争夺子女抚养权居多,尽管男女双方感情破裂婚姻解体,但子女都是二人共同的子女,不会因婚姻关系有无而改变,并竭尽所能希望将毕生所有财产能保留给自己的下一代,这点是离婚男女双方的共识,所以在离婚时会出现以下两种类型约定:第一类是约定:该房屋归男方/女方所有,但男方/女方不许再婚,如果再婚将丧失该房产;第二类是将二人名下共有的房产留给孩子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婚姻自由并受国家保护是我国法律基本原则,对此宪法和民法典均规定婚姻自由,禁止破坏婚姻自由,上述内容条款因违背法律强行性规定而无效。曾经代理过女方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法院判决的结果是:男方做此约定不仅该条款无效,并且对财产约定依然有效。

对具有身份属性债权债务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上)

2.约定将房产赠送给未成年子女

该约定属于赠与,按照赠与合同,赠与具有任意撤销权,即无须具备法定情形,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即《民法典》第658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加上《民法典》第666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所以实践中,有很多赠与义务人在双方协议离婚后,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时,另一方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支持?

首先,从赠与合同规定上,民法典对未成年给予特殊保护,而离婚协议本不同于普通民事合同关系。《民法典》第658条第二款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660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其次,从法律性质分类,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离婚所涉赠与应当适用婚姻身份规定,离婚协议是就离婚身份和财产一并处理的约定,身份关系一经生效便不可逆转,如果只允许财产关系反悔,则有违法律的基本宗旨。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给出了同样答案:赠与方的理由往往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主张可以无条件撤销赠与。赠与方的观点是不对的。

其理由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之规定,构成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具体到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而言,实务中很少出现受赠人在离婚协议上确认接受赠与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可以理解为上述精神的体现。

对具有身份属性债权债务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上)

【案例1】赵某1诉赵某2赠与合同纠纷案

2017年6月20日,胡某与赵某2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产离婚后归男方所有,剩余银行贷款由男方独立承担,该房产在婚生子赵某1(2014年6月5日出生)成年后归其所有。现赵某1以赵某2私自将该房产出售,并将售房款130万元据为己有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2赔偿赵某1售房款60万元。

法院认为:赵某2与胡某离婚时约定涉案房产归赵某2所有,剩余银行贷款由赵某2独立承担,该房产在孩子成年后归孩子所有,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赵某2在离婚后将涉案房产售予他人,赵某1现在虽未成年,但赵某2的售房行为致使赠与不能实现,损害了受赠人赵某1 的权益。故判决赵某2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赵某1人民币60万元。

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赠与人为赵某2,受赠人为赵某1,该赠与行为发生在赵某1与胡某离婚时,建立在赵某1与胡某夫妻身份关系解除、且双方约定房产归赵某1所有的基础之上。因此,赵某1与胡某在离婚协议中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其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的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故这种赠与行为不得撤销。在赵某2和胡某明确约定了该房产待赵某1成年后归其所有的情况下,赵某2擅自将房产进行出售致使赠与不能实现,损害了受赠人赵某1 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660条的规定,赠与人赵某2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具有身份属性债权债务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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