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应互联网而生,顺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而出。金融应当向全体公民开放,“普惠金融”乃大势所趋。故互联网金融奔公民而去,向幸福而至。当互联网遇上了金融,转眼便爱上了金融。同时,互联网正在飞速颠覆法律服务,如今的律师业正在被互联网悄悄洗牌,一个不懂互联网的律师,很快就会象“柯达”、“诺基亚”、“摩托罗拉”、“索尼”、“新华书店”一个结局。一个把握了互联网金融的律师,就会象“小米”一样站在风口上,很快就会飞起来。
本课程是点睛网特聘讲师、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清华大学经管学院EMBA郭勤贵的系列课程,小编摘取《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部分进行展示,使您可以充分了解并在一定程度上规避法律风险,使得互金企业能够有一个长足的发展。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现状
互联网机构从过去的看不见、看不起、看不到,到现在纷纷地涌入p2p,洪荒之力已开启,势不可挡。如此来势凶猛必然会导致问题的存在,点睛网小编整合特聘讲师
互金行业存在的八大乱象
一、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自己明确知道违法要监管,所以你会主动呼吁监管部门来监管,另一方面却自己偷偷摸摸在做,这就是中国今年(2014年)春天发生的事,目前互金的整体情况就是这样;
二、门槛很低:大量的人,被高利息吸引而不考虑它后面的风险,以至于门槛低到这样的程度:有需求的人通过淘宝商家3万元就可以建设一个p2p网站,带有全套系统,只要购买以后更换成为自己想要注册的公司名字,然后在工商局注册,如此便开设了p2p企业,过程及其简单。
从2014年3月1号开始,企业注册更简单,不用实际资金到位,注册一个某某贷商务有限公司,然后起个名字,叫做金钱宝、金钱贷等等,买一个两三万的系统,就可以开业了,然后卷了钱就跑;曾有一个企业,网站从设立到关闭,卷了5000万后跑了,这是市场目前存在的乱象;
三、盲目的投资人:由于利息高,所以有很多投资人比较盲目,某知名经济学家曾说“当你获得的利息非常高昂的时候,很多的人就铤而走险了”;比如毒品、毒贩屡禁不止,因为高额的利益驱使;p2p也亦然,它虽然没有高的产品,但年利率却在百分之十几以上的,对照银行存款率3%而言,高出了的4倍不止。所以说p2p的利息很高,会有很多投资人去买,他们不注意分散分险,而且额度很大,一看产品是100万,不假思索就全买了;投资人根本没注意到p2p的分散分险,有很多是分散的,用100块钱的起点来进行购买。
四、跑路:大量的p2p很容易捐款跑路——2016年据银率网发布的数据显示:上半年P2P问题平台增695家,超六成发生跑路等恶性事件,可见规模、数量之大。
五、千团大战:案例-团购网站,起止2014年3000多家企业,目前存活下来的如美团、大众点评等所剩无几;所以说创业是一个美丽的神话,成功率很低,是万分之几的可能性。所以现在的市场上,有几千家p2p企业,吸引了很多律师加入到p2p的大军之中,比如盈科所的律金所,还有长沙的一些律所。但是p2p其本质并不只是我们表面上看到的这些繁华,没有看到实质;它并不只是一个简单的网站搭建,真正能够做起来的,在未来不会超过20家,所以要看到p2p本生存在的风险。
六、风控太低:企业假大空,比如经常会有xxx公司实际融资只有几个亿,却对外宣称xx公司对自己投资十多个亿,以此为噱头,大量吸钱进来,导致一年后没办法偿还,就连本金也回不来,况且担保公司担保那么多企业,根本无力偿还。若想在p2p企业里面做好风控,就应该了解中国上千家此类平台都是如何运营、存在什么问题,如有必要连同国外的互金企业也要做详细的分析,方可把风控做到零风险。
七、理念认知有问题:大多做p2p企业的人,以为把线下的非法集资搬到线上就没有问题,就不违法了,所以在认知理解上有很多问题。
八、监管滞后:很多风险的存在并没有及时止损,或者拖沓滞缓,导致严重的后果,所以说效率是至关重要的。
关于互联网金融的三种认识
1、“法无明文我就可以做”,有一些无法无天型的人,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以为P2p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但在中国却散见于其他法律的规定里。比如你的合同法里面有没有涉及到咨询服务合同法、委托合同、担保合同等,这就属于担保法和合同法,P2p的法律条文其实也是如此。
2、关于非法吸收、非法集资在刑法里没有这项罪名,刑法中的非法集资分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和集资诈骗,没有非法集资这个犯罪。关于非法吸收,最高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指出,P2p是否构成非法集资,但并没有把P2p排除在外,所以很多人说没有错,法律没有规定过,其实不是法律没有规定,只是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却散见于其他法律里面。
3、大多人认为,遵守三条或四条红色即可以,将线下的非法集资搬到线上,创新为互联网模式,运用互联网思维以为就没有问题了,殊不知互联网并不是一个没有约束的边界,有很法律、刑法的罪名是针对互联网的,互联网只是一种工具而已。鲁迅先生曾讲“世界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变成的路”,而不是把违规叫做创新。
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
很多人说,我国目前还没有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作为律师应该去研究到底有没有法律,不能人云亦云。虽然没有互联网金融法规,但是有其他法规在起着规避作用,比如互联网有监管法规如下:
1、第三方支付方面的法规有《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2、人人贷法规(P2p):2011年银监会发布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通知》
3、众筹融资法规:[2006]99号文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的业务规定
4、虚拟货币:比特币的相关规定
5、互联网银行:银监会令2006第5号有明确规定
6、互联网保险:保监会的【2011】53号文,有关于互联网保险的一些规定
互联网金融存在刑事法律风险可分为五大罪名
1、非法集资类犯罪:没有所谓的非法集资犯罪和非法集资罪,刑法里面规定得只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这两类,且二者容易混淆;浙江法院院长在回答记者问题时,明确说明了二者的区别:集资诈骗是诈骗的骗——有没有真实的用款和项目的存在?集资的钱是不是用到项目上了?如果说没有用到项目上或者根本没有项目,这就是集资诈骗。如果有但是还不了,这叫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
2、非法经营罪:分为7类,其中包括传销,就是非法经营犯罪。
3、洗钱类犯罪:很多人把“黑钱变为白钱”,比如贪腐的钱、贩毒的钱,得到钱以后放到自己身边不安全,所以就会用这些钱去投资一个项目,即便投资失败了,也会说这些贪腐的钱是我投的项目赚的钱,他就洗白了;但这些“黑钱”,他要通过金融机构来做,如果通过你的支付宝、p2p平台,这也算是转化,如果你知道还在做,不正确的审视,那就属于洗钱犯罪。
4、虚假广告:你的平台,然后你说你只是一个中介(中介也相当于一个广告),针对平台不特定的人去售卖,说这个公司好、产品好、项目好;但是你如果做了假广告——如某洗发水,消费者用了之后,效果很差,她就可以诉电台、诉代言人等连带责任;如果严重了就不再属于侵权行为,而是刑法上规定的虚假广告犯罪。
5、非法发行证券类犯罪:证券发行有限责任公司叫做股权,股份公司叫股份,上了市发行叫做股票,都指得是一个具体的实质,针对不特定的人;如果要公开发行,在中国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就一定需要监管,所以证监会要发行就需要报IPO,审核资质,才可以公开发行。(在私下发行那募股资金,叫做私募:私募和公募区别标准:1、不能公开——这种情况下就只能找你的亲戚、朋友、认识的人这些强关系去做募资,2、依照特定的人,但特定的人也不能超过200人,即便你所有的亲戚总人数超过300人,那你的募资人数也不能超过200人。)司法解释2014年4月份规定了,两个特定化的人,一是不能通过亲属的亲属来操作,必须属于一层级关系,二是不能为了搞集资,把这些人聚集在一起,开一个公司说他们都是你的员工,说你的员工集资不会存在问题;为了集资建一个微信群、建一个公司等方式募资,都属于非法集资。
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管控
做好风控是重中之重,金融本身一定有风险,应对风险就要知道形成闭环,坚决做到在自己的企业内部没有任何“漏气的、漏洞的”地方,不能让他“跑气泡水”。
目前环境下互联网金融的出路在哪里?
1、现行法规的冲突和实践中要求,需坚守经营的底线和平台与监管的法律政策红线,管控好自己的风险,简单来说就是在自己的领域内,不要跑路,不要出现大面积的坏账,排除挤兑现象;
2、平台+牌照模式:例如阿里,支付宝就是互联网金融里面讲的牌照模式经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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