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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条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条件要求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05 12:55:10

西部网讯(记者 李卓然)7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律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八章六十条,主要在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执业保障和监督管理、律师协会、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紧扣陕西律师行业发展现状和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注重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为充分发挥西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作用,《条例》分别从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设立代表处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突出新时代陕西律师工作的特色,是《条例》的一大亮点。

《条例》明确,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除执业律师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专利代理人等其他专业人员可以成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鼓励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探索建立公司化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条例》鼓励律师事务所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分所,支持西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建设。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可以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代表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法律服务。

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依法及时安排会见

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条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为律师执业提供便利条件,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

《条例》明确,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依法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拒绝安排律师会见,不得限制会见的时间、次数,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

看守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加强远程视频会见系统建设,建立律师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除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外,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具备条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推行电子阅卷,允许刻录、下载材料。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

《条例》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不得有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恶意串通、捏造事实,进行虚假诉讼或者虚假仲裁;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煽动、教唆当事人或者本人通过网络传播媒介等方式对案件发表不当言论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等行为。

同时,《条例》明确,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安排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为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条件和便利。

鼓励、支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与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参与法治宣传,参与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职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公共法律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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