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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玻璃颗粒耐水性不合格的原因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01 08:44:05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天顺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一款产品抽检耐热性不合格 天顺安全玻璃公司被罚

据悉,2022年7月5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到北京市天顺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抽检。现场抽取弧夹胶(夹层玻璃)23.1平方米并委托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验,其中弧夹胶(夹层玻璃)售价为255元/平方米,支付抽样费用5890.5元。

2022年8月19日,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SC2022-C78-D16-S005A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耐热性项目不符合GB15763.3-2009《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3部分:夹层玻璃》标准,依据《北京市建筑用玻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经查,北京市天顺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该批次产品共生产了23.1平方米,全部被检验机构抽检,现无库存,该产品售价为255元/平方米,检验机构支付样品费用5890.5元。综上,该单位生产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5890.5元,获取违法所得5890.5元。

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北京市天顺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对该公司罚款2945.25元并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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