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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3 18:27:07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不起诉书节选: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重庆**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重庆市璧山区人,户籍地重庆市璧山区**街道**大道**号,住重庆市璧山区**街道**城**栋**。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XX年7月30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XX年底,被不起诉人唐某甲联系方某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500元(6瓶)/件的价格购买15件假冒飞天茅台酒。方某某同意后,在贵州省购买假冒的飞天茅台酒包装材料,并购买散装白酒进行灌装。事后,方某某将15件假冒飞天茅台酒以22500元的价格卖给唐某甲。后唐某甲告知其儿子唐某乙(另案处理)可以将该酒对外销售。唐某乙以1499元/瓶的价格卖给何某某、李某某共计10件。

XX年4月,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再次联系方某某,以45000元的价格购买30件假冒飞天茅台酒。后唐某乙以1600元/瓶的价格卖给何某某10件。

经鉴定,何某某提交唐某乙销售的35瓶飞天茅台酒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XX年7月29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指认照片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唐某乙、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系初犯,又系民营企业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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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开州刑事律师辩护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起诉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被不起诉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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