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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31 03:53:05


2022年定城戚继光大道东段北侧滨湖中学(县五中)扩建工程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定远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稳步推进我县城市改造建设工作,加快完成县教育用地扩建达标任务,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滨湖中学(县五中)以东至规划路、以北至迎宾东路区域内土地、房屋进行征收。为使此项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实施条例》、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2014〕208号文件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法〔2005〕行他字第5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人

定远县人民政府


二、土地、房屋征收项目名称、范围

名称:定远县滨湖中学(县五中)扩建工程。

范围:滨湖中学(县五中)以东至规划路、以北至迎宾东路,具体以定城镇滨湖中学(县五中)扩建规划红线图为准。(附下)


三、 土地、房屋征收签约搬迁期限

征收实施时间:以实际征收时间为准(以征收公告规定的时间为准)。


四、被征收土地、房屋属性及被征收人认定

1.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面积以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记载为依据。


2.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行政执法等部门认证为准。


3.对被征收人的认定: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产权人认定;仅持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人认定;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产权人与土地使用人不一致的,以房屋产权人认定;被征收人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者建房手续的,以户口簿户主认定。


五、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1.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省政办〔2020〕32号文件规定执行。


2.国有土地以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为依据,补偿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的定城基准地价标准执行。


3.房屋占用土地属于集体土地,其房屋占用土地和院落土地可以参照国有划拨住宅用地价格补偿。房屋占用土地和院落土地之和每户不得超过160㎡。无房的空闲土地不得参照此标准补偿。


六、房屋补偿标准

1.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价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价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价值(价格)以各征收项目中标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依据。


2.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县住建局公布的推荐名录中协商选定,具体由县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推荐名录,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票发放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填写。在选票发放后5日内,县房屋征收部门对收集的选票进行统计并现场公布结果。若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县房屋征收部门将组织抽签确定,并将抽签的有关事宜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日。县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公告组织公开抽签并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证机构对抽签全过程予以公证。由抽签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项目的评估工作。


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补偿方式。征收个人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政府安置房产权调换和市场商品房产权调换。


(二)货币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手续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2.被征收房屋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但2009年9月航拍影像图上有的,如能在规定时间内与房屋征收工作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房拆除的,按合法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属有条件认可补偿)。


3. 2009年9月航拍影像图上没有的砖混以上结构的房屋(含别墅、框架结构楼房和平房、砖混结构楼房和平房),且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没有有效建房手续的,房屋所有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能够主动与房屋征收工作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房拆除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①别墅类房屋(单门独院,砖混以上结构,楼顶设有坡屋面,二层以上,内部房间有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书房等,按合法房屋市场评估价80%给予补偿;②框架结构房屋(楼房、平房),按合法房屋市场评估价75%给予补偿;③砖混结构房屋(楼房、平房),按合法房屋市场评估价70%给予补偿。


4.2009年9月航拍影像图上没有的砖木结构房屋(含简易房、披棚),且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没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一律视为违法建设不予补偿安置。房屋所有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能够主动拆除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和助拆费:①砖木结构(起脊或不起脊):300元/㎡;②简易结构房屋为:100元/平方米;③披棚(借墙简易搭建):50元/㎡。

工作队入户调查时抢建、抢装的建筑一律不予奖励和补助。


(三)产权调换结算方式、安置地点。

1.结算方式。选择政府安置房产权调换原则上实行“征一还一,互找差价”,被征收房屋与政府安置房均按同一估价时点,对房屋价值评估结算、互找差价;选择市场商品房产权调换按征收人和参与货币化、市场化安置的商品房开发企业签订的“定远县房地产征收实行货币化、市场化安置合作协议”结算,具体的合作协议由征收人授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参与货币化、市场化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


2.选择政府安置房的规定:①选择安置房时,如确需改善居住条件,可上靠一个户型选房;②被征收人选择一套或多套后,剩余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40㎡一律货币补偿,不再给予产权调换(选房);多于40㎡(含40㎡)的,可选择与剩下面积相近的一套安置房;③政府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实行优惠市场价(优惠500元/㎡)。


3.选择货币化、市场化安置的规定。

①实行货币化、市场化安置就是征收人向房地产被征收人发放购房劵,被征收人持购房劵向参与市场化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由征收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兑现购房劵结算。

②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开具的购房劵内容包括被征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参与货币化、市场化安置的被征收房屋面积、货币补偿金额、购买商品房奖励(补助)、购买商品房期限(6个月)、其他等。

③被征收人持购房劵到参与货币化、市场化安置的房地产企业购买商品住宅,价格由被征收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协商确定,在购买合同网签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收取的购房劵和网签合同、售房发票到县征收办按购买商品房类别(现房或期房)分别予以结算。

④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是现房的,在与征收人办理完结算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即日向被征收人交付房屋,并协助被征收人办理不动产权证。如提供的是期房,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购买合同后,征收人支付购房劵总额的30%,余款70%在房屋竣工验收后凭售房发票予以结算兑付,在办理完结算手续后,应即日向被征收人交付房屋,并协助被征收人办理不动产权证。

⑤持购房劵购买的商品房产权人:被征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由被征收人凭本人出具的赠与书办理即可。

⑥购买商品房奖励(补贴)面积:被征收房屋有效认证面积小于所购买商品房面积的,奖励(补贴)面积为被征收房屋有效认证面积中参与货币补偿的面积;被征收房屋有效认证面积大于所购买商品房面积的,奖励(补贴)面积为所购买商品房的面积,购房劵中奖励(补贴)差额应由开发企业扣除。

⑦购买市场商品房征收人对被征收人实行奖励,按实际参与货币化、市场化安置的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奖励商品房价值(价格)1000元。

⑧被征收人购买的商品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购房劵总额的给予免征契税的奖励;购买成交价格超过购房劵总额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⑨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宅是现房的,征收人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和2次搬家费;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宅是期房的,征收人一次性支付18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和2次搬家费。参与市场化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给被征收人选购的期房楼盘,应领取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承诺在一年内竣工交付,如超期交付,应支付给被征收人逾期的临时安置费(标准和征收人相同)。


4.安置地点。①定城县政府各安置房住宅小区(除山湖花园三期安置房以外);②定城镇参与货币化、市场化安置的各商品房住宅小区。


5.选房方式:被征收人以拆除房屋的先后确定选房顺序。


八、个人合法产权经营性用房补偿

被征收人持有合法产权的个人经营用房(权属性质是经营性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九、临路“一层一进”住宅房补助

个人临路房(住改非的)补偿标准:住宅房市场评估价格(需评估公司评估)加上一次性临路房补助费,被征收房屋类似的临路商业房价值(价格)与住宅安置房市场价值(价格)的差额的合计补偿金额。

1.界定标准。①临路“一层一进”的房屋,房屋进深以自然间原始进深确定,后期装修改造拆墙连通续建而增加的房屋进深不予认定。②山墙临路的房屋,以临路一层第一自然间确定为临路房。③可以给予补助费的临路房,以房屋征收部门认定为依据。


2.补助标准。临路房具体补助分类。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有效批准手续的,正在经营的房屋(须提供连续经营3年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按100%补偿,未经营的减少200元/㎡补偿;无任何证件2009年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正在经营的减少200元/㎡补偿,未经营的减少400元/㎡补偿。


十、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征收补偿

被征收房屋产权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单位负责处理好承租人的搬迁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搬迁交房拆除。


十一、特殊人群优先住房保障

享受低保政策的被征收人住房保障。享受低保政策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是唯一住房,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三年内未出售、转让、赠予自有房屋的,公示后无异议,被征收人可选政府安置房面积相近户型安置(最大允许上靠一个户型选择安置房),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该户如确实难以支付新旧房屋差价款,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共有产权手续,予以安置。若被征收人欲购买国有产权面积的,5年内按签订协议书中的价格结算,5年后重新按市场价格结算。


十二、临时过渡方式及各项相关费用标准

(一)临时过渡及临时安置费支付方式。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一律自行过渡。选择期房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每半年支付一次,至通知安置后一个月止。选择住宅现房安置和经营房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四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二)相关费用标准。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费、非住宅停产停业生活补助费、搬迁费以及装潢附属物等相关补偿标准按县政府定政秘(2021)72号“关于定远县202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批复”执行。选择市场商品房安置的:1.选择现房安置给予6个月房租补助和2次搬家费;2.选择期房安置给予18个月房租补助和2次搬家费,逾期的由开发商支付。


(三)支付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被征收人搬迁交房完善相关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征收人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相关货币补偿费用。


十三、提前签约奖励

为了鼓励被征收人早签、快迁,给予被征收人提前签约搬迁奖励,奖励期限为10天(以征收具体项目规定搬迁期限为准)。每户按认证房屋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奖励,每推迟一天,递减10元/平方米。


十四、其他

(一)征收居民房屋有下列情形的应经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再进行拆除。1.有产权纠纷的;2.产权人下落不明的;3.房屋共有人对补偿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二)对未取得合法建房审批手续,超过征收具体项目规定的期限,不签订协议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十五、争议处理

(一)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六

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相关手续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按照规定办理。


十七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县土地房屋征收领导小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十八

本方案由定远县土地房屋征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以下为方案《征求意见稿》公示说明、规划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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