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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畸轻,检察院以量刑过重抗诉,法院判得更重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30 22:01:07

司法实践中,这算是一起奇案。

从县法院一直“打”到省高院,检察院两次抗诉,均以“失败”告终。

乍一听,这是法院和检察院杠上了?

当然不是,毕竟司法不是儿戏。

说到底,此案算是一个“法律适用错误”的巧合,只不过最终导致的结果有些令人“哭笑不得”。

奇案!检察院以“量刑过轻”为由两次抗诉,法院竟直接改判无罪

我们不妨来看看这起“奇案”:

【案情并不复杂】

小杨是快递公司一名快递分拣员。一次分拣过程中,他利用大件物品掩藏小件物品的方式,躲过了机器扫描,盗走了一部手机。

随后公司发现快递丢失,调取监控后报了警,警方将小杨抓获。

经过鉴定,该手机价值2000元。

公安机关查明事实后,将此案移交检察机关审查完毕,随后此案被移送法院审判。

【一审判决构成盗窃罪】

县级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小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刑法》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于考虑到小杨是初犯,且自愿认罪,手机也最终追回未造成损失,于是一审判处小杨单处罚金3000元。

县检察院提起抗诉】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县检察院当庭抗诉,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小杨的量刑畸轻,申请二审改判。

这里县检察院认为“量刑过轻”的理由,有两点:

  • 一是小杨作为快递公司员工,却监守自盗,比一般盗窃行为更加恶劣;
  • 二是类比了同类案件之后,认为存在量刑上的偏差:同样的金额,同样有认罪悔罪、物归原主的情节的一起电瓶车盗窃案中,被告人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对比之下小杨的案件判得过轻了)

【二审判决无罪】

于是案子就这样进入了二审。(审判机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院仔细研究了案情之后,发现此案确实存在问题,什么问题呢?

——适用法律错误。

即小杨犯的不是盗窃罪,而是职务侵占罪。

也就是小杨作为快递公司工作人员,是利用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之便,采用了盗窃的方式,非法占有了本单位价值2000元的财物(手机)。

但是呢,由于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的定罪起点是1万元,所以小杨的行为依法不以犯罪论处。

于是市中院判决小杨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省检察院提出抗诉】

对于二审判决“无罪”的判决结果,这下省检察院也坐不住了,于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院提出抗诉。

【再审维持原判】

案件到了省高院这里,审来审去还是原来那个问题:

小杨究竟是犯了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呢?

最终省高院认可了二审法院,也就是市中院的判决,给出了四个字:维持原判。

至此,这起检察机关两次抗诉,从县级法院一路打到中级法院再到高级法院的案件,算是划上了句号。

奇案!检察院以“量刑过轻”为由两次抗诉,法院竟直接改判无罪

法律点评:

这起案件中,对于被告小杨犯罪行为的定性,关键在于如何区分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

而此二者的区分关键又在于,是否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构成要件。

法律中“利用职务便利”通常有3种表现形式:

(1)主管财物的权力。(可对单位财物进行审批、安排等)

(2)保管财物的权力。(无权决定使用,但是有看管财物的权力)

(3)经手财物的权力。(因为职位原因,虽无支配看管的权力,但不可避免的接触经手财物)

——小杨的情况显然属于上述(3)。

这起案件中,检察机关行监督职责,认为法院判决量刑畸轻,于是抗诉。

同时,也正是因为县级检察院“阴差阳错”的抗诉行为,最终使得小杨得到了法律适用正确的公正判决。

所以我们说,在这起案件中,法院检察院表面上虽是激烈对抗关系,实至可谓各司其职,共同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原创文章,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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