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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30 04:52:04

来源:四川日报-川观新闻

读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③|四川省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伤残就业补助咋算?最新标准来了

工伤保险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企业用工风险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资料图片,来源省人社厅)

川观新闻记者 刘春华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怎么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怎么算?……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我省工伤保险制度,其中明确了“三个具体标准”。

1、明确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在原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实际情况,统一待遇计发基数并明确过渡办法。

具体标准如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省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4个月;其中患职业病的五级、六级工伤职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伤残60个月,六级伤残48个月,七级伤残26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十级伤残6个月。

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市(州),在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该市(州)2019年月平均工资前的年度,以该市(州)2019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明确了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在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时,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逐年递减的具体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以及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

距法定退休年龄4年以上(含4年)不足5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

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上(含3年)不足4年的,按全额的60%支付;

距法定退休年龄2年以上(含2年)不足3年的,按全额的40%支付;

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上(含1年)不足2年的,按全额的20%支付;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3、明确了一次性支付未参保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具体标准,对未参保工亡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支付提供了具体方案,有效化解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难的具体问题。

具体标准如下: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经供养亲属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以初次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按照下列标准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未满18周岁的供养亲属,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亲属按照20年计算,但超过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后,经供养亲属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需变更为一次性领取的,按前款规定标准核定一次性支付金额时应扣减已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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