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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区律师事务所,济南高新244位投资者索赔终审获胜案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25 19:12:07

5月9日,244位投资者索赔天业股份(现济南高新,600807)虚假陈述案出现进展,山东省高级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济南高新的上诉,维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赔偿投资者判决,并由济南高新承担上诉费。至此,244位投资者获得虚假陈述索赔的终审胜诉。

“赔付比例约30%,后续估计还会有部分投资者陆续发起索赔,该案诉讼时效已进入最后几个月倒计时”,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介绍,前期案件在胜诉后,济南高新并未主动支付赔偿款,其陆续代理投资者分批提起了强制执行申请,目前部分款项执行到位,部分款项还在强制执行中,这244位投资者的终审胜诉案件近期也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据介绍,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获得判决支持的两百多个案件中,有一个机构投资者的案件也获得了两审法院的支持,这可能为后续机构投资者参与虚假陈述等领域的索赔提供案例支持。

对于机构投资者的索赔,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作为投资人不应因其身份差别而认定注意义务的高低,判断注意义务的高低应根据交易市场和交易方式来确定。本案系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均是信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而进行交易,机构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负有的注意义务一致,并不存在机构投资者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的情形。虽然专业投资机构具备证券市场投资的特别技能、知识、经验及专业分析研究能力,以及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但不能由此认定机构投资者应负有对虚假陈述信息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

二审法院判决也认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投资人,属于司法解释保护的对象,在证券交易市场,只要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之前买入股票,且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及以后至基准日前因卖出,或者至基准日因持续持有该股票而产生亏损,即可推定该亏损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未区分投资者是否系专业投资者,法院同时给出了其他支持理由。

许峰律师介绍,过去各地法院对机构投资者的索赔是否能够得到支持裁判规则略有不同,从近期案例来看,对于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市场和通过证券交易所报价系统进行的“非面对面”证券交易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后续应该可以索赔获得支持,其认为,机构投资者的索赔将为散户投资者起到示范作用,是个好事情,同时也提示相关机构投资者注意行使权利,毕竟很多机构投资者的钱是募集而来,如果不积极起诉上市公司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未来管理人很可能被自己的投资者起诉。

公开信息显示,证监会对天业股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10月作出,证监会查明,天业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关联交易;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三、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四、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五、在定期报告中虚增利润。基于上述违法事实,证监会决定对天业股份顶格行政处罚。

许峰律师提示,根据证监会处罚结论以及前期生效判决,凡是在2015年4月2日到2018年5月3日之间买入天业股份(600807)股票,并且在2018年5月3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在法定时效内提起诉讼后也会获得胜诉判决。

在四月底刚刚发布的2021年年报中,济南高新披露,因受前期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处罚影响,公司面临诉讼赔偿,根据法院诉讼平台案件提交情况及司法文件认定情况,本期公司计提预计赔偿损失12,995.46万元。

本文源自中华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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