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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判决书案例2022,反诉判决书案例2022年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24 19:14:12

认为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公安将不属于民事诉讼卷宗范围的刑事卷宗提交给法院,后又两次跨省干预办案,上海商人姜法忠等人公开向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了举报。6月10日,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从江苏省、常州市等多个权威渠道获悉,经核查确认溧阳市公安局在案件办理中存在错误,并对办案民警作出了处理。

但事情并没有结束,与此事相关的官司还在继续。“工程施工方朱国才状告龙海集团讨要工程款案子胜诉后,我又被龙海集团反诉,认为我是承包人应该为此龙海集团的败诉承担责任,此案一审在溧阳市法院开庭,我败诉。近日二审将在常州市中院开庭。”姜法忠说。

溧阳公安被认定民警工作有误

据上游新闻此前《民事诉讼法院申请调取刑事卷宗 江苏溧阳公安擅自“加料”成被告》报道显示,2011年1月,姜法忠以个人名义与江苏龙海建设集团(以下称龙海集团)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约定龙海集团上海分公司由姜法忠承包经营。2011年6月24日,龙海集团与内蒙古一公司签订了关于一处厂房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将该工程转包给朱国才施工。随后,龙海集团将该工程交由姜法忠负责管理。

因龙海集团始终未向朱国才支付剩余1690万元工程款,2019年6月,朱国才将龙海集团及第三人姜法忠在内蒙古达拉特旗告上法庭。法院受理此案后,龙海集团以姜法忠私刻公章用于该场诉讼为由,向溧阳市公安局报案,朱国才、姜法忠被溧阳公安立案调查。2020年5月18日,内蒙古达拉特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双方上诉。二审中,鄂尔多斯法院作出了龙海集团需支付朱国才工程款1690万元及利息的判决。目前案件已执行完毕。

但姜法忠和朱国才表示,在这起民事纠纷法庭调查中,溧阳市公安局不仅将与民事诉讼无关的刑事案调查卷宗提交给了一审法院,还两次跨省前往鄂尔多斯市干预办案。为此,两人公开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6月10日,上游新闻记者从江苏省、常州市多个权威渠道证实,经调查,溧阳市公安局办案民警存在鉴定文书中案件情况摘要描述内容错误的问题,但系民警工作不认真导致,近日已对该情况进行了内部通报,并作出了相应处理。

江苏溧阳民警民诉卷宗里“加料”被处理 承包商被反诉承担工程款一审败诉

姜法忠表示,希望案件能得到公正判决。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承包商一审败诉要赔1594万工程款

针对姜法忠、朱国才因私刻公章被立案一事,相关部门要求溧阳市公安局加快依法办案,并及时将情况告知当事人。本以为该案件已就此结束,但姜法忠却在2021年3月,被龙海集团以合同纠纷提起了诉讼,2021年5月、2021年6月、2022年1月该案3次公开开庭审理。

据溧阳市人民法院(2021)苏0481民初2385号《民事判决书》显示,龙海集团称,姜法忠原挂靠该公司承包上海分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双方约定姜法忠在承包期内对所承接或施工工程的债务纠纷等承担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2011年,姜法忠承包经营的上海分公司承揽了达拉特旗的一厂房施工项目,并以龙海集团的名义与发包方签订了施工合同。随后,朱国才挂靠上海分公司进行施工。后因工程款问题,姜法忠与朱国才以龙海公司名义起诉发包方,后由姜法忠作主与发包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此后,朱国才又起诉龙海集团支付工程款1690万元工程款及利息303万元,鄂尔多斯法院支持了朱国才全部诉求。龙海集团认为,根据约定应由姜法忠对该公司承担龙海集团已支付给朱国才的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

但姜法忠并不认可该说法,认为与龙海集团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仅限于姜法忠自行承接和施工的工程,而内蒙古该项目系龙海公司承接的项目,总承包合同为龙海集团与发包方签订,因此不适用《内部承包合同》。且转包合同也系龙海集团签订,且加盖了法定代表人印章。起诉发包方工程款问题系龙海集团的法人行为,案件也是龙海集团委托的律师,相关法律文书上均有龙海集团法定代表人盖章和签字,此前在法院的起诉和调解行为均是龙海公司自主决定的,且双方调解后的工程款和抵押房屋均为龙海集团拥有。因此,相关损失与其无关,应由龙海公司自己承担。

法院结合相关证据审理后,并未采信姜法忠的说法,法院认为朱国才是通过姜法忠与龙海集团建立联系并承接相关工程,该项目属于姜法忠内部承包的业务范围,并于3月28日,作出了姜法忠赔偿龙海集团15947371元及利息的判决。

姜法忠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没有对损失事实和责任作出认定,且适用法律错误,已经提出上诉。此案近日将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上游新闻记者 时婷婷

江苏溧阳民警民诉卷宗里“加料”被处理 承包商被反诉承担工程款一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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