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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聘书怎么写,值班律师聘书怎么写的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19 15:34:04
【基层动态】嘉陵区院召开派驻值班律师座谈会【基层动态】嘉陵区院召开派驻值班律师座谈会

近日,嘉陵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派驻值班律师座谈会。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许德敏、嘉陵区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伟、嘉陵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部分律师代表、检察院刑检部门全体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参加了座谈会。

【基层动态】嘉陵区院召开派驻值班律师座谈会

会上,嘉陵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许德敏为派驻值班律师颁发了聘书,对司法局的配合支持和值班律师的参与表示了感谢,介绍了本院刑检部门在刑诉法修改后推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的相关部署,他希望,值班律师和检察干警能在以后的案件办理过程中加强交流和沟通。

【基层动态】嘉陵区院召开派驻值班律师座谈会

该院公诉科科长张丽对非羁押人员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的基本流程、值班律师的工作开展形式、具体要求和职责等作了详细介绍。

【基层动态】嘉陵区院召开派驻值班律师座谈会

区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伟表示,司法局将全力支持检察机关派驻值班律师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会配合加强对值班律师的规范管理和经费保障。

【基层动态】嘉陵区院召开派驻值班律师座谈会

最后,参会的律师代表与检察官们就案件办理中的程序性问题、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具体工作开展形式、律师权益保障和律师阅卷等方面做了深入的交流与探讨。

【基层动态】嘉陵区院召开派驻值班律师座谈会

派驻值班律师,是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后附条文)。这一工作机制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检察机关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办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权益,落实法律援助制度,发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检察机关的积极作用。

附: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基层动态】嘉陵区院召开派驻值班律师座谈会

来源:嘉陵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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