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刘德凤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提到强拆,相信大家都不会陌生,但是对于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等财产后,该如何提起国家赔偿以及国家赔偿怎么赔偿,相信大家都不甚了解。今天,律师就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以及司法解释详细讲解下国家赔偿怎么赔,赔什么?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就是说,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公权力的侵害。没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损害并非国家公权力行为造成,均不符合国家赔偿的法定条件。在征收过程中遭遇非法强拆、违反程序强拆等行为,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二、国家赔偿赔什么?
(一)房屋价值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所谓“直接损失",是指因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当事人各项合法财产实际损失的总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的范围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合法房屋的,原本应当通过征收补偿程序予以行政补偿的房屋损失,转变为通过行政赔偿程序予以解决。征收补偿转变为行政赔偿的案件中,人民法院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项目和数额,至少不能低于行政机关合法拆除被征收房屋给予的行政补偿项目和数额。
(二)搬迁奖励损失
根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规定,原则上,享受搬迁奖励的条件为及时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日内主动搬迁。
当事人未签约导致房屋被拆除,一般难以享受搬迁奖励。但是,对于某些情形,需要结合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类型与违法情节轻重,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及征补条例,依法合理确定赔偿项目及数额,以确保当事人所得赔偿不应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的可得数额。
为避免出现行政机关实施了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却降低了征收成本的不合理结果,人民法院参照涉案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增加搬迁奖励金,有利于全面赔偿当事人损失,引导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征收行为。
(三)停产停业损失
经营性用房遭遇违法强拆,往往会产生停产停业损失。征收过程中,停产停业损失系因征收行为或侵权行为而给被征收人或受害人合法开展的经营活动造成临时性障碍而产生,本质上是一种过渡性费用损失,因而只能计算适当期间或者按照房屋补偿金额的适当比例计付。
被拆迁人在征收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后的适当期间,也应当及时寻找合适地址重新经营,不能将因自身原因未开展经营的损失,全部由行政机关来承担。
对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一般参照补偿标准确定。各地对停产停业损失规定的补偿标准并不一致,大多要求具备被征收房屋属于非住宅的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等条件。
(四)装修装饰费、搬迁费、过渡费损失赔偿
过渡费一般是对房屋被征收人于产权调换房屋或者安置房屋交付前的特定过渡期限内,因另寻住房搬迁所产生的损失或者增加费用的补偿。
即便对被征收人不存在产权调换房屋或者安置房屋的问题,但行政机关违法强拆房屋,必然导致被征收人在接受赔偿之前,临时另寻住房,并承担相关搬迁及临时安置费用。
对于装修装饰费、搬迁费、过渡费的赔偿,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此已经予以明确,赔偿可以参照执行。但是,相关标准不应低于各地确定的统一标准,当数额过低时侵害当事人的正当利益时,应当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依法赔偿。
(五)租金损失
房屋租金损失一般情况下属于“期待利益”,一般不予赔偿。但是,有些情形需要注意,因征收导致租房合同被解除而产生的租金损失,系当事人通过依法签订租房合同完全可以取得的确定的、客观的利益,本可通过合同实际履行得以实现,此种情形不同于房屋空置的情况下主张房屋出租后收益的“期待利益”的情形。
同时如果案涉房屋本身属于商业性用房,一直用于出租经营,其导致的一直无法出租的“经营性损失”属于直接损失范畴。
由于行政机关长期未履行拆迁职责,导致房屋一直处于待拆除的状态,既不能经营也不能出租,且当事人无法正常使用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判令行政机关按租金损失进行赔偿。对此,要注意区分相关停产停业损失中是否已包含该租金损失。
(六)室内损品损失及合理认定
因行政机关违反正当程序,不依法公证或者依法制作物品清单,致使当事人难以履行举证责任,行政机关也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金额的,人民法院可在当事人就损失金额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依法作出认定。
当事人的室内物品因违法强拆灭失,在双方均对室内物品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现场照片、物品损失清单,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考虑物品折旧等因素,对当事人的赔偿请求合情合理进行酌定处理。
关于非日常生活用品的大额财物损失、机械设备损失等,当事人应当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以证明这些财物在拆除现场客观存在以及各自的具体价值,否则法院缺乏酌定的基础依据。
(七)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和第三十六条第八项:“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等相关规定,国家赔偿以直接损失赔偿为准。
纵观国家赔偿法仅有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情形的,才需要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但从直接损失定义来讲,若违法损害赔偿金不计付利息,则会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无法得到全部赔偿,甚至可能促使加害人拖延履行赔偿义务。
所以在直接损失的认定方面,应吸纳赔偿金利息。对于利息的计算标准,在目前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按照平衡赔偿标准的原则具体确定。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5号《行政赔偿判决书》中采纳的是违法损害赔偿金应当计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这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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