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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邑县刑事律师电话,安徽望江17岁女孩溺水身亡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6 05:27:04

12月4日,安徽省望江县一名17岁女高中生跳河自杀。现场视频流传后,不少人指责处警民警救援不力,需要对女孩的死亡负相应责任;也有人认为,警方情有可原,贸然下水可能要再搭一条生命。


望江县公安局当天通报称,已就此成立调查组,对涉事民警、辅警作出停职接受调查决定,并对该事件处置过程进行全面调查,并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17岁女孩的生命,没有立即跳河施救的民警,一时间众说纷纭。


家属:没有勇气点开视频


12月4日,网上流传一段望江县一名高二女生投河自尽的视频。视频显示,一名女孩背对河岸,站在及膝的河水中,岸上民警靠近水域进行劝导。在女孩转身后,民警招手疑似示意其上岸,但视频35秒处,女孩突然一跃扑入深水区。


安徽望江17岁女孩溺亡之后

(截图来自现场视频)

随后,几位民警互相搀扶步入水中救援,至水位没过臀部时,民警无奈返回上岸。视频1分40秒左右时,女孩已逐渐淹没,一名男子游入水中寻找,但无功而返。


根据望江县公安局通报,当天13时许,县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报警,望江县城吉水桥边有一女子欲投河自尽。接警后,处警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处置,在安抚劝导过程中,女子突然扑入深水区。处警民警展开施救,后将女子打捞上岸,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死者自杀原因正在调查,相关善后工作正在进行。


12月7日,中国新闻周刊联系望江县公安局雷阳派出所,一名工作人员称,此事确由该所接警,目前已由上级部门调查处理,暂不方便透露详情。望江县公安局和望江县委宣传部均表示,此案还在调查中,一切以上述官方通报为准。


九派新闻此前报道,处警带队者为该所副所长,其余3人为辅警,处警人员均不会游泳。


据了解,死者是望江中学高二学生,是家中独女,生前成绩优秀。家属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事发前,女孩并无异常,也没听说网传的“提前踩点”一事。对于民警救援的问题,家属表示,“我们已经没有勇气再点开视频”。


女孩家属还提到,事情发生后,当地公安等部门暂未与其联系,“其他的信息还没有掌握,我们只能等公安的结果出来,我们相信公安。”


女孩跳水身亡后,处警民警的救援情况备受争议,不少人指责民警救援不力,如果及时救援,可能避免悲剧发生。


安徽望江17岁女孩溺亡之后

(望江县公安局通报)

对此,望江县公安局在通报中表示,针对网友反映的民警、辅警在施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该局已成立调查组,对涉事民警、辅警作出停职接受调查决定,对该事件处置过程进行全面调查,并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民间救援人员:警方没能做好预案


针对外界关注的救援问题,中国新闻周刊采访了多位民间救援机构的救援人员。


某民间救援队梁队长认为,此次事故的遗憾在于民警没有做好相应准备。一般而言,公安会依照就近原则派出警力,民警接到跳水自杀的警情,应该联系专业救援部门。赶到现场后,民警还应做好分工,“视频中有多个民警,应该在安抚劝导的同时,其他人做好辅助工作,比如找救援工具,比如绳子、棍子、木板等。”


梁队长称,就现场视频来看,处警民警在不会游泳的情况下手拉手尝试救援,其实也是危险动作,如果有人不慎落水,其他人也有可能被带入水里。


“另外,我猜测他们可能是判断失误了”,梁队长说,在视频前30秒,双方距离较近,民警可能没意识到女孩会很快跳水,因而还在劝导,如果迅速上前拉一把,或许有希望将女孩拽回来,但民警毕竟没有接受过专业训练。


另一民间救援人员认为,此次事件的过失不在于处警民警,而是指挥人员。“虽然不是专业救援人员,但面对意外突发状况,从接警到出警,应该做好准备。如果没有装备,应该协调消防救援一同救援,做好劝导无效的最坏打算。”


某市蓝天救援队许队长表示,基层派出所民警不是万能的,他们面对持枪持刀的歹徒,可能有相应的处置能力,但面对高空跳楼或跳水自杀者,确实不具备专业技能。如果民警不会游泳,没有专业的救生设备,下水救人就存在危险。


“但是针对警情的特殊性,他们没有做好相应的预案”,许队长同样提到,如果涉及跳水、跳楼的警情,应该联动消防或专业救援队,一起赶到现场处置。


这件事还引发一个话题,游泳是否应该成为警察的必备技能?


目前,我国的基层派出所还没有相应救援设备,相关规定也没有细化到警车上必备救生圈、绳索等。据许队长介绍,加之不少民警不具备游泳技能,在这种情况下,即便第一时间到达救援现场,能力也十分有限。


“这个事情值得我们反思,民警确实不是超人,但希望一线警察还是能有这方面的技能,作为到达事发现场的第一人员,如果有相关技能,确实能避免不少悲剧的发生。”许队长称,近年来,他所在的救援队也一直在向一线民警推广应急救援知识,除了鼓励学习游泳,还包括心肺复苏、止血包扎等等。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认为,要求整个公安机关的出警民警都具备各种技能是不现实的,“只能说是今后考虑增加更好的装备,加强出警人员的救助培训,或者在人员的配置上有进一步推动。”


曾在公安系统工作多年的李立(化名)介绍,针对民警缺乏专业的救援技能和救援设备,目前并没有成文的详细规定,一些经济较落后的地区,基层派出所并没有相应的经费保障,“这次是跳水,遇到高空跳楼怎么办?所以,这些意外应该由专业的部门来做,而不是一个警察包打天下。”


“原来公安部有规定群众有危难,警察必须勇为,但危难指的是本身不想的情况下遭受意外,但遇到自杀人员,本身没有求生本能的话,其实不太好处理。”李立称,视频中民警没有立即下水拉人,他判断其实也是担心刺激到女孩,另外也考虑到当时的水域情况。


律师:公安局或将承担行政责任


在望江民警被指责处警不力后,有网友翻出了2014年事发于山东的一起类似案件。


据裁判文书网,一名男子在人工湖不幸落水,现场人报警称有人落水,并告知落水地点。110接警后,指派临邑县公安局德平派出所处警,处警民警及时赶赴现场,但未携带救生圈、绳索等救援器材。


安徽望江17岁女孩溺亡之后

裁判文书网相关文书


事后,落水男子父亲以行政不作为将警方告上法庭。最终,山东省高院判定,临邑县公安局接到报警时,报警人已明确警情是有人落水,但处警人员并未按照规定配备任何救助落水人员的救援器材,因此,临邑县公安局实施的救助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构成未善尽法定职责。


不过,山东省高院认为,落水者溺水死亡的后果,与临邑县公安局未能善尽法定义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针对望江女孩跳水一事,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刘昌松律师认为,不能要求不习水性的警察作无谓的牺牲,也不能以女孩是否营救成功为标准,主要应以警察是否履行了“立即救助”的法定义务,来判断是否有责。


刘昌松分析,从视频来看,开始时,到场警察离站在浅水区女生仅1米左右的距离,若及时下水一步拉回女孩,能轻松救助成功,但贻误了时机;在女孩向深水区跳下刹那,女生身着棉衣下沉有个过程,在场警察若及时下水1米,也有可能拽回女孩,但警察失去时机。若反应迅速,立即下水,前行1米水深折回,即使未拽回女生,公众是理解的。


“从上述两个环节,即能判断其确有未体现立即救助的职责要求之嫌。”刘昌松称。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表示,处警民警可能不会承担刑事责任,但当地公安局或将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安徽省公安厅《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第35条规定,民警接到溺水、坠楼、自杀等情况的救助后,应当立即受理,并视情进行处置,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即对此类救助的要求,区别于刑事案件现场处置、行政案件现场处置。


因此,殷清利表示,“该工作规范对此类紧急类事发的救助规定为‘视情’,即是充分考虑此类救助的危害性,也是充分考虑到民警是否具备此类救助的专业能力与客观条件。”


殷清利称,此事发生在冬季水中,出警民警身穿棉衣,没有携带专业救助设备,也不具备专业的冬泳技术能力,加上事情突发,仅在几秒中出现不可预知的情况,在此条件下要求民警立即跳水救助,有可能出现人无法救起,而救助人身亡的后果。


“按照目前相关法律,追究民警刑事责任并不合理,民警也不应该因为自己的职务行为直接买单,但是,民警的处警行为毕竟是公安机关履行行政法定职责的行为,因此公安局可能会构成行政责任。”殷清利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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