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发言
法律监督工作发展成效突出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龙宗智
近年来,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检察机关积极作为,在加强法律监督开展各项业务方面作出了巨大努力,成效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出台对检察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是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总纲,让检察工作目标明确,相关措施有力,成效也较为明显。
二是积极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和发展,检察机关发挥了主导作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使我国刑事诉讼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虽然这项制度的实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如何实现控辩平衡,提高案件质量等。但这项制度的实施对改善以刑事司法为手段的社会治理方式,促进社会消极因素转化,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是深入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成效显现。最高检根据我国羁押制度背景的变化,及时提出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理念,后上升为刑事司法政策。对此,检察机关积极抓好落实,推动刑事司法观念变化。同时,与落实这项刑事司法政策有关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
四是非刑事检察业务,尤其是开拓性的公益诉讼检察成效较为突出。近些年,检察机关的非刑事检察业务有了较大发展,尤其是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已成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新的业务生长点,取得较为突出的成效,获得了社会认可。
虽然检察机关取得了上述成绩,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各项业务发展仍需要进一步改善,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检察机关要保持法治定力,维护法律尊严与法治原则。维护法律尊严与法治原则,首先就是要在社会敏感、重大案件的办理上,严格按照法治原则和程序、规范办案。因为,办理这些案件对于法治的建立以及民众对法治的信仰具有标杆意义。
第二,检察机关积极作为需紧扣检察职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具有特定的职责和业务范围,结合案件进行社会教育、提出检察建议、敦促有关单位采取预防措施是有必要的,但能动履职需要紧扣检察监督职责,防止泛化监督权。
第三,检察机关内部检察人员考核应当注意把握好方法与尺度。检察机关业务发展离不开业绩考核,考核是指挥棒,但使用不慎会破坏检察业务运行规律。特别是在具体操作中要注意一些问题,如考核成果利用应有利于维系员额检察官的主体性和荣誉感等。
推动未成年人司法创新发展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宋英辉
2020年4月,最高检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对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提出新要求。同年12月,最高法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建立专门的机构或者设专门人员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同时,法院、检察院建立健全符合未成年人司法规律的考核评价机制。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面对老龄化加速、出生率不断下降的情况,国家未来竞争力最核心要素还是青少年。党的十九大确立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对于家庭来说,孩子能不能健康成长,是关乎家庭幸福与否的关键。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最大区别就是未成年人还处在发育之中,大量犯罪学研究、脑神经科学研究表明,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或是被害后,如果对他的干预不专业,就极易出现人格问题,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从这个角度来讲,办理未成年人案件需要专业化队伍。未成年人司法在理念、原则、方式方法等方面与成年人司法存在较大区别。比如,未成年人司法的具体工作内容,除了要解决证据事实和法律问题外,还包括心理干预、家庭教育等工作。
近年来,在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设方面取得重大进步。2012年在刑事诉讼法中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反家庭暴力法、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十一)、家庭教育促进法等都有涉及未成年人的相关新规定,特别是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构建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体系,初步构建了罪错行为干预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工作方面成效也十分显著。近几年,最高检在强制报告、入职查询、观护帮教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良好效果。2018年10月,向教育部发出“一号检察建议”,加强校园安全建设;开展首批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试点等。同时,加强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罪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通过督促、支持起诉以及公益诉讼等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积极推动社会治理等,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虽然未成年人司法发展取得了上述成果,但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一是两法施行后,其他部门法与之不一致甚至冲突的问题亟待解决,还有司法解释、部门规定根据修订后法律修改完善问题。二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这包括未检业务发展不平衡,监督跟不上问题;再犯预防效果问题;等等。三是公检法司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社会专业力量衔接联动机制建设问题。
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周加海
2016年6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改革意见》)。近年来,在政法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果,积累了很多有益经验。
一是“以审判为中心”深入人心。在《改革意见》指引和要求下,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按照审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的意识增强,案件“带病”进入司法程序、审判程序的现象显著减少。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程序公正、保障人权等司法理念得到普遍遵从。
二是配合、制约机制进一步健全。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现象和问题得到有效纠正。不捕率、不诉率较大幅度提升。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诉讼机制更加完善。
三是证据规则、理念进一步改进。将原本只适用于死刑案件的“两个证据规定”扩展适用至各类刑事案件。证据收集固定规则更加明确、更加严格;证据审查判断规则更加细致、更具可操作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更加细化,申请难、启动难、排除难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得到解决;更加重视收集和运用客观性证据,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的陈旧理念和办案方式得到有效扭转。
四是诉讼体系进一步完善。建立起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相互衔接、繁简分流的多层次诉讼体系。简易程序、速裁程序适用率大大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到普遍适用,司法资源配置显著优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好落实,同时,也减少了社会对抗、增进了社会和谐。
五是人权司法保障进一步强化。非法证据排除、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等制度有效实施,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取得显著成效。法律援助范围进一步扩大,值班律师制度全面落实,刑事案件律师辩护、法律援助全覆盖改革深入推进,司法公正更有保障。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虽已取得丰硕成果,但仍需进一步深化。建议统筹处理好四对关系:一是以审判为中心与庭审实质化的关系。庭审实质化、庭审发挥决定性作用是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关键。对此,应当下大力气解决普通程序中证人出庭率低、当庭宣判率低等问题。二是以审判为中心与完善审前程序的关系。建立健全审判能够事先制约审前而不是只能事后“倒逼”审前的配套制度。三是以审判为中心与认罪认罚从宽的关系。认罪认罚案件,审判要依法履行审查把关、最终决定的职责,同样还应当协调好检察主导和审判中心的关系。四是司法先行与立法跟进的关系。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已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有必要及时提炼提升,转化为法律规定,以巩固改革成果。此外,一些制约改革持续推进的体制机制性问题,也需要通过立法完善予以解决。
能动检察的发展与深化
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顾问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李贵方
检察工作伴随司法改革的深化与发展,不断探索和实施一系列新举措,取得了显著效果。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检察机关承担指控犯罪的主导责任。因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作为落实庭审实质化的一项重要举措,检察机关提出要承担指控犯罪的主导责任。这是把“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检察院承担”的法律规定落实到责任主体,其意义非同寻常。查明事实是庭审的首要和基本任务,而证据则是证明、展示、还原事实的基础和根据。检察机关承担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就是指任何犯罪都要由检察机关通过真实、合法、有效、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的发生及成立,进而由被告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既是落实举证责任,也是落实庭审实质化的重要举措。
真正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新制度。检察机关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方面下了大力气,取得了不错成绩。当然,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比如,如何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解决这一问题的最重要途径就是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实施成效显著。经过近几年检察机关落实少捕慎诉慎押,2020年我国刑事案件诉前羁押率下降到59.3%,2022年上半年下降到32.7%。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实施既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节约羁押资源,减少看守所内的交叉感染等。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有创意、见实效。民营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央一系列文件精神及政策指导下,最高检提出,对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同时,对于涉案的企业及企业家,最高检提出,依法可不捕、不诉的,责成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切实整改。2020年初,最高检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2022年在全国全面铺开。企业合规既是事前预防,又给企业事后提供了纠正错误、继续前行的机会,是一个多赢的举措。
及时回应企业合规立法需要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法学院院长、教授 李玉华
为深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促进涉案企业守法经营,预防再犯,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正在全面推开。但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走向深水区,一些普遍性问题需要刑事诉讼法予以回应。在此,主要就立法模式、制度衔接等方面予以讨论。
第一,刑事诉讼法关于企业合规立法模式的选择。企业合规带来的刑事诉讼立法修改不可避免,但对于具体的立法模式,学术界和实务部门并未展开充分讨论。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主张分散式立法,另一种观点主张集中式立法。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初期,很多学者针对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某一个方面,提出分散式立法建议。后有学者提出集中式立法建议。我个人比较倾向于分散式立法。因为,现行刑事诉讼制度都是基于以自然人为中心的制度设计,对单位参与刑事诉讼没有更多的考虑。刑诉法修改应以企业合规为契机,把刑事诉讼制度设计以自然人为中心的单中心改造成为以自然人和企业为中心的双中心。
第二,关于企业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与衔接问题。认罪认罚从宽与合规从轻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二者有交叉,但是,两者又是不同的制度,如设立初衷不同、程序繁简不同等。将认罪认罚从宽与合规从轻等同以及将二者割裂的观点都是偏颇的,妥当的处理是将二者有机结合。体现在立法上,建议在刑诉法第15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企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已经进行日常合规建设或有效合规整改的,从宽处理的幅度可以适当增大。”
第三,亟须刑诉立法回应的附条件不起诉问题。一是将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扩大到企业,建议在刑诉法第177条之后增加附条件不起诉条款,明确合规不起诉的地位。其中,企业合规考察期、合规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等都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目前,在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检察机关注重形成合力,积极寻求支持。从企业合规制度本身以及我国实践需求来看,涉案企业合规从轻制度如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样,应当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除不起诉外,还有进一步向前、向后延伸的必要性,公安机关和法院在企业合规中的角色也应当在立法上予以明确。
适应新变化
重塑新型侦诉审辩关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 苗生明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等重大改革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司法理念甚至诉讼模式发生了历史性转变。这一历史性变革过程,必然推动刑事法治“生态圈”优化升级,催生新型侦、诉、审、辩关系的重塑。如何积极适应刑事司法制度和理念变化,准确调整、把握检察机关角色定位,构建新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更好发挥检察职能,共同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目的成为重要检察课题。
第一,以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为契机,深化中国特色新型检警关系。近年来,随着司法新理念的贯彻,检察机关主动向侦查阶段传导审判所需的证据标准和法律标准,体现审判中心论的新特征。在最高检和公安部共同推进侦监协作机制改革背景下,“捕诉一体”和“侦协办”的建立,为推动构建新型检警关系提供了空间。一方面,通过强化协作配合,共同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检察机关通过介入引导取证,有助于在侦查“黄金期”收集到关键证据,对于案件侦办发挥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强化监督制约,共同维护司法公正。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通过共同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现了监督关口前移,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
第二,适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新常态,构建新型诉审关系。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已成为刑事诉讼新常态,检察、审判履职模式发生新变化,突出表现在“精细起诉”带来的“审判分流”。一方面,检察机关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不断强化,起诉精细化程度越来越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秉持客观公正义务为前提,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求极致”的办案标准。在有限的审查起诉时限内,检察人员不仅要查清涉及定罪量刑、犯罪所得的事实,还要尽力促成退赃退赔、刑事和解等,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同时,检察机关对于审判活动、裁判结果确有错误的,还承担着监督职能。另一方面,案件繁简分流不断深化,“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格局逐步形成。检察机关通过起诉书对认罪认罚案件进行“标注”,有助于法院集中优势资源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实现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审判人员重点在于审查核实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可以适当简化法庭调查、辩论程序,极大地提升了审判质效。
第三,完善控辩量刑协商机制,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检察官与律师虽然职责任务、角色定位等不尽相同,但两者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彼此之间应当相互尊重、良性互动。当前,检律关系更多地体现出协商、合作、共赢的面向。一方面,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建立起良性健康的检律关系;另一方面,重视听取并及时反馈律师的意见,共同提升刑事诉讼的层次、品质和效果。
点评
以刑事司法理念引领刑事司法改革
中国政法大学
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 熊秋红
刑事司法理念政策的实施要靠刑事司法制度机制加以保障。第二单元六位发言人的发言,各有侧重,各抒己见,碰撞出不少智慧火花:
龙宗智教授高度肯定了检察机关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积极作为,能动履职,作出了醒目成绩。同时,他提出坚守法治原则、紧扣职责范围能动履职等建议。这些建议主要集中在如何处理两大关系:一是如何处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问题;二是如何处理检察工作行政性与司法性之间的关系问题。
宋英辉教授总结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专业化和未成年人保护立法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也提出了一些建议。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涉及专业化和社会化问题,是检察工作从犯罪治理走向社会治理的重要领域,由于其涉及延伸检察职能问题,因此,需要对其边界予以界定。
周加海主任介绍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历程、成效。他关于改革成效的分析,主要包括通过完善制度机制与加强繁简分流两方面的改革达到提升办案质效和加强人权保障的效果。同时,提出要处理好以审判为中心与庭审实质化、审判与审前、以审判为中心与认罪认罚从宽、司法与立法等四对关系,这实际上涉及对这项改革出发点的再认识问题。目前,改革偏重于强调审判在案件质量方面的把关作用,从国际视野看这项改革的出发点应当是保障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
李贵方律师对检察改革中的若干亮点进行了点评。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配套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际上是重塑了刑事诉讼的基本格局。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发挥了主导作用,使繁简分流机制更具活力。为提高宽缓化刑事政策的社会接受度,尚需加强宣传;深化法律监督,还需进一步拓展法律监督领域。
李玉华教授主要针对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进行分析,从立法技术上提出分散式立法与集中式立法的选择建议,并强调,检察机关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方面已形成比较成熟的经验,在推动立法方面,除了检察机关外,还应该争取其他机关的支持,形成合力。对此,我认为,更重要的是社会各界应当对这项改革形成共识。
苗生明厅长论述了刑事司法中检察机关与其他主体的关系,包括检警关系、诉审关系和检律关系,这实际上涉及控、辩、审三方所形成的诉讼结构问题。在对抗式司法走向合意式司法的背景下,“检察官司法”初具雏形,如何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以及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应当成为关注的重点。
进入新时代,在刑事司法理念引领下,刑事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以强化司法责任、加强监督机制为基本指向,刑事司法制度总体上朝着法治化、精细化、专业化、民主化、智能化方向发展。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未来如何处理好政治、社会与法律,实践逻辑与理论逻辑,部门发展与统筹发展,立法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将是检察工作发展所面临的重大挑战。
持续推动刑事司法制度发展进步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建伟
当前司法改革如火如荼,在法治大背景下,现代法治精神要素在司法改革及其具体成果当中得以鲜明体现。
第一,新时代刑事司法改革成果可圈可点。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禁止强迫自证其罪规则都是刑事司法改革在公正方面取得的成果。新型检律关系中,诉辩双方立场不同,但对法治的根本追求是一致的,这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秉持的理念基础。司法机关与学者一直致力于研究和推动未成年人司法,正是司法人性化的体现,遵循的是成长心理学规律。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盛世轻典的必然方向。当代刑事司法曾长期被重刑主义所影响。如今国家承平日久,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都需要进行调整,刑法要以轻刑化和减少死刑为主轴进行修正,刑事诉讼法需要以减少羁押和柔化刑罚为目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由此诞生,契合现代法治精神。
第二,新时代刑事司法改革取得了长足进步。具体体现为,诉讼和解、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四项制度“消化”了大量刑事案件,极大提高了司法效率。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是诉讼案件被动的参与者,而是对诉讼过程及其结果具有一定影响的参与者,体现为其对于诉讼结果具有一定决定意义。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扮演着主导责任承担者角色。
在刑事司法改革推进过程中,司法机关将理想与现实进行统合,形成了繁简分流格局。在此格局下,在被告人不认罪案件审理中,诉讼对抗性明显增强,社会影响力更大。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体现了我国古代的慎刑思想,也体现了我国与世界刑事司法进步方向相一致。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和合规附条件不起诉都是很有价值的议题。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法治领域的有益探索,是检察机关预防企业犯罪和再犯的升级版。当然,除了肯定其积极作用外,还需注意罪刑法定与起诉酌定的关系。
新时代刑事司法改革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侦查监督方面取得重大进展,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普遍设立,打开了密闭式侦查的通道。但需要注意的是,能动司法不是“一切能动”,还需严守职能边界,依法履职。
观察刑事司法改革,既要看现在,也要看过去,更要看未来。既需要司法现代化过程,将国际标准纳入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也需要打造更加符合人性的司法制度。探索司法改革之路要有国际视野,有人类文明思考,有现代开放胸襟,有古人见贤思齐之意。立足现在,对我国刑事司法的未来发展作出展望,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仍存有发展进步的空间。如,司法人权保障,国民参与司法,借鉴国际刑事司法标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都是未来刑事司法发展的重要内容。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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