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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险有赔偿吗吗,保险事故导致车辆贬值,保险公司对此赔不赔偿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7 03:29:10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车辆如果受损,受损修复后的车辆使用性能、使用寿命、安全性能、操作性能等整体性能是有可能随之下降的,一般很难恢复到事故前的水平,如果进行交易,其市场价值必然低于未发生事故时的车辆价值。

那么,保险事故导致的车辆贬值损失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这部分损失只能自己承担吗?

保险事故导致车辆贬值,保险公司对此赔不赔?

相关案例

2021年2月10日,陈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与李某驾驶的小轿车追尾,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车辆被送往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李某支付修理费78720元。

2021年4月2日,李某委托资产价格评估公司对小轿车因交通事故造成市场贬值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小轿车受损修复后在评估基准日2021年2月10日的贬值总值为人民币30086元。

另查明,陈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1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内。

李某认为,既然本人无责,从公平角度出发,车辆贬值是客观存在的,应当由负事故全部责任方承担贬值损失,且此前有支持车辆贬值损失的判例。

因此,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陈某以及保险公司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费用。

保险事故导致车辆贬值,保险公司对此赔不赔?

案例解析

关于这部分车辆贬值损失的费用,首先可以确定的是交强险肯定是不赔的。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第十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而根据《民法典》的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在进行车险理赔的时候,是先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进行赔付,交强险赔完之后再用商业险进行赔付。

而交强险是不赔车辆贬值导致的损失的,那么商业险究竟赔不赔车辆贬值损失?

其实在保险公司拟定的商业险赔付范围中,并没有约定过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因此在商业险的范畴内保险公司肯定也是不赔的。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车辆贬值损失明显不属于上述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因此,法院认为在李某已获得车辆维修费用赔偿的同时又主张贬值损失,法律依据不足,该部分费用侵权人不负责承担。

保险事故导致车辆贬值,保险公司对此赔不赔?

写在最后

关于这起案件,其实是有一点小波折的,在一审法院的判决中,法院判决车辆贬值损失应当由侵权人负责赔偿的。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驾驶的小轿车购买于2017年,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后虽经修理使用价值基本得到恢复,但是车辆受损较严重,市场交易确有贬值,并且李某委托的资产价格评估公司具备评估资格。

李某就该损失主张权利,即符合客观实际,也符合我国民事立法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但是该项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范围,其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亦无约定,应该由直接侵权人陈某承担赔偿义务。

而在二审时,法院最终还是进行了改判,保险公司和侵权人不用承担这笔费用。

那么,大家认为参照哪种方法才是正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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