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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登记,涉外婚姻离婚怎么起诉对方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6 15:24:12

现在有很多移民,许多人也选择跨国婚姻,也就是说,嫁给不同国籍的人。外国离婚通常并不难,但很复杂,涉及公证、认证、翻译等环节,需要到处跑。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涉外离婚的经验,并从法院裁判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

一、双方均为外国人

夫妻双方都是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士,在中国要求离婚。如果双方的婚姻在国外结束,中国法院一般不接受。但是,这里有三个例外:一是中国法院有权管辖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住所;

二是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中国法院可以受理管辖权,双方就离婚达成协议,国内法院可以受理制作民事调解书;三是应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涉外民事诉讼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权不提出异议,应当答辩的,视为承认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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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方均定居国外,在国内办理结婚手续

双方应当首先向定居国法院起诉。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一方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中国最终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双方均定居国外,在国外办理结婚手续

双方应当首先向定居国法院提起诉讼。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中国最终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一方居住在国外

无论哪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外国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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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公民在国外但未定居但未定居

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一方内地居民和一方涉外人员

如果双方在大陆登记结婚,可以选择协议离婚,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或者双方不在大陆登记,大陆居住地法院有权管辖。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替代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疑难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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