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一直是法院审判工作中重要一部分,劳动纠纷较为复杂,许多职工在面对劳动争议时并不知道如何合理维权。为了更好地让劳动者们了解劳动争议案件相关知识,小律现就大众关心的劳动纠纷法律知识和维权流程进行全面介绍。
(一)什么是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而引生的纠纷,其争议主体限于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内容围绕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一般包括:(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如何解决?案件审理要经过哪些诉讼流程?
劳动争议发生后,解决途径有四种:一是和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自行协商或请工会等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二是调解,请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等基层群众性组织进行调解;三是劳动仲裁,劳动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提交书面仲裁申请、身份证明材料及能够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四是诉讼,经仲裁委调解和庭审后可以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和解和调解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
我国劳动者争议处理程序实行"一裁两审"制,原则上必须经过仲裁才能进入诉讼程序。进入仲裁程序后,仲裁委不予受理的、仲裁委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向其上一级法院上诉,经两级法院审理终结。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且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此类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受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限制。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1、一审程序
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将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立案后,人民法院在用人单位及劳动者自愿的前提下,可以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的,法院将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当事人无法达成调解的,人民法院将对案件进行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依据案件复杂情况,审理程序可以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后可以延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最完备的程序,也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往往事实复杂、争议焦点尚不明确,人民法院会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做好开庭前准备工作。劳动争议案件开庭审理时主要按以下顺序进行: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对于判决前能够调解的案件,法院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法院将及时判决。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2、二审程序
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后可以延长。
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将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3、审判监督程序
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后可以延长。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审理期限及审理程序将依照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作出法院确定。
4、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用
为了有效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避免因过高的诉讼费用阻碍劳动者维权,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设为10元。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还将减半交纳。
(三)怎样避免劳动争议?
为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劳动者在求职时应擦亮双眼,可以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启信宝、天眼查等平台查询单位信息,了解其基本情况,也可以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查看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涉诉判决,提前防范,做到心中有数。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认真查看合同条款,尤其是涉及工作岗位、试用期、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权利义务的条款,注意不要签空白合同,签字盖章后双方各留存一份。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应注意收集和留存好证据材料,为维护权益做好准备。
(一)取证的重要性
有人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在某种程度上凸显了证据的重要性。证据是证明案件客观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是劳动仲裁委或法院查明案件真相、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劳动者要有证据意识,平时注意留存重要证据。发生劳动争议后,应该及时搜集和提供证据。
(二)证据种类及具体指引
《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以下八类:
1、当事人的陈述。劳动者对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等事实的具体陈述,可以作为证据,但一般应与其他证据结合使用。
2、书证。比如书面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均属于书证。书证一般应提供原件核对。
3、物证。比如用人单位发放的工服、劳动工具等。
4、视听资料。实践中,不少劳动者会用手机进行录音、录像,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如录音录像所使用的手机。
5、电子证据。具体包括(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也就是说,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第三方支付交易记录等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6、证人证言。劳动者可以就相关争议事项提供同事或其他在场见证人作为证人,陈述相关案件事实。证人应能出庭作证,签署保证书,接受询问。
7、鉴定意见。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某份具体证据是否伪造、变造存有异议,则可以申请鉴定,将鉴定意见作为证据提交。建议最好不要单方委托鉴定,而应由仲裁委或基层法院委托鉴定为好。
8、勘验笔录。是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查验、测量、拍照后制作的笔录。如有必要,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仲裁委或法院进行现场勘验。
(三)三种取证途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即"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一般而言,有以下三种取证途径:
1、主动搜集提供。劳动者对自己的主张,均应积极提供证据。搜集时,上述八种证据种类均可以搜集。
2、相应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应由用人单位提供;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2、工资发放记录,应当包含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用人单位应保存两年以上备查;3、劳动者提供初步证据证实用人单位掌握的其他证据,如考勤记录、相关考核表格等。
3、劳动者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如在社保局、第三方支付机构等保存的公文、电子证据等。
(四)哪些证据属于无效证据?
证据需要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另外,需要注意,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当事人的陈述;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3)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4)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五)"五一新规"上线,劳动争议诉讼的证据问题可以这样解决
职工通过微信向用人单位请病假在法律上算数吗?法院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提交证据吗?职工为同事或者用人单位到法庭作证需要遵守什么新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它既为民事诉讼证据建立了新规则,也会给用人单位制定实施规章制度、收集保管用工材料,劳动者依法维权产生深远的影响。
1、"于己不利"事实:不置可否或者有条件认可的新规则
在劳动争议案件的民事诉讼中,经常出现这样的现象:用人单位的诉讼代理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或提交的证据,要么不置可否,要么有条件的承认,给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制造了不小的障碍。
《规定》第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第5条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第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2、当事人自认:举证证明责任的免除和不免除
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一方认可的事实,是否还需要提交证据呢?特别是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事实,这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经常让当事人产生困惑。
当事人对"于己不利事实"的自认,原则上可以免除另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规定》第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6条第1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劳动争议案件事实,当事人免于举证证明责任。《规定》第10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2项至第5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6项、第7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3、电子数据:举证应确保真实、完整、有证明力
在网络化社会中,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通过网络方式(或者电子数据方式)进行信息记录、交流已经变成常态。
(1)电子数据证据有哪些?
《规定》第14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2)如何保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规定》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3)如何提交视听资料类证据?
《规定》第15条规定,"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规定》第61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4、鉴定意见:不认可答复应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涉及劳动合同内容真假、劳动者人身损害等级等项,经常需要申请鉴定。《规定》细化鉴定程序,弥补相关漏洞。
(1)启动鉴定的方式
除当事人申请和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外,《规定》第41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鉴定材料应当经过质证
《规定》第34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3)鉴定书的异议和鉴定人的答复
《规定》第37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4)不认可答复应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由败诉方最终负担
《规定》第38条规定,"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1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第39条规定,"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已经确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包含在鉴定费用中的,不再通知当事人预交。"
5、举证期限:法律关系的主张和认定不一致
劳动者请求的人身损害赔偿建立在双方构成劳动关系的基础之上,但是劳动者主张的劳动关系,与人民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性质不一致,是否需要中止案件审理,另行指定举证期限呢?
(1)举证期限的确定规则
《规定》第53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2)逾期提供证据的罚款数额
《规定》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6、责令提交证据:用人单位承担更多义务和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规定》从"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和"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两个方面,作出细化规范。
(1)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证据
《规定》第1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6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2)关于提交书证令
《规定》明确了申请条件、异议审查、法定条件和法律后果。关于申请条件。第45条规定,"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2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3)关于异议审查
第4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
(4)关于法定条件
第47条规定,"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5)关于法律后果
第48条规定,"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3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7、质证和陈述:法院有权决定质证方式和是否到场
劳动关系具有人格从属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信息互动,很多时间是没有书面材料的,这为查明案件事实带给巨大的困难。《规定》明确了当事人书面质证方式、到场接受询问的规范。
(1)当事人书面质证
《规定》第60条规定,"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当事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发表质证意见,人民法院在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质证意见送交对方当事人。"
(2)当事人到场询问
《规定》第64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就案件的有关事实接受询问。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到场接受询问的,应当通知当事人询问的时间、地点、拒不到场的后果等内容。"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第66条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8、证人作证:签署宣读保证书和接受各方询问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工友证言是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据。《规定》全面系统明确证人作证作规范。
(1)作证方式和书面证言接受条件
《规定》第6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规定》第76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申请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不能出庭的具体原因。符合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第77条规定,"证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2)证人签署宣读保证书
《规定》第71条"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
(3)证人作证要求
《规定》第72条"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第73条"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旁听人员干扰证人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4)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询问证人要求
《规定》第74条规定,"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人员许可后可以询问证人。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证人之间进行对质。"
(5)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规定》第75条规定,"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
(6)不当作证和不当询问的法律后果
《规定》第78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证人的询问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存在威胁、侮辱证人或不适当引导等情形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111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妨碍证人作证,或者在证人作证后以侮辱、诽谤、诬陷、恐吓、殴打等方式对证人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分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对于终局裁决,用人单位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或申请被驳回,劳动者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应按照仲裁裁决书载明的期限和内容履行。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至少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未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用人单位应按照一审判决结果履行;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至少有一方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一审判决结果履行;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的,应按照二审判决结果履行。
用人单位超过仲裁裁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不履行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生效的一审或二审民事判决书,劳动者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或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上述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上述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则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不再有强制执行效力。
劳动者申请执行需准备:申请执行书,载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理由等内容;生效裁判文书副本和复印件;劳动者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执行,还应当准备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如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进行和解、代收案款等,不能只载明全权委托。对于公民个人委托个人的,一般只能委托本人的近亲属,或由其所在街道居委会或当事人所在的单位指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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