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实际给人身造成了损害之后,那么此时可以要求肇事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呢。而此时需要先对伤者的伤害情况作出鉴定,若鉴定出来属于交通事故轻伤的话,那么此时2017年交通事故轻伤赔偿标准是什么呢?
河北兴冀律师事务所的张新茹律师做出了解答: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受害人为治疗因交通事故所致伤病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输血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费等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在司法实践中,首先,医院的收款凭证中出现新的收费项目如伙食费、空调费、护理费等。其中伙食费系重复计算,因为住院伙食补助费已经列为法定的赔偿项目,将在下文详述。空调费和护理费由医疗机构根据病人的实际情况单方附加,非受害人一方的意愿,其合理部分应予以赔偿。其次,部分受害人仅仅提供门诊药费的收费凭证,却没有相应的门诊病历,对此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不应支持,如果受害人能举证证明确为治疗所需即能够证明其关联性的除外;最后,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一般称为建议休息证明,该证明需要主治医师签字并加该医疗机构的医疗证明专用章)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因为定残后,受害人将根据伤残的程度,得到残疾补偿金。收入状况根据受害人的不同情况分为: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1)对此受害人要提供所在单位的合法证明(证明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作收入),司法实践中,对是否应当提供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交费证明、完税证明、工资单等证明材料,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此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从保护弱者的角度,另外根据我国现在的实际情况。受害人没有提供前述材料就一律对其误工费不予支持,显然与法与情相悖。
(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有些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并不会扣发或者全部扣发其(工资)收入。对这部分受害人,如果同样对其按照全部收入(工资)进行赔偿,受害人将得到双重收益,这与侵权法的填补损害的基本功能不符。
2、对于没有固收入的,笔者根据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不同分为:
(1)城镇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如暂住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证明),受害人要提供其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证明,然后提供其从事何种行业的证明(如营业执照、营运证明等),提供前述证明后,才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对农村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农村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纯收入来计算。
3、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年满60周岁的,其误工费如何计算?有人认为不能主张误工费,因为60周岁以上的人,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失去劳动能力的人,是被赡养的对象,所以不存在支付误工费的问题;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别对待,因为年满60周岁不一定就丧失劳动能力,仍有很多人在不同岗位从事着不同的工作。另外,城市居民有一部分人年满60周岁后可以得到退休工资的话,那么农民就没有了。因此,只要受害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误工损失,就可以要求赔偿误工费,但是应当提高对其误工收入相关证据的审查标准。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从高法解释来看,决定护理费高低的有三个因素:首先,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对此可以参照本文关于“误工费”的论述,另外,也可以参照当地医院护工(或者请保姆)的收入;其次,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护理人数一般为一人,护理期限一般住院治疗的时间,没有住院,仅仅通过门诊治疗,一般不计算护理费。对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如果另一方对于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有异议,可以申请法院对此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四)交通费
1、根据受害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2、对于受害人外地的亲属来往的交通费,笔者认为如果受害人发生事故后,死亡或者出现长时间昏迷或者经鉴定为重伤或者可能造成重度残疾的,其外地亲属(不得超过三人)来往的交通费应当给赔偿;3、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宿费
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其住宿人数及其必要性可以参照本文交通费的分析。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根据1996年2月1日财政部制定的《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为15元,发达地区为2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这里规定的特殊地区是指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区的省或者经济特区或者计划单列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不要与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平均工资混淆,应以上一年度该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平均工资为准。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区的省或者经济特区或者计划单列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文关于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分析计算,按照赔偿责任比例分担,但计算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十三)精神抚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上文也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交通事故轻伤赔偿标准的内容,各位可以适当的了解一下。但要注意的是,在我国不同的地区,其实关于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规定都是不一样的,因为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不同,要允许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赔偿标准。
张新茹律师补充:
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车辆受损,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报警。报警以后,交警整个过程只做一件事,就是查清楚事故的事实,对事故的责任进行划分。注意了,目前交警一般是不参与调解的。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五种情形。赔偿责任相对应的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100%、70%、50%、30%和0。如果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那么机动车赔偿责任加重10%(无责不加重)。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交警无法认定责任。那么赔偿责任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是50%,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赔偿责任是100%。
我国交通事故定责的原则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一方有过错,另一方无过错,过错方全责;双方有过错,根据双方过错大小来区分责任;双方都无过错,属于交通意外,双方都没有责任(赔偿责任由法院判决)。
二
好了,再来说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两种程序:
第一、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基本上是轻微的交通事故,没有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小的,交警应当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并交由双方签字。还有一种是有人员伤亡,但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每个地区交警对此理解不一,就佛山来讲,伤员胫腓骨粉碎性骨折,都可以用简易程序处理。简易程序处理有什么好处?对车主来讲,速度快,不用扣车。对伤员来讲,即使自己存在部分过错的情况下,仍可以要求车主承担全责,因为车主一般都购买了保险,有大部分车主也是愿意承担全责的。
第二、普通程序。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案件,都适用普通程序处理。普通程序处理一是需要扣车,第二,如有必要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检验时限一般是22个工作日。检验鉴定确认之日起5日内,应当通知驾驶人来领取扣押物品,和车辆。也就是说检验鉴定结论出来后的5天左右,车主可以拿到车。但是像广佛地区,交警在送达检验报告的同时,还会给一份财产保全告知书给无责方(双方有责任,可能给双方)。如果无责方认为有必要,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车辆。
两种程序,有时候是没有得选的。但是如果双方对责任无争议,车主购买了足够保险的情况下,伤者自认为伤得不是太重,是可以向交警提出来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前提是要自己能够准确判断责任。我碰到最傻的一个伤者是,医疗费医院预估4万左右,车主同意承担全责,但是一定要车辆先放个七八万医疗费在医院,车主没那么多现金,所以没有使用简易程序处理。后来的结果是同等责任。
很多伤者最大的问题是觉得自己一定没有责任,是对方把他撞了,肯定是对方责任。我建议找个比较有经验的律师咨询一下。律师能够大概的给你预估一下责任,这会为你下一步的行动提供一个非常有价值的参考。
三
现在进入正题,我们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对责任特别较真,什么情况下越快处理越好?先来看看责任对事故赔偿的影响。我们需要了解一下
什么是交强险
也就是说医疗费在1万之内,其他各项损失在11万之内,车损在2000以下的事故,只要驾驶员有责任。对赔偿而言,不存在任何影响。
对于轻伤来说,车主可以大胆的承担全责,因为目前而言,定伤者全责的案件非常非常罕见。车主有责任,交强险内能全陪,车主购买了保险,赔偿保险公司买单(等同于全体车主买单,赔付越高,保费自然会更高,保险公司不会亏的),伤者不会跑到交警队闹腾,明显有利于社会稳定。定责任总得有个依据吧?除非实在找不到依据的案件,有一个依据是万试万灵的,就是驾驶员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我见过佛山最奇特的一个案件,就是摩托车驾驶员醉驾驾驶,并且逆行,撞上了一台大客车,当场死亡。定了大客车驾驶员次要责任。
所以就轻伤而言,机动车驾驶员大可大胆承担全责(前提是保险足够),还可以算送了个顺水人情,毕竟你无责的可能性太小了。车损类案件就更加不用说了,全责不过是第二年保费涨几百块钱,跟对方扯几天太费神。来举例说明,我今年做的一个案件,双方都是货车,同等责任,双方车辆都有损失,事故时2014年发生的。我问车主干嘛这么久了都不处理,车主说联系不上对方车主了,对方的损失也没来找我们赔,找自己保险公司赔,只能赔一半。无奈请了我做律师,我看损失小,就只收了5000律师费。但是如果当时主动承担全责,完全是可以找自己保险公司全额理赔的。(当然,新的保险条款下,车损险不分责任,都可以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理赔)
但是有几种情况是千万不能主动揽责的。第一,伤势较重的,第二,自己有违法行为的,如超载等。因为这些情况下你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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