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能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吗?——解读交通肇事罪的转化(二)
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是两个常见罪名,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肇事者在主观上对于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结果必须是过失行为。而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是希望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发生就是直接故意,放任这种死亡结果的发生就是间接故意。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最为本质的区别就是对于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结果在主观上是过失还是故意。虽然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过失,这是其与故意杀人罪最本质的区别,但是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交通肇事罪能够转化成故意杀人罪。
【基本案情】
张某开车在经过路口时,撞上了行人王某。出事后,张某没有报警,而是将王某扶上车后驾车离开了现场。本来张某想送王某到医院救治,可在去往医院的途中,发现王某的呼吸越来越微弱。因为担心王某死亡给其引来巨额赔偿并承担刑事责任,在快到医院门口的时候,张某车子突然调转了方向,向山区开去,并将王某遗弃在偏僻之处,开车逃逸。当王某被人发现时已经死亡,后张某向警方投案自首。警方经侦查后认定张某在将李某撞伤后带离现场后遗弃,导致王某无法得到求助而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认为自己转移被害人王某是为了逃逸,并没有杀王某的想法,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其行为应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那么张某的行为究竟应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还是构成故意杀人罪呢?
【以案说法】
本案中,区分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关键,是交通肇事之后逃逸所涉及的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的转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一百三十三条是将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情节认定,而非故意杀人罪。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不及时抢救被害人,而是逃离现场、一走了之,致使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虽然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来看,张某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但该司法解释第六条又进一步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的该司法解释第六条之所以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抛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是因为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毁灭罪证,以一种积极的行为,故意将被害人遗弃至丛林、沟壑等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而后逃逸,使被害人失去被抢救的机会而导致死亡。也就是说肇事者明知被害人若得不到及时救助,必然会出现死亡的结果。肇事者的行为本身表明其主观上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已使在先的交通肇事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张某在将王某撞成重伤送往医院的过程中,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致李某死亡的情况下,将王某带到山区遗弃在偏僻之处,最终造成死亡结果。张某既不积极救助被害人,也让别人没有机会抢救,这是一种极其恶劣的行为。而且遗弃行为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关键因素,因为其明知被害人伤势严重,如果不救助,必将死亡或残疾而驾车逃离,其主观心理状态已明显从交通肇事时的过失转变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希望和放任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
交通肇事报警能撤案吗多久,交通肇事报警能撤案吗多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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