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网上推销算不算诈骗罪,网上推销算不算诈骗罪行为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9 16:16:05


利用正规平台制造虚假订单骗取提成和佣金 温州一被告人借助抖音诈骗钱财被判刑

本报讯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温 萱)叶女士经营一家茶叶店,为赶上电商直播经营浪潮,不熟悉直播操作的叶女士发出了抖音运营人员的招聘启事。不承想,本欲抓住互联网流量红利的叶女士却被骗走了钱财。近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裁定维持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2021年1月6日,自称专门负责抖音推广的卢某来到叶女士的茶叶店应聘抖音运营,其要求叶女士准备7至8个手机、支付3万元抖音官方视频推广费用并聘请主播带货(主播佣金为每单销售金额的50%)。除无法提供多部手机,其余叶女士均按卢某要求操作。

卢某在抖音上挂出标价为108元一个的红茶礼盒的链接进行销售,2021年1月11日至17日共出售1945单。其间,叶女士共向卢某支付订单佣金及充值官方视频推广费用160875元。

然而,叶女士发现这1945单均处于要求退款状态。原来,卢某并未聘请任何主播,抖音官方视频推广费用也仅充值了不到5000元,其擅自在抖音平台进行“一元秒杀”活动,1945单均是将108元的茶叶改为1元价格出售,制造虚假订单骗取提成和佣金。叶女士转给卢某的钱大部分被卢某用于个人消费。

随后叶女士报案。2021年9月,卢某被抓捕归案。

经审查,2020年11月至12月,卢某用类似手段向多人实施诈骗。2020年11月,卢某以抖音账户推广、垫付货款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蔡某6.2万元;2020年11月27日,卢某以带货主播要查看资金流水、向主播显示实力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徐某15万元;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间,卢某以运营抖音需要购买抖币或以低价出售积分账号等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邱某、吴某、熊某等资金。

法院审理后,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5万元。责令卢某退赔赃款,返还各被害人。

被告人卢某提起上诉。

温州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已经综合考虑卢某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对其判处的刑罚量刑适当,卢某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予采纳,裁定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互联网+”时代下,直播带货已日渐成为消费者购物的新型模式。网红直播带货往往需要流量支持,于是平台顺势推出流量收费模式,为新商家、中小商家创造广告机会,增加新的商机,但却被狡诈的犯罪分子利用,借着正规平台制造虚假订单骗取提成和佣金。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犯罪分子,严厉打击了新业态形势下的犯罪行为,彰显法律指引、评价、教育等功能,为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法官提醒,各类电商平台要规范直播运营行为准则,提高直播产业透明度。广大商家更要擦亮眼睛,切勿盲目追求流量,谨防诈骗分子多类型套路。

来源:人民法院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