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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判1年可以监外执行么,监外执行期间再次犯罪怎么判刑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3 16:35:07

以诈骗罪获刑10年半,因怀孕、哺乳期未收监执行;专家表示,监外执行期结束仍将被收监

年轻女子判刑后为逃避收监,竟用此方式三次监外执行

以合作名牌包生意为名,骗取他人60万元,2015年7月,安某因诈骗罪被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即将服刑时,因为安某怀孕,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至哺乳期结束。2016年,当法院决定将安某收监服刑时,其再度因怀孕被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3月,法院在第三次要求安某服刑时,其再度怀孕,法院于6月7日再次决定对安某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监外执行是对服刑人员特殊情况的照顾,这一时间折抵刑期。如果监外执行期间结束,罪犯刑期尚未结束,将被收监。照目前情况,安某在没有减刑的情况下,哺乳期过后按2019年6月被收监计算,到2024年服刑期满。

合作高仿包生意被控诈骗

根据检方指控,2012年1月间,时年28岁的安某虚构投资名牌皮包生意可获取高额利润的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陶先生60万元,被警方查获。案发前安某已退还被害人4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安某称自己不构成犯罪,被害人的钱款是丈夫到澳门赌博挥霍了,案发前二人已经离婚。其辩护人则表示,安某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的目的,不应认定为诈骗罪;即使认定诈骗罪应扣除还款数额;建议法院判处其缓刑。

记者获悉,在接受调查时,安某表示,2011年底或2012年年初,前夫吴某在澳门赌博输了200多万元,在没钱的情况下还想去澳门继续赌博,于是想到找朋友陶先生借钱,让安某借投资骗其拿钱。

因为此前陶先生听吴某提到过,安某做高仿名牌包生意非常赚钱,于是向安某转账六十多万元入股。转账后双方补签了《入股协议书》,“当时我没有签字,我和前夫吴某的名字都是他代签的,因为我知道根本没有做生意这回事。”安某说。

因诈骗罪被判10年6个月

陶先生的陈述证明显示,2011年,其通过朋友吴某认识了安某,之后在陆续接触过程中,安某说在做高仿名牌皮包生意,还给陶先生看过其和香港享受奢华皮具有限公司签订的入股协议书,他对此没有怀疑。

2012年1月10日,安某打电话邀请其入股60万元做名牌皮包生意,说是每天能有6000元利润,每周返利6天,周日结账。

陶先生说,2012年1月,自己陆续给安某银行卡转账并签订《入股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签订合同后,安某并未按约定每个星期给利润,并以资金筹不开为由推脱。2012年3月,吴某打来电话,表示安某根本没有做皮包生意,钱都拿去澳门赌博了,安某出示的入股协议等都是伪造的,陶先生这才知道被骗。

根据其他证人证言,吴某与安某都赌博。出入境记录证明,二人多次入境澳门。此外,2012年4月20日安某与吴某离婚,复婚后又于2013年5月2日离婚,两人协议约定欠陶先生的钱双方各承担一半。

根据朝阳区法院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和判决书,安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安某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2015年5月,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安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万元。宣判结束后,安某提出上诉,2015年7月,三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三度怀孕三度监外执行

根据朝阳法院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终审判决生效后,安某在服刑前表示已怀孕。2015年7月29日,因为查证安某确实怀孕,法院依法决定对安某暂予监外执行6个月至哺乳期结束。哺乳期结束后,法院向朝阳区司法局送达了收监安某的执行决定书。

2016年8月22日,因安某再度怀孕,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8个月。2017年4月12日,因安某“处于哺乳期内”,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3月11日,法院出具了对安某收监执行决定书。当日在收监执行过程中,安某称再度怀孕,后经民航医院诊断为妊娠状态。

2018年5月11日,安某在朝阳医院进行妊娠检查,经两名医师鉴定,主管院长审核签字,出具检查书。5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以罪犯安某怀孕不宜羁押为由,建议对罪犯安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6月7日,法院出具决定书表示,经查安某确实怀孕,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法决定对罪犯安某暂予监外执行。

■ 时间轴

2013年8月22日

安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取保候审。

2015年7月29日

安某终审被判10年半,因怀孕,法院决定对安某暂予监外执行6个月至哺乳期结束。

2016年8月22日

安某再度怀孕,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8个月。

2017年4月12日

因安某“处于哺乳期内”,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3月11日

在收监执行过程中,安某称再度怀孕,后经医院诊断为妊娠状态。

2018年5月25日

朝阳区司法局以罪犯安某怀孕不宜羁押为由,建议对安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6月7日

法院经查安某确实怀孕,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法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 专家说法

监外执行直接折抵刑期

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负责人李楠律师表示,监外执行是我国刑法出于人道主义对被告人给予的特殊照顾,本案中,安某因“怀孕”状态在监狱服刑期间三次被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李楠律师介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因此执行的期间即在刑期之内。也就是说,安某在监外执行期间等同于在监狱服刑同样的时间,计算在刑期之内。

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哺乳期满)后,如果罪犯刑期尚未结束,将继续被收监;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具体到本案,2018年6月7日,安某第三次被法院决定予以监外执行,如刑罚期满前监外执行完毕,仍将被收监。按照判决书显示的取保候审时间,安某此次监外执行期满,哺乳期过后,按2019年6月被收监计算,在不减刑的情况下,约在2024年服刑期满。

据媒体报道,刑事诉讼法对怀孕、哺乳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是“可以”而非“应当”,在执行过程中应当进行审查,而非只要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一律予以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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