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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起诉后还会判刑吗,诈骗案件证人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3 16:32:04

  阅卷——

  这个女证人“不简单”

  2021年,我办理了一起渉疫物资熔喷布合同诈骗案。

  该案被害企业从江苏无锡到黑龙江大庆涉及13地市,诈骗金额近千万。

  在审查公安机关欲提请审查逮捕杨某的犯罪事实时,我对人物身份进行分析,发现卷内一名女证人商某的行为已远远超出其居间介绍人的作用。

  8年的刑检工作经验告诉我,这个女证人“不简单”。

  我连夜整理出30余条继续侦查提纲,并于次日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对案件补查方向进行研讨,指导公安机关对商某开展补充侦查。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后,我采用多级树形图的方式,将13个地市的证据材料归纳整理。在确定杨某合同诈骗犯罪事实的同时,商某涉嫌犯罪的证据也已初见端倪。

  为了保证案件诉得出、判得下,我开展了自行补充侦查,委托技术部门对杨某、商某手机进行证据提取,获取了二人为欺骗买家所制作、发送的虚假发货影音资料。

  通过询问证人,证实商某为获取高额提成,鼓吹能够联系俄罗斯军方货源,促成双方签订购销协议;为骗取买家信任,带领买家参观他人熔喷布货品;咨询熔喷布市场价格情况得知,商某授意杨某签订的价格已明显低于市场价。

  上述获取的补查证据,结合公安机关的侦查证据,已经可以证实:自2020年3月6日,商某在明知杨某已无法履行合同且拟定价格远低于市场价的情况下,仍要求杨某签署购销合同,其对于诈骗结果发生持有积极追求态度。

  杨某参与甚至主导合同签订、承诺能够提供根本不存在的货源、带顾客考察他人货品等,已属主动实施骗取他人财物行为。杨某收取货款在无法供货时,商某拒不返还系主观上非法占有。

  综合上述情况,我认为商某与杨某具有共同诈骗犯意。

  讯问——

  “我只是顺手发几个假发货视频”

  面对我的讯问,商某狡辩说:“我只是介绍买家,合同能不能履行我不管;无法供货时我只是顺手帮着卖家发几个假发货视频;没有俄罗斯军方货源,我只是和买卖双方这么说说;我收的只是提成费为啥要还……”

  她没想到,就是这些她口中所谓的“只是”,成为检察机关追诉她为遗漏被告人的证据。

  2021年4月12日,我对公安机关送达了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对商某作为合同诈骗共犯移送审查起诉,同年4月14日,公安机关补充移送。

  2021年4月15日,我认定商某、杨某下列犯罪事实并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25日至3月3日,被告人杨某在没有熔喷布供应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商某介绍,以其经营的沈阳市康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与辽宁讯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签订熔喷布购销协议。

  同年3月20日至3月30日,杨某自行与湖北润烨新能源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签订熔喷布购销协议。

  2020年3月6日至10日,商某在杨某已明确告知其没有履行熔喷布合同能力后,依然联系买家,并称能够提供俄罗斯军方熔喷布货源,主导杨某以沈阳市康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与辽源市广而洁消毒剂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签订熔喷布购销合同,在签订合同标的价值已低于市场价情况下,仍获取货款20%以上提成。

  杨某诈骗作案13次,共骗得赃款9096000元。

  商某亦实施4次诈骗,骗得赃款4149000元。

  审判——

  犯合同诈骗罪判刑11年

  庭审过程中,商某的辩解依旧是漏洞百出,仍拒不认罪。

  针对她的无罪辩解,我通过正反两方面的证据进行综合论证,指出了她辩解其仅作为居间介绍人不属于犯罪主体不具有合理性、正当性,二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一致,印证商某明知杨某在没有履行能力情况下,仍介绍被害人与杨某签订合同,证人李某、王某和被害人范某、肖某均证实,在合同履行中,商某实施发布虚假发货消息、物流消息并承诺提供俄罗斯熔喷布货源促成合同签订的行为,上述证据有力指控被告人商某系杨某的合同诈骗共犯。

  2021年10月26日,经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杨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商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一审判决送达后,商某提出上诉。

  2021年12月20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商某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手记:也许只有这样,光才能照进来

这个女证人“不简单”犯合同诈骗罪判刑11年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二级检察官 刘超

  接到终审裁定的时候,我不由自主地红了眼睛。其实在追诉商某的过程中,我有过一丝犹豫。

  如果法院采纳我提出的量刑建议,那么商某将可能被判处11年的有期徒刑,在以后很长的时间中她的孩子将面临母爱的缺失。我也是母亲,我深知母亲的陪伴对孩子的重要,但是,提审商某时,她坚持抱着不满两个月的小女儿,我用最低音量讯问她时,她却用歇斯底里的声调编织着谎言,完全不顾及怀中吓哭的孩子……想到这样的场景,我觉得一个三观不正的母亲,或许会带给孩子更大的伤害。

  年幼的孩子虽然以后面对的是残缺的家庭生活,但也许只有这样,光才能照进来。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审查环节,必须查清全部犯罪事实和涉案人员,杜绝诉哪些审哪些的“单打一”工作观念。

  在该案件的审查过程中,我逐一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对合同标的物价格、诈骗钱款给付情况、赃款返还节点进行分别核实,从而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在追诉、打击犯罪的同时,有效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做到漏罪不放过、无罪不冤枉。

  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不仅对于案件要严把证据关、事实关,还应秉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力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和当事人财产权益理念。

  本案中,我坚持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通过对赃款多级流转开展追诉,为被害企业追赃挽损人民币76万元,让人民群众在司法办案中更有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

  记者后记:情中守法 法不容情

  在帮“女证人”不满两个月的小女儿换尿不湿的时候,小女孩突然对着检察官笑了。

  此刻,同为母亲的女检察官内心生出一丝不忍。这么小的孩子,将要在她人生成长中最重要的阶段失去母亲的陪伴……

  但是,法不容情。

  情与法之间的冲突,归根到底,是两种价值观的碰撞。

  电影《关云长》里面有一段经典的对话。

  曹操说,人,不能依靠,唯有法纪才能依靠!

  关云长说,没有道义,何来法纪?

  情与法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对矛盾。

  古人说,王法无情。

  这句话最早出于元代郑廷玉的《后庭花》第四折:“这两个都不待秋后处决,才见的官府内王法无情。”

  国家的法律是不讲情面的。

  因此,古往今来,我们确实看到,一个尊重法制的国家,人们都按照规矩来办事,的确不能够掺杂太多的个人情感。

  是什么样的母亲才能完全不顾及怀中被吓哭的孩子?

  人,若被利益蒙蔽了双眼,覆了心田,人世间,将比坟地还荒凉。

  人之所以为人,即是我们压抑了动物的本性,利令智昏的东西并不能影响我们的价值判断、破坏我们的行为准则。

  而法律正是一个辅助的工具,它助我们时刻铭记人之准则,它助我们以一颗敬畏之心平等地对待每一个生灵,它助我们的社会走上光明之路。

  《月亮与六便士》里说:“我那时还不懂得,人性有多少矛盾;我不知道,真诚中有多少虚伪,高尚中有多少卑鄙,或者,邪恶中有多少善良。”

  ……

  但愿,光能照进来!

  大庆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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