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交通事故尺骨骨折可以评几级伤残,电瓶车遮阳伞事故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3 13:31:07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为出行方便,许多电动自行车车主为自己的“爱车”加装了遮阳伞。虽“方便”了自己,却忽视了加装“遮阳伞”带来的巨大隐患。近日,包河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电动自行车车主因在电动自行车上私自加装遮阳伞,在路口与行人相撞,造成行人十级伤残,被法院判赔9万余元。

  “遮阳伞”碰倒路人,70岁老太十级伤残

  2021年10月15日7时10分左右,陶某珍驾驶安装遮阳伞的电动自行车(载江某某)沿呈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望湖中路交口南侧人行横道时疏于观察,未能确保安全行驶,遇李某英沿望湖中路南侧人行横道由西向东横过道路至此,电动自行车的遮阳伞与李某英的身体或雨伞发生碰撞,造成李某英倒地受伤。

  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报警,现场目击证人留存了被告联系方式,原被告随即各自离开。李某英回家后被家属送入安徽省立医院救治,并于7时48分在医院报警。一周后李某英住院治疗,伤情经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经鉴定,李某英因伤构成十级伤残。

  各执一词,事实难清

  就该交通事故的具体事实情况,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认为,自己是正常过马路,被告闯红灯撞伤自己。被告认为,原告横穿斑马线时是红灯,自己骑车直行的方向为绿灯,双方未发生碰撞。

  交警部门认为,陶某珍驾驶安装遮阳伞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疏于观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陶某珍驾驶电动自行车携带十二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但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因双方当事人事发后均未立即报警且双方当事人陈述不一致,无证据证明事发时双方通过路口时的交通信号灯状态,故此事故事实无法查清。据此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无法认定陶某珍和李某英在此时事故中的责任。

  经审理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1、原告受伤是否系因被告两轮电动车碰撞所致;2、事故责任应如何划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原告李某英受伤是否系因被告陶某珍两轮电动车碰撞所致的问题,因原、被告持相反意见,应结合事故发生时交警部门收集的证据综合认定该事实。通过交警部门对事发时在场人员的谈话,特别是被告陶某珍的女儿江某某的陈述内容可以确认被告陶某珍骑行的电动自行车遮阳伞碰到原告李某英的身体或雨伞致原告李某英受伤

  关于事故责任划分问题,因事发时没有监控设施拍摄到事故发生的过程,无法确认双方通行时的信号灯状态。但通过交通警察出具的事故证明可以确认原告李某英已经沿望湖中路南侧人行横道由西向东横过道路接近人呈坎路人行道。根据被告陶某珍的女儿江某某的陈述内容“2021年10月15日早上7:20,我因上学快迟到……”可知被告陶某珍在事发时可能存在赶时间情况。同时被告陶某珍骑行的是电动自行车,相较于行人而言电动自行车的危险性更大,作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被告陶某珍更应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确保行驶安全。且事故证明中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陶某珍在事故中存在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同时,作为行人的原告李某英也应注意来往车辆。综合以上因素,本案事故由被告陶某珍承担80%的责任,扣除其已经垫付的1351元,尚需赔偿95652.22元。

  法官说法

  电动自行车安装遮阳伞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易引发交通事故。遮阳伞面积较大,加装遮阳伞改变了车体重心与平衡点,破坏了车体的稳定性,还容易导致驾驶人视线受阻,增加车与车之间、与行人之间的碰擦风险。而且近年来,因事故发生时遮阳伞金属部件脱落、变形给驾驶人造成伤害的案件时有发生。遮风挡雨的效果虽然达到了,但安全问题依旧不容忽视。2021年12月,合肥市发布了《关于禁止电动自行车安装遮阳篷(伞)的通告》,在市区范围内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安装遮阳篷(伞)开展专项整治。希望广大群众为了自身与他人的安全,自觉拆除加装遮阳伞。(李翔 陈玉晗 记者 孟一凡)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