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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导致年薪损失怎么计算,交通事故导致年薪损失怎么计算的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3 11:57:09
如交通事故受害人无法举证证明工作单位因其受伤扣减其工资收入的

李某云与黄某焕、天网驾驶培训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中心支公司、王某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如受害人无法举证证明工作单位因其受伤扣减其工资收入的,对其主张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案件索引

一审: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0)湘0302民初1885号

二审: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3民终1614号

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湘民申1263号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0日8时8分,被告黄某焕驾驶教练汽车在湘潭市经开区××路××城驾校前门地段与原告李某云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李某云受伤以及衣服受损。交警部门认定:黄某焕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云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云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5月28日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李某云所受损伤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李某云所受损伤未构成伤残。建议出院后继续休息60天,护理期、营养期以实际住院天数确定,出院后定期门诊复查并治疗,后期费用3000元左右”。 原告李某云系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湘潭分院职工,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未扣发工资。

被告黄某焕驾驶的教练汽车登记所有人系被告天网驾驶培训公司,实际车主系被告王某伟,该车挂靠被告天网驾驶培训公司从事驾驶员培训工作,其为该车在被告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100万元商业三责险及不计免赔率,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黄某焕系借用被告王某伟的车辆使用。

李某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3440.42元(其中,误工损失费用9836.8元)。

法院裁判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原告主张赔偿的误工费如何认定问题。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交事故发生后的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单位扣发工资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作出(2020)湘0302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云各项损失共计30722.44元、黄某焕赔偿原告李某云各项损失共计15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李某云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XX。理由如下:1、误工费。上诉人受伤导致误工176天,上诉人提交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作单位湖南省特检院湘潭分院的证明,证实上诉人受伤后领取的是工伤保险待遇,而非工资。工伤待遇与侵权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上诉人享受了工伤待遇不影响其向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上诉人受伤后单位没有发放工资,误工损失客观存在,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的工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也是上诉人劳动收入的一部分,也应计算在误工费之内。2、护理费的标准应按2019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工资66816元/年计算,工作日应按360天计算。一审法院按2018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工资61227元/年÷365天计算护理费错误,请求二审增加2071.16元护理费。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上诉人主张赔偿的误工费应当如何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减少的收入计算。本案中受害人李某云的工作单位未因其受伤扣减其工资收入,故一审未认定其误工损失正确,李某云关于被上诉人应赔偿其误工费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2、关于上诉人主张赔偿的护理费应当如何认定问题。本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为2020年7月,则护理费应按上一年度即2019年《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按照该标准,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年平均工资为66816元,李某云关于一审法院认定护理费标准错误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李某云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应为21234.67元(66816元/年÷365天×116天)。则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应赔偿李某云损失共计32498.67元。故作出(2020)湘03民终1614号民事判决:部分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上诉人李某云32498.67元。

二审判决作出后,李某云不服,申请再审。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减少的收入计算。本案中,再审审查期间,李某云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李某云的工作单位因其受伤扣减其工资收入,故原审未认定其误工损失正确,李某云主张被申请人应赔偿其误工费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作出(2021)湘民申1263号民事裁定:驳回李某云的再审申请。

延伸阅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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