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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格式,代理词要交给法官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3 11:25:06


律师提交代理词的目的是什么?


毋庸置疑,是希望法官能够采纳律师的代理意见。但采纳的基本前提是,法官能看到,且愿意看下去,如果法官根本不看,又谈何接受进而采纳呢?


实践中,代理词相较于起诉状和答辩状,在写作形式上更灵活,更能发挥律师的个性,也更能体现律师的专业素养。我们总结多年来的经验和教训,把如何写好一份代理词的要领归纳为“五要”“五不要”,只需能做到,你就成功了一半!


第一,视觉美观。是指行文格式和排版要规范美观,这里更多的是形式要求,字体、字号、字间距、行间距、标点符号的应用等,要统一、规范,不要让法官见到就反感。


据说人与人之间第一印象只有0.38秒,55%外在形象,38%行为举止,语言只占7%,没人给你第二次建立形象的机会,而形象是人一生最好的名片!因此,一份“外在形象”良好的代理词,距离法官愿意看就进了一步。最佳参考格式和排版就是裁判文书。具体理由不再赘述,能懂的早就在做了,不懂的慢慢悟。


第二,方便识别。是指律师的观点,能让法官第一眼就看到,让法官以最小时间成本理解我们的主张,且能让法官快速识别该主张是否具备采信标准。不要让法官觉得你在捉迷藏,还要法官给你归纳总结说了啥。


有的律师喜欢套用裁判文书法官评析部分的写法,比如:“关于案涉合同性质问题”“关于案涉工程延误期间及违约责任应如何认定,以及各方当事人损失数额的计算标准应如何确定的问题”等,这样的表述都是对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


一方面,律师照猫画虎,意图让法官直接引用甚至拷贝,这一想法未免太过天真。姑且不论你的观点和论证是否可信,换位思考一下,法官怎可放弃自主性,若真拷贝了你的意见,成为你在外面吹牛的谈资,真是好说不好听。


另一方面,当法官如此概述争议焦点问题时,通常表明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法官必须不偏不倚地进行评价,立论与驳论会交叉出现,这对写作技能以及对案件把握的能力要求极高,没几把刷子,建议不要轻易采用,否则可能会适得其反。


还需特别注意,针对同一个问题,律师在论证时,展开的逻辑层次,最多不超过三级,除非特别疑难复杂的案件。对于一般案件,二级论证足够,一级:表明对争议焦点问题的态度、观点、立场;二级:依据法律结合事实证据阐述具体理由,第一、第二、第三等。切忌!一般案件还没有复杂到那个程度,需要把问题分条缕析到那个程度(不是不需要,而是现实不允许)。


第三,专业可靠。是指行文语言要规范专业,不要让法官一眼看出你是个外行。


曾听一位资深法官说过一个现象,很多律师分不清诉讼标的和诉讼标的物。我不清楚是真是假,姑且引用说明问题。即便有些夸大,不排除笔误总是有的,若真出现,律师的专业度必然减分。


第四,论证有力。是指行文逻辑要规范严谨,不要让法官感觉你是个“杂文”写手。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要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法官的说理体现在文书评析部分,即本院认为一节,我们发现,能令人信服的裁判,大部分总是会遵循严谨的形式逻辑,三段论推理。有的人沉浸在自己的世界里,自说自话,“来回穿梭于事实和规范之间”,逻辑混乱。你的代理词在论证方法上应遵循严谨的逻辑推理。


第五,表达中肯。是指行文用语、语气和语态要客观、中肯,不要让法官厌恶你的表达。


律师应多站在法官的角度考虑问题,但须坚持自己的正确(强词夺理必然会令人厌恶)观点,本质上要求律师的观点和论证在事实上、法律上、法理上以及约定成俗的习惯上都能站得住脚。设想,你的代理意见若被法官采纳,体现到裁判文书当中,当事人会如何看待?其他人看到会如何评价?因此必须要考虑到代理意见的接受度问题,必须相信法官的居中裁判立场。


切忌!代理意见不是当事人以及代理律师的情绪发泄、不是得理不饶人,更不是颐指气使!


有的律师在开庭时情绪化一点尚且能够理解和包容,在代理意见当中还将情绪进行到底——对方的所有意见都是错的,只有自己对,法官你不听我的,你就会错!换位思考一下,这样的方式有几个人能接受?


因此,律师提交代理词的终极目的是,请法官再一次倾听你的声音!律师要做的,就是让你的声音是悦耳动听的旋律,而不是杂乱无章的噪音!


一份能让法官看完的代理词,应做到“五要”“五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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