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进步,车辆越来越普及,这一趋势便利了人们出行的同时也会让交通事故的出现越来越频繁。谁也不想遇见交通事故,但事故只能够尽量去避免,根本不可能做到杜绝,那么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责任该如何划分?责任划分之后,有责任的一方一直找借口推脱,我们又该如何应对?
首先是事故的定责问题,如果我们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在无法自行解决的情况下,拨打报警电话是最好的选择,如果只是发生了一些小的剐蹭,那么事故双方完全可以通过自行协商解决,若是责任实在无法划分,那么双方应当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寻求交警部门的帮助。
事后交警部门则会根据现场能够找到的证据对事故双方进行定责,这时切记不要因为害怕承担责任而选择逃逸,否则除了承担责任之外,还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是承担刑事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我们也要注意保留好现场的证据,千万不要做出破坏证据之类的行为,否则就会被认定为全责,所以说,遇上交通事故千万不要害怕承担责任,逃避责任只会让自己承担更大的责任。
在交警部门定责完成之后,接下来就到了事故双方的理赔阶段,而在这个时候,有些人便会借故推脱,遇上这种情况时,我们该如何进行维权?一般来说,遇上这种情况,我们可以通过如下三种方式去解决:
第一是自行协商,也就是找到需要负责人的一方就赔偿等问题进行商量,但一般来说,这种方式成功解决问题的可能性不大。别人都已经开始借故拖延了,那么协商对这种人来说作用并不大。
如果协商不成,那么我们就可以选择第二种方式,双方一致请求交警部门调解,一般来说,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双方的问题应当是可以得到解决的,如果还是不行,那么我们就只能选择最后一种方式,向法院起诉,请求强制执行。
但是法院针对此类民事案件一般都是以调解为主,调解不成之后才会进入正式的司法程序,若是在法院判决后,责任方仍不负责的,那么当事人便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交通事故发生后,我们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当分两种情况来讨论,第一是事故导致车辆损坏,并未对人造成伤害的,这种情形下产生的赔偿一般就饿只会有车辆的维修费用等,这一类型的赔偿一般情况下数额并不会很大,因此双方经过协商后完全可以解决,责任方也可以通过保险对对方进行赔偿。
第二种情况为比较严重的交通事故,在这一类型的事故中,不仅仅会导致车辆损坏,而且会导致人员受伤甚至是死亡,那么这种情形下,除了车辆的维修费用外,责任方还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
其实在本质上,交通事故也就是一种责任方对另一方的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一般来说,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无责任的一方可以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赔偿,具体的金额则需要根据专业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算,如果责任方拒绝或拖延赔偿,那么我们就可以通过上文中的三种方式来解决。
当然,无论是采取哪一种方式,我们都应当保留或收集足够的证据,一般情况下,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就是最好的证据,但也不排除存在争议的情形。在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自行去收集证据,只有在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够做出判决。
最后补充一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对事故定责的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交通事故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遇到,因此我们应当对相关的规定进行了解,这样才能做到有备无患,以免在遇到交通事故后,自身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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