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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县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法庭上询问证人的技巧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3 04:30:05
庭前准备的经验和技巧──法庭调查环节之讯问、示证

庭前准备的经验和技巧

法庭调查环节之讯问、示证

范伟* 陈吉莉**

为健全司法权运行机制、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2016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出台《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规定证据调查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长期以来,在卷宗中心主义的审判模式下,公诉人习惯于程式化、形式性庭审,与辩护人的庭审对抗较少,庭审中没有阐述的理由可以庭后再与法官沟通,庭上表现不足可以庭后弥补,庭审表现的好坏对庭审结果一般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可以说,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然对固有的公诉人出庭模式产生颠覆性影响,公诉人庭审表现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出庭工作对案件裁判结果的影响也将愈加明显。为了应对和适应这种变革,提升庭审驾驭能力,我们在办案中必须高度重视、不断强化庭前准备工作。

关于公诉人庭前准备工作,《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定》(试行)第四百二十八条作出了明确规定,笔者将其概括为八项重点工作:温故案情、组合证据、吃透法律、充实知识,讯问询问、示证质证、预测答辩、公诉意见。案件适用程序不同、公诉人的能力水平不同,每个人、每起案件所需要准备的重点会有所区别,但上述八项工作是对庭前准备的基本要求。

实际上,公诉人要做的准备远不止这些。如重大案件开庭前需要将身心调整到最佳状态,避免感冒、嗓音嘶哑;对庭审可能引发的现场冲突和舆情风险有所准备;对辩护人的辩护风格和辩护思路要有大致了解等。特别是在敏感、重大、疑难、社会关注度极高的案件办理中,对辩护人的了解将直接影响出庭公诉准备工作的重点方向,乃至最终影响庭审效果、裁判结果。可以说,公诉人出庭是一项系统性极强、涉及面众多的工作,需要我们高度重视、深入思考、认真准备。下面笔者就其中法庭调查环节的出庭准备工作略抒己见。

了解相关领域专门知识,提高专业性

公诉人作为司法工作者,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是看家本领,对其他领域的专业知识当然不可能全部熟悉。但是,刑事案件并非法律知识的孤岛,而是与其他知识领域存在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如伤害、杀人类犯罪案件与法医学、痕迹学、生物化学等知识密切相关;经济类犯罪案件往往与会计学、金融学、统计学等知识密切相关;食药品及环境类犯罪案件与药理学、环境学、营养学等知识密切相关。对于这些案件,如果公诉人庭前未充分了解相关领域的科学知识,庭审中极易陷入被动,甚至无法清晰、准确地表述案件事实。在备受关注的“快播”案庭审中,公诉人的表现饱受质疑,主要原因就在于其当庭发问的部分问题背离网络基本常识,这说明他们对案件涉及到的网络专业知识了解过少,“不懂技术”成为了致命短板。

相关专业知识的储备,对于鉴定意见等证据的审查判断具有重要作用。2012年刑诉法将原鉴定结论的表述修改为鉴定意见,这意味着鉴定文书作为证据中的意见型文书,可以由承办人审查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采信、判断其证明力的强弱。但是,要做出相应判断,承办人需要进行审查,除了对形式合法性进行审查,还要根据刑诉法解释的要求审查鉴定的程序、方法、分析过程是否符合本专业的检验鉴定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审查是否违反鉴定标准常理。这些审查工作要求办案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否则很难发现鉴定意见中的疏漏和不合理之处。尤其在出现控辩双方对于鉴定意见认识不一或者多份结论意见不一致、需要鉴定人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情况下,是否能准确了解争议和矛盾焦点对应的专业知识,进而制定相应的质证、询问和辩论预案,对于法庭是否能在证据判断和采信方面支持公诉机关的意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在笔者办理的白某故意伤害案中,鉴定意见表述为被害人“颅脑损伤符合与平面物体接触后颅骨变形所致”。被告人辩称被害人系酒后跌倒撞到铁门和水泥地致使颅脑损伤,而非自己使用烟灰缸砸伤,辩护人申请法院通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庭前,笔者向法医专家详细了解了两种致伤方式的细节差别,制定了详细的庭审预案;在庭审中,辩护人的发问方向集中在致伤物推断方面,试图模糊二者的界限,进而割裂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公诉人则结合专业知识、针对鉴定中伤情细节的描述,引导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表述出打击伤形成的颅脑损伤症状体现为“加速伤”,摔倒伤体现为“减速伤”等医学知识的关键区别,进而结合该案医学诊断细节判断被害人的伤系“加速伤”,排除其自己撞伤和摔伤的可能,巩固了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强化了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度。

被告人王某某将药物投入酸酸乳杀人一案,卷宗中出现大量药物名称,鉴定意见显示死者胃内容物中含有舒乐安定成份,现场勘查获取了艾司唑仑药片,被告人供述其投放了安眠药。那么艾司唑仑、舒乐安定、安眠药,这三种名称有何区别?是否是同一种药物?致人死亡剂量是多少?是否可溶于酸酸乳?可溶性如何?这些专业问题必须在庭审前予以解决,否则将可能出现以下问题:第一,三种名称的物品不是同一种药物;第二,被告人投放的药物剂量,不会发生致人死亡结果;第三,被告人投放于酸酸乳中的毒物,长时间无法溶解。如果庭审中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将直接对证据链及因果关系造成毁灭性打击。如同辛普森案件庭审中,众目睽睽之下,辛普森折腾了很久,却很难戴上那副沾染血迹的作案手套。

在上海复旦林森浩投毒案中,一个重要争议焦点就是死亡原因是中毒还是乙肝?检方认为:被害人黄洋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辩方及专家证人认为:被害人系暴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面对这样的案件,公诉人必须对二甲基亚硝胺的这一化学领域的知识有所了解,也需要对爆发性乙肝这一医学领域的知识有所掌握,甚至还需要知悉林森浩投入毒物的饮水机工作原理。缺少任何一个环节的知识储备,都可能造成证据链的崩塌。

公诉人作为司法工作者,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是看家本领,对其他领域的专业知识当然不可能全部熟悉。但是,刑事案件并非法律知识的孤岛,而是与其他知识领域存在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如伤害、杀人类犯罪案件与法医学、痕迹学、生物化学等知识密切相关;经济类犯罪案件往往与会计学、金融学、统计学等知识密切相关;食药品及环境类犯罪案件与药理学、环境学、营养学等知识密切相关。对于这些案件,如果公诉人庭前未充分了解相关领域的科学知识,庭审中极易陷入被动,甚至无法清晰、准确地表述案件事实。在备受关注的“快播”案庭审中,公诉人的表现饱受质疑,主要原因就在于其当庭发问的部分问题背离网络基本常识,这说明他们对案件涉及到的网络专业知识了解过少,“不懂技术”成为了致命短板。

相关专业知识的储备,对于鉴定意见等证据的审查判断具有重要作用。2012年刑诉法将原鉴定结论的表述修改为鉴定意见,这意味着鉴定文书作为证据中的意见型文书,可以由承办人审查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采信、判断其证明力的强弱。但是,要做出相应判断,承办人需要进行审查,除了对形式合法性进行审查,还要根据刑诉法解释的要求审查鉴定的程序、方法、分析过程是否符合本专业的检验鉴定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审查是否违反鉴定标准常理。这些审查工作要求办案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否则很难发现鉴定意见中的疏漏和不合理之处。尤其在出现控辩双方对于鉴定意见认识不一或者多份结论意见不一致、需要鉴定人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情况下,是否能准确了解争议和矛盾焦点对应的专业知识,进而制定相应的质证、询问和辩论预案,对于法庭是否能在证据判断和采信方面支持公诉机关的意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在笔者办理的白某故意伤害案中,鉴定意见表述为被害人“颅脑损伤符合与平面物体接触后颅骨变形所致”。被告人辩称被害人系酒后跌倒撞到铁门和水泥地致使颅脑损伤,而非自己使用烟灰缸砸伤,辩护人申请法院通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庭前,笔者向法医专家详细了解了两种致伤方式的细节差别,制定了详细的庭审预案;在庭审中,辩护人的发问方向集中在致伤物推断方面,试图模糊二者的界限,进而割裂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公诉人则结合专业知识、针对鉴定中伤情细节的描述,引导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表述出打击伤形成的颅脑损伤症状体现为“加速伤”,摔倒伤体现为“减速伤”等医学知识的关键区别,进而结合该案医学诊断细节判断被害人的伤系“加速伤”,排除其自己撞伤和摔伤的可能,巩固了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强化了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度。

被告人王某某将药物投入酸酸乳杀人一案,卷宗中出现大量药物名称,鉴定意见显示死者胃内容物中含有舒乐安定成份,现场勘查获取了艾司唑仑药片,被告人供述其投放了安眠药。那么艾司唑仑、舒乐安定、安眠药,这三种名称有何区别?是否是同一种药物?致人死亡剂量是多少?是否可溶于酸酸乳?可溶性如何?这些专业问题必须在庭审前予以解决,否则将可能出现以下问题:第一,三种名称的物品不是同一种药物;第二,被告人投放的药物剂量,不会发生致人死亡结果;第三,被告人投放于酸酸乳中的毒物,长时间无法溶解。如果庭审中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将直接对证据链及因果关系造成毁灭性打击。如同辛普森案件庭审中,众目睽睽之下,辛普森折腾了很久,却很难戴上那副沾染血迹的作案手套。

在上海复旦林森浩投毒案中,一个重要争议焦点就是死亡原因是中毒还是乙肝?检方认为:被害人黄洋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辩方及专家证人认为:被害人系暴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面对这样的案件,公诉人必须对二甲基亚硝胺的这一化学领域的知识有所了解,也需要对爆发性乙肝这一医学领域的知识有所掌握,甚至还需要知悉林森浩投入毒物的饮水机工作原理。缺少任何一个环节的知识储备,都可能造成证据链的崩塌。

讯问提纲有的放矢,增强针对性

庭审讯问是公诉人“明知故问”的过程,所有设置发问的问题均与犯罪事实关联且有相应证据佐证,发问过程的走向、答案的范围都应在公诉人的预测之内。公诉人庭前应根据案件证据状况、被告人认罪态度、思想状况及理解和表达能力等情况设定讯问目的和讯问思路,进而制作具有针对性的讯问提纲。例如,对于认罪态度较好、文化程度较高、理解表达能力较强的被告人,可以采取开门见山的讯问方式;针对文化程度较低、理解能力不高或故意狡辩的被告人,则应适当调整讯问方式迂回进行,但应避免诱供、指供。

(一)讯问提纲因案、因人而异

1、对于被告人始终供认不讳的案件。此种情况可以概括讯问,简化过程。在办理某部委原副部长朱某某受贿案时,庭审讯问只有两句话:“你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侦查阶段和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亲笔供词和悔过认罪书是否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所述内容是事实吗?”言简意赅、直奔主题,通过讯问对庭前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当庭确认。简化讯问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提高效率,简化庭审程序。二是防止讯问中由于被告人记忆、表达问题引起证据之间新的矛盾。

如在办理某省委统战部原部长周某某案件中,法庭调查分为主体部分、受贿部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三个部分进行,讯问提纲也拟定为三部分。对主体部分的讯问一句带过:“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对其主体身份不持异议,公诉人不再讯问”。对受贿部分拟定了两套方案,若被告人认罪,按照上述所讲的朱某某案相同讯问方式;若被告人对指控事实有异议,再全面铺开,详细讯问。

2、对于被告人翻供的案件。被告人翻供的常见情形有三种:第一种是被告人辩解称之前的有罪供述系违法侦查取得,如刑讯逼供、诱供、事先打好笔录让其签字等;第二种是被告人辩解称之前有罪供述系侦查不当造成,如讯问环境恶劣、长时间讯问给其造成巨大心理压力和恐慌等使其违背真实意愿供述;第三种是被告人否认之前有罪供述,但对为何作出有罪供述不作解释。对翻供案件,讯问提纲的准备重点是揭示其翻供理由不合理、不成立,进而确认、强调其之前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

笔者办理王某某故意杀人案时(投毒杀妻),除了仅有的一次有罪供述外,基本没有任何其他证据,仅有的一次供述也是被告人在被刑事拘留后心理防线崩溃所作,供后随即翻供。被告人在审查起诉环节全面翻供,否认故意杀妻,辩称与妻子感情很好,妻子系自杀。但是王某某毒杀妻子后三个掩饰罪行的行为,成了他无法绕过的死结。为了制造妻子自杀的假象,将家中煤气罐搬入卧室并打开;为了证明自己不在现场,用妻子的手机编写内容为“回家”的短信发给自己的手机;为了制造妻子自杀的原因,将写有“房子浸水”的纸条塞入妻子手中。

公诉人在制作讯问提纲时即围绕被告人在妻子死亡后的三个行为进行重点突破。第一,妻子死后搬煤气罐进卧室是什么原因?第二,在妻子死后为什么要编写发送内容为“回家”的短信?第三,妻子死后为什么将“房子浸水”纸条塞入死者手中?这三个问题正是被告人无法回避的事实,在发现妻子死亡以后不予施救却搬煤气罐、编发短信息、塞小纸条的行为,显然有悖于最基本的夫妻感情关系。当庭面对这三个问题时,被告人供述从最开始的“很爱妻子、不会杀她”,进而面红耳赤,语无伦次,最终哑口无言、低头不语。

3、被告人拒不供述的案件。零口供案件中的被告人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主动对抗型。此类被告人巧舌如簧,善于避重就轻、混淆视听,反侦查能力强,表达能力强、煽动性强,对公诉人讯问形成的挑战极大。二是消极对抗型。对公诉人的一切问题都拒绝回答或对自己不利的问题均作否定回答。此类被告人不善言辞,但情绪波动较大。

零口供的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经多次讯问拒不认罪,可见其对抗心理十分顽固,试图依靠短暂的庭审讯问时间使其思想上发生重大转变、当庭供述的可能性极小。因此,在制作讯问方案时要以正面防守为主、逆向进攻为辅,目的在于消减其辩解的可信性、展示其拒不认罪的态度。一是筑牢围墙,正面防守。针对被告人承认的、能够从侧面支持指控、有其他在卷证据证明的边缘事实进行发问。二是引蛇出洞,精准打击。对于被告人不承认的核心事实,可以让其详细阐述,甚至可以将该部分发问交给辩护人,让被告人放松警惕,出现漏洞。在辩护人发问、被告人充分辩解后,公诉人针对被告人辩解中的矛盾点进行补充发问和总结,当庭揭示被告人不能解释的自相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尤其在被告人可能当庭积极对抗的情况下,公诉人在庭前应认真研究其辩解细节、预测其回答方向,找出被告人在积极圆谎的过程中容易出现疏漏和矛盾的若干关键点,采取通过“对辩解进行重点攻击”的讯问策略向法庭进行展示,选准时机,精准打击。

此外,面对零口供案件,由于被告人在庭审之前早已做好死磕到底的准备,公诉人切记要避免在讯问提纲中设置言语过激、穷追猛打的问题,避免被告人情绪失控,发生暴力、自残等干扰庭审的行为,以免影响整个庭审效果和进程。

(二)讯问提纲要紧扣案件争议焦点

如果说宣读起诉书是公诉人吹响的战斗号角,那么庭审讯问就是公诉人打响的第一枪。一份优秀的讯问提纲一定要在充分、准确预测辩点的基础上,有的放矢设置问题,为接下来的质证、辩论打好基础、做好铺垫、埋下伏笔。

笔者办理的曾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提出:在盗窃行为被发现后,曾某驾车在人群密集的集市横冲直撞逃回家中并安排后事、和家人告别,目的是为了前往公安机关投案,符合“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公诉人遂针对是否具有该情节重点制作了讯问提纲,主要包括三方面:第一,从案发到被抓获间隔了多长时间?第二,从案发现场(商城)逃回自己家中(固始),行驶了多少公里?第三,回家后都做了哪些事情?

庭审中,被告人面对公诉人的讯问,答曰:案发两天后从家中被抓获归案;从案发现场逃回家中驾车行驶了百十公里;回家后和朋友们到大排档喝酒聚餐发泄心中苦闷。公诉人遂即追问:从案发到被抓间隔48小时,有时间逃回家中、有时间喝酒聚会,为什么并未到公安机关投案?曾某想了很久,长叹一声说:还是心里害怕坐牢,不想去、也不敢去公安机关认罪。直至庭审结束,辩护人未再提出被告人具有“已准备去投案”的情节。

举证条理清晰、层次分明、重点突出

举证是法庭证明活动的核心内容,应当遵循诉讼规律和认知规律,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将支撑指控事实的所有证据通过一定的逻辑、顺序和方法优化组合,构筑成一个完整、科学的体系,系统地展示在法庭上。大家都玩过俄罗斯方块的游戏,我们只有将方块翻转放置到契合的位置,方块才会叠加消除,否则,只会越堆越高,最后手忙脚乱,轰然倒塌。庭审举证也是如此,如何将现有的证据进行最佳方式的组合排列,需要一定方式和技巧。

(一)示证方式提前沟通

在示证阶段,公诉人可以结合案件情况自行对证据进行排列组合。如果未提前掌握公诉人的举证顺序、方式和思路,法官可能会在公诉人集中举证时频频打断,要求控辩双方进行质证,或者在公诉人逐一举证时要求公诉人集中举证、质证,甚至可能质疑公诉人所出示的某些证据的必要性。这样一来,公诉人的举证效果必然打折,公诉人代表检察机关出庭指控犯罪的严肃性也会不可避免受到影响。因此,在必要时公诉人应在庭前针对示证顺序、是否运用多媒体形式等与法官进行沟通,以确保举证活动顺畅进行。

(二)多媒体示证要分清主次、把握细节

多媒体示证是指公诉人在庭审示证过程中通过投影仪、摄像机或电脑等设备展示证据的一种新型举证模式。我们在办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庭审中,已经广泛应用多媒体示证。针对此类示证方式,公诉人在庭前准备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脉络清楚,直面全局。庭审中的多媒体示证相当于一部现场电影,每部“电影”都有“主题”和“脉络”。那么庭审中的“主题”就是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脉络”则是证明指控犯罪成立的思路,庭审参与人就是“观众”。公诉人运用多媒体示证就是要让法庭上的“观众”更清楚地看到、更直观地理解并认可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

在办理上述周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时,公诉人对多媒体示证的全过程进行了充分准备。首先,演示整个案件的证据体系图,使旁听人员对案件有直观的、全局性的认识。再具体到每一起犯罪事实时,先显示证明本起事实的证据有几部分、分别证明哪些内容,每一部分按照证据种类又分为若干组,每组证据又包括若干份,每组证据、每份证据在显示过程中都附有备注标示证明内容。一层层的证据体系图就像一棵大树,每组证据是树枝,每份证据就是树枝上的树叶。每出示完一组证据,多媒体显示页面便返回到证据体系图中,使庭审参加人员始终都能看到公诉人的指控和证明思路,显著提升了庭审指控犯罪的效果。

2、遵循犯罪构成要件组合出示证据。这种组合方式,能够从关键环节上准确认定犯罪构成要件,有力地指控犯罪。如上述朱某某受贿案出庭示证中,对于受贿犯罪事实的多媒体示证主要按照收受钱款、谋取利益、行贿款来源、受贿款去向这四个方面进行出示,认定受贿犯罪事实的证据体系一目了然。

3、在证据展示上突出重点。一是对于关键证据的关键部分要重点展示。上述周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对于被告人在书证上的批示,公诉人用红线标注重点内容,并将标注部分做放大处理;对于言词证据部分,将证人身份和主要证明内容用红线标注,并进行局部放大,让法庭所有人员都能够看到标注的重点内容。二是对于关键证据要展示“原汁原味”的卷宗证据,让“观众”如同亲历案件;而对于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可采用叠加展示、综合说明的方式出示,或者展示证据名称、对证明内容以图表等形式出示。

4、重视证据说明和证据小结。实践中,为提高案件庭审效率,尤其对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常常对证据采用“打包出示”的方法。为了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对证据要进行必要的注释说明和归纳总结。例如,对被告人主体身份证据,可利用时间轨迹轴图表反映被告人职务升迁的情况。在每组证据出示完毕后,可制作结构图对该组证据进行小结,进一步阐述其证明方向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印证情况,使整个举证过程全面而不散乱、简洁而有重点,紧紧围绕定罪量刑的核心要件,逐渐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

总之,作为公诉人,只有通过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讲究策略、思路清晰,才能在出庭工作中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只有善总结、广阅读、多观摩、勤思考,才能不断提升庭审中说理和对抗能力,将公诉人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充分发挥到办案细节中、展示在庭审全过程、体现在判决结果里,这也是我们做好出庭工作,履行好公诉职责的最大策略!

*作者单位:信阳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单位: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参考文献

参见卞建林、谢澍“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诉讼关系,《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年第1期

参见曹建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5年3月12日)》

参见彭东主编:《国家公诉人出庭指南》,法律出版社出版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主编:《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刑事公诉》,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

参见李勇主编:《审查起诉的原理和方法》,法律出版社出版

参见桑涛主编:《公诉与语言学》,中国法制出版社

参见王勇、李勇主编:《公诉人出庭的方法与技巧》,法律出版社

参见康猛《公诉人庭审讯问的基本原则与常用方法》(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年)

参见张长青《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刑事审判开庭审理案件》1996年《人民司法》

参见叶昆《公诉语言技巧与庭审讯问问题应对方法》2018年《法制与社会》

参见靳国忠《公诉人当庭讯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998年《人民检察》

参见张宏《公诉人的答辩技巧》2009年《人民检察》

参见韩勇《掌握庭审讯问技巧 提高出庭公诉水平》2003年(法学杂志)

参见沙莎、姜智勇《出庭实务问题研究》2005年(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参见庞良程《当庭举证、质证方法论》2000年(河北法学)

参见关博《职务犯罪诉讼程序问题研究》2009年(中国政法大学)

参见王艳敏《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研究--以职务犯罪为视角》2006年(中国政法大学).

END

本期编辑:邓威

审核编委:胡传仁

终审编委:黄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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