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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网络主播违约赔高额违约金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1 12:54:12

网络主播收入高、赚钱快

让小美非常向往

当成为主播后小美却发现

并没有想象中这么简单

网络主播违约接私活,经纪公司索赔百万违约金,法院怎么判?

2020年8月21日,小美与某娱乐公司签订的《主播经纪合作合同》,该合同约定小美获得某娱乐公司支付的签约费3万元。合作期限为5年;双方约定合作期限内,小美每天直播时长不低于6小时,每月累计总直播时长不低于144小时;小美每月直播有效天数不得低于24天,否则每少一天罚款200元。此外,小美如果违反合同独家合作约定或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与本合同约定有冲突的合作协议的,或连续三个月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直播时长、或者一个月内直播时长未达约定直播时长的60%即构成违约,应向某娱乐公司支付不少于100万元违约金。

2020年8月27日,某娱乐公司支付小美签约费3万元。

2021年6月至7月期间,小美多次无故停播,某娱乐公司就停播问题与小美多次进行交涉。到了2022年2月,某娱乐公司发现小美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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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娱乐公司认为,小美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主播经纪合作合同》相关约定,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遂将其诉至福田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某娱乐公司与小美签订的《主播经纪合作合同》;小美需返还签约费3万元,支付未达标时长的罚款35400元(从2020年8月21日暂计至2021年7月31日)后续按照200元/天计至《主播经纪合作合同》解除之日止、违约金100万元、律师费4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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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法院经审理认为:

某娱乐公司与小美签订的《主播经纪合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小美跨平台直播视频及某直播平台《回复函》可证明小美在未经某娱乐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且连续三个月未能达到案涉合同约定的直播时长,小美现已停止履行合同,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某公司诉请解除案涉《主播经纪合作合同》,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案涉合同应自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予以解除,现某娱乐公司以诉讼方式提出解除合同,应以诉状副本等材料送达小美之日即2022年5月11日应视为解除通知到达小美之日,故确认案涉《主播经纪合作合同》于2022年5月11日解除。

关于签约费

签约费的实质系双方成立合作关系的对价,系某娱乐公司为了获得小美在互联网直播演艺及传统演艺的独家经纪权所支付的前期费用,案涉合同约定签约即支付,并未约定退还事由,况且,案涉合同已实际履行,某娱乐公司主张该费用属于其实际损失要求小美返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关于未达标时长的罚款

案涉合同约定每天直播时长不低于6小时,每月累计总直播时长不低于144个小时,有效直播时长不低于24天,每少一天罚款200元。即使每月中的某日直播时长不达标,但小美也实际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属于瑕疵履行,假如按照合同约定直播不低于6小时方为有效天数,不足6小时一律定性为无效天数,该条款显然不合理地加重小美的责任,有失公平,酌定调整为每月有效直播天数=每月直播总时长÷每日有效直播时长6小时,无效天数=合同约定的总有效天数24天-有效直播天数。

另外,某娱乐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某娱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明确表示如不配合直播则提起诉讼,小美亦表示将会提起反诉,视为双方表示停止履行合同,小美已停止直播,则计算罚款的日期截止至2021年7月12日。根据某直播平台作出的《回复函》中每月直播时长的数据及无效直播天数每天罚款200元进行核算,总罚款金额为24200元(121天×200元/天),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及律师费

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惩罚性,虽然案涉《主播经纪合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标准,但其数额的确定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预期收益、个人价值、公平合理原则。某娱乐公司主张小美支付违约金100万,没有事实依据,金额明显过高,酌定为1万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某娱乐公司主张的律师费,由于小美方未按合同约定进行直播且在第三方直播造成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合同约定守约方因维权支出的律师费由违约方赔偿,小美未予抗辩,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某娱乐公司的该项主张应予以支持。

综上,深圳福田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一、原告某娱乐公司与被告小美签订的《主播经纪合作合同》于2022年5月11日解除;

二、被告小美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娱乐公司未达标时长的罚款24200元;

三、被告小美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娱乐公司违约金1万元;

四、被告小美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娱乐公司律师费4万元;

五、驳回原告某娱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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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业态,蓬勃发展,受到广泛关注。网络直播在促进灵活就业、服务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间的纠纷也日趋增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网络直播行业的良性发展。本案的正确处理,一方面促使网络主播增强契约意识,另一方面也对网络直播经纪公司合规经营起到正面引导作用,从而促进网络直播行业有序、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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