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民警在执法时发现当事人具有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在要求其停车无果,当事人反而连闯红灯加速驶离的情况下驾驶警车追随,属一般人应当预见到的交警履职行为。据此,当事人要求认定交警支队对其所驾摩托车进行追赶的执法行为违法的诉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法律人举案普法#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11日18时许,梁某军驾驶一辆摩托车由东向西,经过路口1时,在东西向为红灯情况下冲出停车线,并发现A(区)交警支队下属民警在该路口执勤,因无驾驶证、行驶证害怕被查获,梁某军随即闯红灯向西行驶离开现场。A交警支队民警发现梁某军驾驶摩托车为外地车牌,且牌照没有固封装置,具有套牌、盗抢车辆嫌疑,遂驾驶警车沿该路段向西寻找梁某军。民警寻至路口1时,发现梁某军车辆停在路口等红灯,民警遂停车示意梁某军下车接受检查,梁某军再次闯红灯沿该路段向西快速逃逸,A交警支队民警遂继续驾驶警车跟随。后梁某军在路口2发生交通事故,与一辆中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B交警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军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通过路口过程中疏于观察遇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行为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梁某军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梁某军认为其所受事故伤害系A交警支队追赶行为导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A交警支队2018年4月11日18时左右在路口2对梁某军所驾摩托车进行追赶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
另查明,事故发生前某公司厂区门口监控视频显示,在梁某军驾驶摩托车高速经过该厂区后十几秒,闵行交警支队警车才以较慢速度驶至该厂区门口并停下,在B交警支队对梁某军所作笔录中,梁某军称事故发生时A交警支队警车与其相距近百米。
【审理结果】
判决:驳回梁某军的诉讼请求。
【按例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虽然A交警支队警察的主要职责是维护交通秩序及交通安全,但其作为人民警察,对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及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等亦具有制止和侦查的义务。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三条规定:“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业,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并在来往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三)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式进行处理;……”梁某军据此表示,梁某军的行为系交通违法,而非严重暴力犯罪,A交警支队的民警驾驶机动车追赶,已违反了上述规定,故应对该执法行为确认违法。对此,本院认为:
首先,本案中A交警支队民警发现梁某军所驾驶的摩托车为外地车牌,且牌照没有固封装置,具有套牌、盗抢车辆等嫌疑,在已经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仍闯红灯逃逸的情况下,民警若不及时进行制止和侦查,则可能造成对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潜在威胁的放任。而从事后的调查也可以印证,梁某军确实存在无驾驶证、行驶证并驾驶套牌机动车辆的违法行为,若放任未经过专业驾驶技能训练的梁某军继续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未经核验的车辆,本身就是对公共安全及不特定公民人身安全的不负责。
其次,在交通违法时接受人民警察的询问本是梁某军应该遵守的法律义务,但其在警察示意其下车接受检查时急忙驾车闯红灯逃逸,事出反常、事情紧急,民警驾驶警车进行追随,属于正常的履行职责范围,亦属于一般人应当预见的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我们不能用事后查实的事实套用法规来苛求民警在事发当时作出准确判断。
第三,从现有视频资料等证据来看,在梁某军驾驶摩托车高速经过该厂区后十几秒,闵行交警支队警车才以较慢速度驶至该厂区门口并停下,在B交警支队对梁某军所作笔录中,其亦称事故发生时闵行交警支队警车与其相距近百米,因此也无法证明闵行交警支队民警在执法中存在堵截、别车等行为。
第四,根据B交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意见,梁某军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通过路口过程中疏于观察遇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行为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梁某军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从一定程度上说,正是由于梁某军自身存在未取得驾驶证驾驶套牌车辆等违法行为,亦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相应技能,且在担惊、侥幸、急躁等心理状态主导下,才引发了本次交通事故。
据此,A交警支队民警的驾车追随行为应认定为正常履职范围,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与该事故发生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梁某军要求判决确认A交警支队对其所驾摩托车进行追赶的执法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法院尤需指出的是,本案所涉事故的发生实属不幸,客观上也给梁某军造成极大的身体伤害和心理影响。梁某军年龄尚小,未来的人生道路依然漫长,望其从本次事故中深刻反思总结教训,严格遵纪守法,直面现实,调整心态,以积极的人生观去重新选择和规划自己的人生志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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