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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24 17:16:47

征地拆迁过程中,比如土地征收、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或者城市更新项目中,常常会遇到行政强制行为,该行为包括,强制拆除房屋、强制交付土地或者强制清理地上物等等。今天,我们分享的这则案例就涉及到违法强拆的问题,你我一起来学习下,对你应该有所帮助。

阜阳案例:不论是否签了补偿协议今天必须拆完?法院:滥用职权

一、基本案情

原告的房屋位于阜阳市某社区,早在2010年,原告房屋所在村组的土地就已经被征收,但房屋没有拆迁。当时,原告等村民从农业户口转变为城市户口,村委会也改为了居委会。多年后,因大型工程项目的入驻,原告房屋被纳入了拆迁范围。当地拆迁部门发布了补偿安置方案,供大家讨论提出意见。原告等人积极提出修改意见,主要针对房屋补偿单价、安置房的位置、置换比例以及选房顺序等问题。但拆迁部门最终公布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未采纳原告等人的意见。

随着拆迁进度的加快,项目组也要进场了。拆迁办对还未腾房的拆迁户下达了“限期搬离通知”,该通知载明,5日内必须搬离,保障项目组进场施工,未搬离的视为遗弃物处理。不料5日后,真的开始可强制拆除活动,其中包括已经签订补偿协议,但未搬迁完毕的拆迁户。

原告对强拆房屋的行为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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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理情况

在庭审中,被告称,已经发布通知要求5日内搬离,是原告等人不搬离,被告的拆除行为不影响其实际权利,原告现在可以去和拆迁指挥部签订补偿协议。

针对被告的说法,原告发表如下意见:

1.正是因为对被告制定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不认可,所以才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原告在规定异议期内已经提出了意见,但被告不予采纳也没有说明理由,很明显,给出的异议期限就是走过场。现在被告反复强调强拆行为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是因为原告可以继续签订补偿协议,这是混淆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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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制拆除房屋行为,本身侵害了原告的居住使用权以及财产所有权,怎么会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如果都如被告所讲反正可以签补偿协议就可以强拆的话,那就不会有法律对行政强制行为作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

3.本案中,原告不同意被告制定的安置补偿方案,所以没有签字,也没有交房腾房,被告也没有履行法定的征收拆迁程序。

因此,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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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赋予被告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强制拆除房屋的职权,因此被告的拆除行为没有职权依据,属于滥用职权。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1.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位于***街***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2.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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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说法

强拆房屋的理由千奇百怪,但万变不离其宗。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具有强拆房屋的职权,不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原告依法维权获得胜利,离不开坚定的维权信念以及专业律师的帮助。后续,原告可以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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