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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沽劳动争议找律师,关于讨薪的法律援助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24 08:56:46

案 由:劳务合同纠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指派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李岩峰 齐建春

案情简介:2015年2月,邬某等14名四川籍农民工来到汉沽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据其陈述,上述人员自2014年4月始,受重庆籍老板王某雇佣,为其分包的滨海新区汉沽某工地10号楼木工工程施工。该工程总包方为南通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间,王某为农民工发放部分生活费用,但未及时付清全部工资报酬。2015年1月,上述人员施工完工。经王某与上述农民工代表邬某进行对账结算,确认王某尚欠上述人员劳动报酬总额为人民币560000元,并由王某签字认可,王某同时承诺待与南通公司结算后及时发放。

2015年2月3日,王某从南通公司结算工程款共计人民币683339元。当晚王某携支票逃匿,至今下落不明。致使上述农民工应得报酬无法获得,合法利益严重受损。事发后,上述农民工多次前往公安、劳动、建委等部门求助,未果;后又前往天津市人民政府上访,并采取堵塞交通要道等过激行为,亦无结论;最终来到汉沽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承办过程:针对该案件,汉沽法律援助中心及时受理,简化程序,当场为上述农民工办理援助手续,同时指派中心李岩峰和齐建春两位律师代理此案。

承办律师首先与劳动部门及时沟通,在劳动部门的督促下,工程总包方南通公司先行向每位农民工支付了1000元交通费用,以助其回家过年。此举暂时平息了农民工的情绪,均及时返回家乡与亲人团聚。

春节后,上述农民工返回汉沽,继续就讨薪事宜寻求援助。在王某仍无下落的情形下,承办律师决定通过诉讼维权。2015年4月,承办律师协助上述14名农民工以王某、南通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给付相关劳动报酬。法院以劳务合同纠纷为案由受理此案。

本案审理期间,出现新情况: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4月14日向王某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履行付款义务。责令期限到期后,王某(仍查无下落)未履行。据此,新区人社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公安机关于2015年6月15日以王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其立案侦查。基于上述事实,根据“先刑后民”的审判原则,承办律师在征得众受援人同意后,暂时撤回本次起诉。

公安机关立案后,于2015年8月5日将王某抓获归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9日以津滨检汉刑诉字[2015]第121号起诉书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系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首起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案件。相关领导及承办法官均高度重视。经承办律师与法官积极沟通,庭审前,法官几次前往看守所与被告人王某协商,希望其能主动支付相关报酬,弥补农民工损失,以获得从轻处理的机会。但王某不思悔改,以所得钱款已挪作他用为由,拒不退还。在此情形下,承办律师再次将南通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5年11月11日,该案刑事、民事分别进行了审理。刑事案件审理期间,承办律师以受害人(农民工)的诉讼代理人身份参加庭审,配合法庭审判,并充分发表意见,切实为受援农民工维权。民事案件审理期间,承办律师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论述被告南通公司应当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合理合法性。努力引导法院判令南通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以便农民工能够及时顺利地获取劳动报酬。承办律师的表现获得了到案农民工代表的一致好评。

因该案涉及受害人众多,每人实际欠款数额尚需进一步核实,法院未当庭裁判。基于此,经与法院协商,承办律师再次暂时撤回本案民事起诉。

承办结果:2015年12月16日,本案刑事部分再次开庭审理,法院围绕本案相关事实进行更深入的调查质证。在此基础上,新区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滨汉刑初字第0134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王某向邬某班组退赔赃款人民币560000元”。

案件点评:随着我国改革发展的大环境需要,外来务工人员已成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农民工权益问题收到各界广泛重视。本案中法院已认定被告人王某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决其承担刑事责任,并同时判令其向受害农民工进行退赔。该判决从刑事追责角度对恶意欠薪者进行了制裁,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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