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人因商业竞争行为产生纠葛,在公众场所聚集二、三十人与对方对峙、争斗,并由言语冲突升级为武力打斗,出于意气用事、逞强耍横之需最终造成对方一人轻伤。
事发后,王某等人被公安机关羁押。检察机关认为,王某等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恶劣,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西安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的销售拓客员工吴某、王某等四人在西安市长安区神禾二路中段某某售楼部附近散发售楼传单招揽顾客时,与该售楼部保安主管杨某带领的数位保安发生口角。随后,吴某在公司微信工作群里发送消息,召集公司二、三十名销售拓客员工赶到现场与某某某保安形成对峙。后因某某某保安率先对置业公司员工进行推搡,双方冲突随即升级,吴某、王某等人遂对某某某的保安杨某等人进行追打。在追打过程中,当发现自己一方有人员受伤后,吴某、王某等人直接闯入某某某售楼部内,对已进入售楼部内的杨某等人继续实施殴打,并致杨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后经西安市长安区公安司法中心鉴定:杨某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案被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由于寻衅滋事罪是对所有参与者都要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涉及人数达十几人之多,经法庭依法审理,在听取各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后,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了相应的处理。其中王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对于法院作出的判决,被告人王某和家属对于判决结果均能正确对待,予以接受。
【辩护要点】
1、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结合本案,王某等人具有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情节标准的第一种表现形式。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检察机关以王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对王某等人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王某等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所犯罪名成立。
对此,王某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
2、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本案中,王某等人基于殴打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共同打伤被害人,且致其损伤程度达到轻伤,其行为并已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等人的行为在形成对社会公共秩序挑衅的同时,又侵害了公民人身权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之规定,王某等人以寻衅滋事罪论处,而不是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可以说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有许多相似之处,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依普通人的常识,觉得应该是故意伤害罪量刑重于寻衅滋事罪,但实际量刑时却是寻衅滋事罪的刑罚重于故意伤害罪。故对殴打他人并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结果的应认定为此罪还是彼罪将是本案辩护的焦点之一。
3、量刑情节
对于本案,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可以看出王某具有酌定从宽的处罚情节。
(1)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对于坦白情节,应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2)王某归案后,其家属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在客观上减轻了寻衅滋事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降低了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3)王某系初犯及偶犯,其人身危险性及主观恶性较小,不具有太大的社会危险性,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具有酌情予以从宽处罚的情节。
(4)王某一贯表现非常好,此前无任何违法不良行为,且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认罪认罚,悔罪彻底。
综上所述,王某能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受害人,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从《刑法》的立法宗旨来看,惩罚只对犯罪的是一种处罚手段,而其最终目的是让犯罪分子能认识到自己的罪行,能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因此辩护意见建议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而法院也最终认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作出了相对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4、辩护总结
针对寻衅滋事过程中的随意殴打打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进行辩护时,要确定辩护重点,并采取剥丝抽茧的方式逐步深入。
第一步:看是否为“随意”殴打他人
主要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入手。主观随意是无特定对象殴打他人即为“随意”;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打人取乐则为“随意”;客观随意看是否有漠视社会秩序、挑衅社会的不健康心理。
第二步:看是否达到“情节严劣”的程度
是否达到“情节恶劣”是本罪行为与治安寻衅滋事行为的界限。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刑法》第293条列举的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行为,但是没有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就不构成犯罪。
第三步:看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尤其是对于涉及多起寻衅滋事的行为,如果与故意伤害有争议时应慎重,因为前后起发生改变,可能变成数罪,要数罪并罚,有可能加重被告人的处罚。
第四步:看是否具有量刑情节的从宽规定
主要从是否构成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是否具备酌定从轻情节,包括是否属于从犯、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认罪态度等方面为被告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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