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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四川成都刘俊杰律师,追债导致债务人死亡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23 19:31:04

▼真实判例:

刘姥姥想开个“大观园餐厅”来改善家庭生活,可是手头钱不够用,就向王熙凤借款。王熙凤担心刘姥姥的还款能力就让她找个保证人。刘姥姥就找来了贾宝玉给她作保。王熙凤这才同意跟刘姥姥签合同。借款合同中除约定金额、年利率和期限等,还约定了贾宝玉作为保证人对借款本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保证。

合同签订后,王熙凤向刘姥姥如数提供了借款,不料刘姥姥日夜操持餐厅,劳累过度而死。变卖“大观园餐厅”以后所得款项,支付完工人工资、税款以后所剩无几。王熙凤遂将保证人贾宝玉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偿还本息。贾宝玉答辩称,债务人死亡的主债务消灭,保证义务也随之消灭。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王熙凤胜诉。

本案根据(2009)内民商初字第1104号改编,人物均为化名。

▼深度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债务人死亡的,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首先了解一下何为法律意义上的“保证”?保证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协议。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保证人是被保证的主合同中的第三人,他既同主合同的债务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又同主合同的债权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是保证合同的债务人;2、保证人所担保的不仅仅是债务人不逃避债务,更重要的是“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3、保证的责任范围只能等于或小于被保证人债务的范围。

基于此,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已履行了自己的所有义务。主债务人“刘姥姥”在债务履行期内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并于债务履行期间内死亡,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付息义务,但被告并未履行,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在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对主债务人的继承人行使追偿权。

▼刘俊杰律师建议:

我在写这一篇文章前,查找了大量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等,均未发现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债务人死亡后,保证人是否需要继续承担还款责任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是通说基本认为,债务人的死亡不会当然导致债务的消灭,这一点从《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得到印证。因为债务未消灭,所以也不会导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当然消灭。

另外作为债权人,如果您发现债务人死亡的,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如果债务属于债务人的夫妻共同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清偿;

根据2018年1月18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处分夫妻双方签字确认或者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否则都不能够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所以今后再向债务人配偶主张债权的空间将会受限,建议所有债权人都要让债务人的配偶在借款合同、借条上签字确认

2.向债务人的继承人主张权利;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不认可父债子偿的说法,但是债务人的继承人有义务用被继承人的遗产清偿其生前债务如果遗产已经分割的,继承人有义务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债权人进行偿还。如果债务人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该债务又没有其他担保的话,债权人的权利很可能就无法得到足额的保障。

3.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如果债务人在生前留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而次债务人尚未履行的,债权人可直接以自己作为原告,以次债务人作为被告来维护自身权益。这也就是我国《合同法》中代位权的相关规定,

4.最后我们仍然强烈建议,所有的债权人都给自己借出去的钱找一个担保。保证人、抵押、质押、留置等方式均可以选择,最佳选择是多种担保形式、多个保证人并存,这样可以最大化的保证债权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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