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A公司是一家有名的食品生产企业,有两个股东,一个是控股股东,一个是小股东。由于控股股东实力雄厚、经验丰富,小股东便只管投钱,公司则交给控股股东经营打理。公司的核心岗位,包括总经理、销售总监、财务总监,都由控股股东安排。
眼看着公司的经营业绩越来越好,账面显示的亏损却越来越大。小股东发现公司的主要原料供应商和产品销售商,都是控股股东的关联企业。于是小股东要求查账,包括查阅、复制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所有业务合同、进货出货单、支付凭证及税务发票等原始交易资料,但遭到公司财务人员的拒绝,理由是原始资料涉及公司商业秘密,股东无权查看。
小股东怀疑控股股东通过高价进货和低价出货的方式,将公司的利润转移给关联企业了,所以公司才显示年年亏损。但小股东苦于拿不到公司原始财务资料,根本无法准确认定公司的盈亏情况和自己的损失情况,维权多年仍一无所获。
后来小股东找我们咨询,我们建议其迅速对公司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通过诉讼全面获取公司真实的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以确定公司的利润情况和小股东损失的大小,进而向大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何为股东知情权?怎样才能充分有效地行使股东知情权?本文将全面介绍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制度,并提供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有效路径和关键手段,从而最大化保障小股东的切身利益。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大家解答。
一、股东知情权的概念
二、股东知情权的具体权利内容
1、查阅复制权
2、接收信息权
3、质询权
三、行使查阅复制权的三个核心问题
1、可以查阅会计账簿是否包含可以查阅会计凭证?
2、会计凭证具体包括哪些资料?是否包含业务合同、银行流水等?
3、可以查阅是否当然包括可以复制?
四、充分有效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三大利器
1、小股东可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2、如公司拒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股东可对公司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并对拟查阅复制的文件资料采取证据保全措施,防止其被篡改或损毁灭失。
3、股东获得胜诉判决后,如公司及高管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甚至隐匿、销毁相关文件资料,股东应穷极法律救济手段,迫使公司及协助执行义务人履行生效判决文书,并追究其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什么是股东知情权?
具体包含哪些权利?
股东都有什么权利?很多股东会简单地认为,股东的权利无非就是获取公司分红。可在现实中,很多小股东并不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无法掌握公司真实的经营状况和盈亏情况,股东分红权极易被大股东蚕食侵害。
而股东知情权,就是股东通过查阅、复制公司决策资料、财务资料等方式,获取公司真实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基础性权利,是股东有效实现决策权、监督权、分红权的前提。
它包含以下三项具体权利——
一、股东查阅、复制权
所谓股东查阅、复制权,就是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权利。在我国,股东知情权几乎等同于股东查阅、复制权,足见股东查阅、复制权的核心地位。那么,股东究竟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的哪些文件资料呢?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复制的文件资料
1、查阅、复制公司章程
2、查阅、复制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俗称“三会”资料)
3、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4、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查阅的文件资料
1、查阅公司章程
2、查阅公司股东名册
3、查阅公司债权存根
4、查阅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俗称“三会”资料)
5、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在实务操作中,查阅会计账簿通常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首要目的,但对于查阅会计账簿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要特别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可以查阅会计账簿是否包含可以查阅会计凭证?
在股东知情权领域,查阅会计账簿权包含查阅会计凭证权。鉴于会计账簿的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如不查阅会计凭证,小股东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真实的经营状况。我国《公司法》虽然仅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对“会计账簿”作扩大化解释,以【最高法院公报案例:李淑君、吴湘、孙杰、王国兴诉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案】为例,会计账簿包括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
2、会计凭证具体包括哪些资料?是否包含业务合同、银行流水等?
凡是制作会计账簿所必须的凭证,均宜认定为会计凭证中的原始凭证(如购买设备的支出,除应提供卖方开具的税务发票外,还应提供买卖合同及转账凭证,方能认定支出的真实性。故税务发票、买卖合同及转账凭证,均应视为原始凭证)。我国《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但对于原始凭证的具体范围,并没有明确规定。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李淑君、吴湘、孙杰、王国兴诉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案】认为:“根据会计准则,相关契约等有关资料也是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应当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入账备查。据此,四上诉人查阅权行使的范围应当包括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
由此表明,凡必须作为编制记账凭证依据的资料,均可认定为原始凭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申请查阅。
3、可以查阅是否当然包括可以复制?
可以查阅并不包括可以复制。我国《公司法》对于部分公司文件资料仅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如会计账簿)。且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公司法》已明确区分了查阅权和复制权,故对于仅规定可以查阅的文件资料,不支持对其进行复制。
二、股东接受信息权
前面所说的股东查阅、复制权是一种股东主动向公司索取信息的积极权利,而股东接受信息权则是一种股东被动接收公司提供的信息的消极权利。也就是说,股东接收的信息是公司通过置备、公示、送达等方式主动提供的,主要包括以下信息。
1、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2、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应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4、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三、股东质询权
股东质询权是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依照法定的程序就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有关问题向公司管理层进行质疑和提问的权利,公司管理层承担着对股东质询问题的说明和答复义务。股东质询权具体体现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有权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并接受股东质询。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有权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并接受股东质询。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应当记载于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充分有效行使
股东知情权的三大利器
一、小股东可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公司法》规定的查阅复制权范围较小且限制较多,难以满足股东了解公司重要真实信息的客观需求。通过公司章程对股东知情权进行补充规定,可大大扩充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增强股东知情权的实际功能。
1、扩展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
2、丰富股东知情权行使方式
3、强化股东知情权的保障措施
二、如公司拒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股东可对公司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并对拟查阅复制的文件资料采取证据保全措施,防止其被篡改或损毁灭失
(一)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三会资料及财务会计报告”没有诉讼前置程序的限制,股东可直接诉至法院要求查阅复制。但查阅“会计账簿”须履行“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目的”的前置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根据上述规定,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必须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如股东未向公司履行前置申请程序且说明目的,则可能被受案法院驳回该等诉讼请求。
(二)若公司合理怀疑申请查阅会计账簿的股东有“不正当目的”,有权拒绝提供查阅,并应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股东则可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因此,如果公司认为股东申请查阅具有不正当目的,可以拒绝提供查询,但应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股东则可在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后,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
(三)为了防止公司隐匿、篡改或销毁相关文件资料,股东可在起诉时对拟查阅复制的文件资料进行证据保全,以确保股东查阅复制目的的实现。
股东拟查阅、复制的三会文件及财务资料,通常能够反映公司真实经营情况及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甚至暴露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存在的违法犯罪问题。因此,公司为了防止对其不利的证据败露,极有可能隐匿、篡改或销毁股东拟查阅复制的文件资料,导致股东无法获取真实信息。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股东在提起知情权诉讼时有必要迅速对拟查阅复制的文件资料进行证据保全。股东申请证据保全的,须要向法院提交证据保全申请书,并详细载明须要保全的文件内容以及要求采取的保全措施。通常可以采用对拟查阅复制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纸质版、电子数据采取封存、拍照、录像、提取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三、股东获得胜诉判决后,如公司及高管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甚至隐匿、销毁相关文件资料,股东应穷极法律救济手段,迫使公司及协助执行义务人履行生效判决文书,并追究其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一)公司借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股东可向公安机关提起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罪之控告或在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司法实践中,“会计账簿丢失、毁损或者公司未做账”往往只是公司编造的借口,账簿丢失毁损往往是公司或大股东故意而为之,如公司以此为由拒不提供查阅复制的,均涉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罪。
股东可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起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罪的控告或在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如股东掌握了公司相关责任人隐匿、故意销毁财务资料的证据,可对相关责任人员提起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控告。
如前所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为了防止违法行为败露(通过财务造假转移公司资产,损害小股东利益),往往会提前采取一定手段对财务资料“毁尸灭迹”。
如股东有证据证明公司或相关责任人员具有隐匿、销毁文件资料情形,导致股东无法获取相关文件资料的,股东可以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以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追究公司或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即可刑事立案)。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相关文件资料,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给股东造成损失的,股东可要求相关人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因制作文件资料的责任人员未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制作文件资料,或因保存文件资料的责任人员未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保存文件资料,给股东造成损失的,股东可要求负有相应责任的董事、高管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四)在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制作保管、提供文件资料的义务及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股东可要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违约责任。
如前所述,股东为了保障知情权的顺利实现,可在股东协议、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及相关人员负有制作保管文件资料、及时完整地向股东提供文件资料的义务,并规定公司或相关人员不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在股东协议、公司章程中的约定,股东可以据此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结语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的一项基础性权利,离开股东知情权,股东的决策权、监督权、分红权的实现都缺乏保障。
有鉴于此,在股东权益可能遭受损害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去实现自己的权利。
1.可以采取非诉的方式行使股东知情权,即根据法律或章程的规定,明确要求公司提供特定文件资料供股东查阅和复制。
2.如果公司拒不提供查阅复制,股东可对公司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强制要求对方提供特定文件资料供查阅复制。
小股东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行使知情权并获得特定文件资料后,可彻底查明公司利润情况和股东损失情况,从而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提起进一步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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